全國食品直接接觸材料及制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金屬制品
分技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為了充分發揮生產、使用、科研、教學、監督檢驗、和經銷等方面專家在標準化工作中的作用,在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規劃下,組建全國食品直接接觸材料及制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金屬制品分技術委員會(簡稱分技術委員會,下同),開展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工作。
第三條 分技術委員會是在金屬制品專業領域和相關領域內從事全國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
第四條 分技術委員會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由其委托的專業標準化主管部門領導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五條 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主管部門提出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六條 按照國家制定、修訂標準的原則,以及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負責組織制定本專業標準體系表,提出本專業制修訂、復審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建議。
第七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復審工作。
第八條 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技術內容、采用國際標準的情況等負責提出審查結論的意見,提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第九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作好本專業國家標準的通報和咨詢工作。
第十條 負責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講、解釋工作,對本專業已發布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作出書面報告;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本專業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的建議。
第十一條 積極組織收集和分析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發展動態,翻譯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向企業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十二條 受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的委托,承擔國家標準的外文譯稿和承擔國際標準的起草工作,積極推薦我國標準成為國際標準。
第十三條 受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委托,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生產許可證檢驗、認證、審查免檢產品和認定國家、省名牌產品等工作中,承擔本專業標準化范圍內產品質量標準水平評價工作。受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本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并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四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及標準化主管部門的委托,辦理與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條 面向社會開展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承擔本專業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訂、審查、宣講和咨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分技術委員會的委員應以本專業生產、使用、科研、教學、監督檢驗和經銷等部門具有本專業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和熱心標準化工作,并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的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為主體,廣泛吸收各方面感興趣的人員或單位參加,來自企業的成員應占大多數。
分技術委員會組成的方案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十八條 分技術委員會的委員由委員單位提出人選,由主管部門推薦,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對委員進行資格注冊,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證書》。金屬制品分標委會的委員每屆任期5年,任屆期滿,應予換屆,可以連聘連任。
本屆金屬制品分標委會設委員不少于20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常務副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至三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至三人。正、副主任委員和正副秘書長以及委員應由在職工作人員擔任。需要時可聘請在本專業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一至三人擔任技術委員會顧問。
第十九條 金屬制品分標委會委員應積極參加金屬制品分標委會的各項工作(如對本專業技術標準的審查,對國際標準草案提出意見等),享受金屬制品分標委會規定的權利(行使金屬制品分標委會內的表決權、獲得金屬制品分標委會的資料和文件)。
主任委員、秘書長、委員和顧問分別按如下程序產生:
秘書長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推薦,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和聘任;
主任委員由秘書處推薦,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和聘任;常務副主任委員由秘書處所在單位人員承擔,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和聘任;委員和顧問由對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感興趣的人員或單位自我推薦,由秘書處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和聘任。
第二十條 委員應積極參加分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分技術委員會活動,或經常不能參加分技術委員會活動及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由分技術委員會提出調整或解聘的建議,并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需增補的委員由分技術委員會推薦人選,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和聘任。
第二十一條 分技術委員會可設通訊委員。凡與本專業生產、使用、科研有關并愿意每年交納會費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參加,無名額限制,由分技術委員會審批。
通訊委員有權取得分技術委員會的各種技術資料(包括標準草案及有關資料),可以優惠獲得技術咨詢服務,參與有關標準起草、討論和對標準提出意見,秘書處根據活動內容,可以邀請其列席分技術委員會有關會議,但無表決權和投票權。
第二十二條 分技術委員會實行會費制,委員和通訊委員均應向委員會交納會費。主任委員每年交納會費3000元,副主任委員每年交納會費2000元,委員每年交納會費1500元,通訊委員每年交納會費1000元。繳納會費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
第二十三條 主任委員負責分技術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常務副主任委員受主任委員委托處理分技術委員會日常工作,通過秘書處就分技術委員會的主要工作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通報。
分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廣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由廣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委派人員擔任秘書長,行業中骨干企業派人擔任副秘書長。廣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委托,領導和管理秘書處的工作,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秘書處的工作應納入該單位的工作計劃。
秘書處負責處理分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包括標準草案的分發、反饋意見的處理、會議準備、各相關報告的編寫、標準組織審查及報批等。
第二十四條 分技術委員會接受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協調,定期向技術委員會報告工作。分技術委員會的印章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
第二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分技術委員會可建立標準制訂工作組(簡稱工作組,下同),負責標準的制、修訂的具體工作。工作組完成任務后,自行撤銷。
第二十六條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專業標準化管理部門、專業聯系較密切的技術委員會可互派聯絡員,與技術委員會的聯系,以加強彼此間工作協調。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條 分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專業標準化主管部門編制、修訂標準計劃的要求,提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建議,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專業標準化主管部門,經協調、審定后,列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二十八條 分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專業標準化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組織計劃實施,指導和督促標準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進行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九條 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征求意見稿(包括附件),送分技術委員會委員以及通訊委員、聯絡員和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一般為45天。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后,對標準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報秘書處。
第三十條 秘書處將標準送審稿送常務副主任委員初審,抄報主任委員,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可用會議審查,也可函審)。
秘書處應在會議前一個月或投票前兩個月,將標準送審稿(包括附件)提交給全體委員。審查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會審時未出席會議,也未說明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按規定時間投票者,按棄權計票。)
對有分歧意見的標準或條款,須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
審查標準的投票情況應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作為標準審查意見說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對標準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并按要求提供標準報批稿及附件,送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
第三十二條 標準報批稿經秘書處復核,秘書長簽字后,送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審核并簽字,并送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報下達標準項目計劃的主管部門審核,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按規定的程序分別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發布。
第三十三條 分技術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可與審核標準結合進行)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經費使用情況等。分技術委員會應每年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專業標準化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工作一次。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分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支出。
第三十五條 分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以下幾方面提供:
-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提供的活動經費;
- 委員和通訊委員交納的會費;
- 本專業標準化的咨詢、服務工作的收入;
- 企事業等單位對標準制、修訂工作所需經費的補充;
- 主任委員和秘書處所在單位對秘書處工作的劃撥經費;
- 有關方面對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資助。
第三十六條 分技術委員會的經費用于以下幾方面:
- 向委員和通訊委員提供資料所需的費用、標準文稿印制費;
- 分技術委員會日常辦公及業務活動經費;
- 有條件可對制、修訂標準提供資助;
- 標準審查費及標準資料譯、審、校費;
- 分標委會決定發給標準修訂人員和秘書處工作人員適當的獎勵或補助;
- 其它。
第三十七條 國家標準制、修訂所需經費,按有關規定辦理,由計劃項目的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標準補助費或在行業中籌集。
第三十八條 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指派專人對分技術委員會的經費進行管理。經費的預、決算應由分技術委員會審定,秘書處執行。秘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作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并書面報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委員和通訊委員有義務交納會費。對于兩年及以上不交納會費的委員單位,秘書處將提出調整或解聘建議,并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對于兩年及以上不交納會費的通訊委員單位,金屬制品分標委會有權進行調整或解聘。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分技術委員會的專業名稱是全國食品直接接觸材料及制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金屬制品分技術委員會,其英文名稱是:Subcommittee 5 on Metal Article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97 on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 Contact with Foodstuff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分技術委員會的代號為SAC/TC397/SC5,順序號是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編注。
第四十一條 分技術委員會根據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并結合本專業的具體情況,制訂本專業分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本分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于2008年10 月會議討論通過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專業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