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包裝技術協會章程
(1998年9月8日協會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1998年12月18日修改)
第一條 中國包裝技術協會(簡稱中國包協),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PACKAG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其縮寫為CPTA。
第二條 中國包協(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國務院批準依法登記成立的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全國性包裝行業組織。協會是由全國包裝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團法人和包裝工作者自愿組成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協會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國際包裝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改革開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包裝工作大家做”和“包裝工業大家辦”的原則,堅持實施“以科技振興包裝”的戰略,推動技術創新工程,加快包裝企業的技術進步與發展步伐,促進包裝工業的全面發展。協會在行業中貫徹政府的政策、法令和意圖,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在會員和政府間架起橋梁和紐帶作用,保護會員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根據國家的授權和委托,協會具有對全國包裝行業行使行業管理的職能。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協會的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是民政部。
第五條 協會的會風是:團結、協作、創新、求實。
第六條 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地址為朝陽區建國路99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 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包裝行業的管理工作,答復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包裝方面的咨詢,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事項,研究包裝行業發展問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制定包裝法規和政策的建議,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
(二) 促進商品包裝改進;
(三) 進行包裝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四) 創辦協會刊物(報紙、雜志、內部刊物等);
(五) 參與制訂、修改行業的產品標準并向全行業進行宣貫。協助國家有關部門開展發放包裝產品生產許可證及資格認證工作,搞好包裝產品質量管理;
(六)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的關系。制定包裝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并監督會員執行,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
(七) 組織包裝行業的產品展覽、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 培訓各類包裝人員,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進行診斷、指導,提高企業素質;
(九) 開展咨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
(十) 與國外包裝組織建立聯系,開展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
(十一) 評選、表彰、獎勵行業中、會員中的優秀個人和先進集體。同時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為獲獎個人和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二) 發展包裝行業的公益事業;
(十三) 開辦與本協會宗旨相符合的經濟實體,加強協會自身建設,開拓新的服務功能和領域,增強協會為行業服務的實力。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資格:
(一) 協會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外籍會員三種。
(二) 凡在國內從事包裝設計、科研、教學、生產、銷售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承認并擁護協會章程,符合條件,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三) 凡在國際上有一定聲譽、對協會和中國包裝行業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并從事包裝設計、科研、教學、生產、銷售的個人、社會團體或法人可申請成為協會的外籍會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會手續。
(四)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及中心城市等包協組織為協會團體會員。協會和各地包協組織為指導關系。以上包協組織不向協會繳納會費。
(五) 協會部門正職以上、協會各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中心城市包協秘書長以上的工作人員,均為中國包協個人會員。
(六) 協會會員同時也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中心城市等地方包協的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舉行的各項活動;
(三) 優先、優惠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 參與制定協會的全年管理制度,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批評、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一會員有一票表決權。會員通過會員代表行使上述權利的,會員代表應向協會提交證明其代理權的書面文件。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
(二) 執行協會決議;
(三)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 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 按期、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于本年度終結的六十日之前書面提出退出申請,本年度終結時,退出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可予以除名:
(一) 拖欠會費1年,經催促1年內仍不繳納的;
(二) 不履行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的;
(三) 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的。
凡被除名的會員,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會和參加協會組織的會員活動。
第十四條 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和依法取締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團,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十五條 會員證書由協會統一負責制做、頒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代表大會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由協會、地方包協推選的會員代表、特邀代表、中國包協理事組成。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
(三) 決定會費的變動;
(四) 審議批準協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 審議批準協會工作計劃;
(六) 審議并通過理事會、會員提交的議案;
(七) 決定會員除名;
(八) 決定協會的結散和清算。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或經1/5以上的會員請求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可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第一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訂協會工作計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的具體規章;
(十)評選、表彰、獎勵會員中的優秀個人和先進集體。同時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為獲獎個人和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一)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以下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 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
(五)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制訂協會工作計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協會的具體規章;
(八) 評選、表彰、獎勵會員中的優秀個人和先進集體。同時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為獲獎個人和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九) 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會長、第一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第一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第一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第一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第一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三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包裝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社會團體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1998年9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