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及事故案例分析》
楊文亮 辛巧娟 編著
上篇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
第二節 企業常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實例)
十六、危險作業現場管理制度
(一)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1、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他危險作業。
(二)危險作業審批
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領導審批。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方可施工。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三)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十七、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
1、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2、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3、廣義上,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設備、設施或場所,都可稱為重大危險源。
4、建立運行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全程監控。
5、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
6、按照國家規定對設施、設備進行檢驗、檢測,定期進行安全評估。
7、在重大危險源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8、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9、及時向所在地區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報重大危險源,并至少每半年報告一次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十八、應急救援措施管理制度
1、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2、制定全廠性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3、根據生產經營及建設施工的特點、范圍,對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5、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制定相應的專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準備應急救援的物資,并在事故發生時組織實施,防止事故擴大,以減少與之有關的傷害和不利環境影響。
十九、承包經營、租賃廠房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甲方(發包、出租方):
乙方(承包、承租方):
1、承包、承租方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否則發包、出租方有權中止合同。
2、承包、承租方必須貫徹和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3、承包、承租方如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向發包、出租方通報。
4、承包、承租方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需向安監等有關部門報告的,必須在事故發生后的一小時內報告,并及時向發包、出租方通報。
5、發包、出租方要定期對承包、承租方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傳達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新要求,布置相關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承包、承租方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6、發包、出租方對承包、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方必須服從并共同提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安):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二十、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生產區內“十四不準”
1、加強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區內,不準吸煙。
2、生產區內,不準帶進小孩。
3、禁火區內,不準無阻火器車輛行駛。
4、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5、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6、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可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7、不按工廠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8、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9、不是自已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10、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1、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徹底檢查,不準啟動。
12、不戴安全帶,不準登高作業。
13、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14、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二)操作工“六嚴格”
1、嚴格進行交接班。
2、嚴格進行巡回檢查。
3、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4、嚴格執行操作流程。
5、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6、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
(三)動火“六大禁令”
1、沒有有效的動火證,任何情況嚴格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3、不進行清理、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4、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四)進入容器類設備(如烘干爐等)“八必須”
1、必須申請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4、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5、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6、容器外必須有人監護。
7、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8、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
(五)機動車輛“七大禁令”
1、嚴禁無證開車和無(調度)令開車。
2、嚴禁酒后開車。
3、嚴禁超速開車。
4、嚴禁空擋溜車。
5、嚴禁設備帶病行車。
6、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7、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量)裝載行車。
(六)起重作業“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超負荷不吊。
3、工作區域站人不吊。
4、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5、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7、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不吊。
10、貨物裝過滿不吊。
(七)預防事故“十問”
1、身體狀況是否正常。
2、心理狀況是否正常。
3、班前是否進行安全檢查。
4、勞動保護用品是否穿戴。
5、操作技術是否熟練掌握。
6、是否會處理工作中的異常情況。
7、自已周圍是否存在危險因素。
8、工作中是否有不良習慣。
9、是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10、是否注重消除危險隱患。
(八)安全生產現場自律準則“二十條”
1、要正確使用與清潔整理物料架、模具架、工具架。
2、作業臺面要整潔。
3、正確使用、定位擺放模具、量具、工夾具。
4、機械上不能有不必要的物品、工具,工具擺放要牢靠。
5、私人用品及衣物等要定位置放。
6、手推車、小推車要定位放置。
7、塑料箱、鐵箱、紙箱等搬運箱要定位擺放。
8、潤滑油、清潔劑等用品要定位放置并做標志。
9、消耗品(如抹布、手套、掃把等)要定位擺放。
10、物料、成品、半成品等要堆放整齊。
11、通道、走道要保持暢通。通道內不能擺放物品(如電線、手推車)。
12、不良品、報廢品、返修品要定位擺放并隔離。
13、易燃物品要定位擺放并隔離。
14、下班后,要清掃物品并擺放整齊。
15、垃圾、紙屑、煙蒂、塑料袋、破布要消除。
16、廢料、余料、吊料等要隨時清理。
17、地上、作業區的油污要清掃。
18、垃圾箱、桶內外要清掃干凈。
19、工作環境要隨時保持整潔干凈。
20、地上、門窗、隔壁要保持清潔。
(九)員工防火“三懂”、“三會”
1、三懂
(1)一懂本崗位產生火災的危險性。
(2)二懂本崗位預防火災的措施。
(3)三懂本崗位撲救火災的方法。
2、三會
(1)一會報警。
(2)二會使用本崗位滅火器材。
(3)三會撲救初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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