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某舊桶翻新企業未按要求處置500噸廢鋼桶,罰款160萬,判3年徒刑!
文/楊柳
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如何推進涉企合規改革走深走實?一場涉企合規改革司法研討會近日在浙江紹興舉行。
紹興先行探索豐富了涉企合規改革的內涵、積累了改革經驗,受到與會專家肯定。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姚海濤向《法治日報》記者介紹說,近年來,紹興法院切實強化能動司法,堅持站在助推省委實施三個“一號工程”的高度,把企業合規改革作為提升服務“兩個健康”工作的有力抓手,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堅持標本兼治,放大改革效應,更好推動企業依法守規經營,有力護航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試水:審判階段企業合規
“在剛剛過去的第一季度,公司業績再創新高,多虧法院給予我們寬厚的處理,讓我們有了繼續為社會作貢獻的機會。”近日,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對該區某加工企業開展合規回訪時,企業負責人沈某對法院有溫度的判決表示感激。
原來,該企業因未按照要求處置500余噸裝有涂料殘液的鐵質廢包裝桶,被上虞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訴至上虞法院。
在審理階段,上虞法院了解到該企業認罪認罰態度良好并開展了有效環境整治舉措,符合刑事合規整改從寬處罰情形。
然而,在審判階段以法院為主導推動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存在空白,如何當好“第一個吃螃蟹”的先行者?紹興法院主動作為、先試先行,成功辦結審判階段企業合規改革“第一案”。
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紹興中院指導下,上虞法院制定出臺《關于涉案企業限期刑事合規從寬處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為此案件辦理提供了制度遵循。
同時,上虞法院專門成立刑事合規工作專班,主動向企業屬地黨委、政府調查企業經營規模和整改情況。
之后,法院、檢察院、工商聯、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都成為企業常客,開展合規監管考察。
在多方監督下,該企業通過停產整頓、修訂環評報告、重新制作危廢核查等方式積極整改,并改進了涂料包裝,對涂料包裝鐵桶進行循環回收利用,實現低碳轉型,積極推動企業規范經營和綠色發展。
2022年2月15日,上虞法院組織召開企業合規整改評審會暨判前社會效果評估會,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法學界學者、環境保護高級工程師、企業高管、環境執法工作人員等組成專家評審團隊,對該公司合規整改情況予以評審,大家一致認為,該企業合規整改措施取得較好成效。
2022年3月15日,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特別是合規整改情況,上虞法院對被告人予以從寬處罰,最終對被告單位某企業判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對被告人沈某等8人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年不等,對沈某等6人宣告緩刑。
拓面:改革落地初見成效
上虞法院邁出審判階段企業合規改革“第一步”,無疑為紹興法院在此領域的探索奠定了良好基礎。
2022年10月,諸暨法院在審理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過程中,積極與檢察機關溝通對接,確定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對浙江某針織公司進行合規整改,該公司在認真糾正違法行為的同時,還修訂了公司章程,健全了合同管理、勞動用工等一系列制度。
該公司負責人胡某在這一行業已打拼半輩子,差點兒因為一時糊涂讓家業毀于一旦。“是合規整改挽救了公司,促使公司經營理念從效益優先轉為合規與效益并重。外國客戶也對我們更加信任,今年一季度我們已經接到500萬美元的訂單了。”胡某說。
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如春風撥開胡某和企業的前路迷茫,但這股風能否在古越大地上持續吹拂,將更多因經營涉案、危害后果不嚴重的企業從困境中解救出來,走上守法合規經營之路?
為此,紹興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當作自己人,推動企業合規改革落實落地、見行見效。
通過對合規整改不同階段、角度的規則細化,紹興法院逐步明確適用對象、條件、程序、標準等,不斷推進合規機制化、制度化建設。
推廣:改革逐步駛入正軌
既要“厚愛”又要“嚴管”,紹興法院將辦案與服務并行、懲治與保護并重、打擊與防范并舉,企業合規改革逐漸駛入正軌。
2023年4月11日,紹興中院、市人民檢察院召開第二次法檢聯席會議,共同會商刑事涉企合規改革協作機制。
而早在2020年,紹興法檢兩院就對共建刑事涉企合規改革機制進行了協商。
通過主動“上門”與檢察機關溝通對接,召開刑事企業合規改革聯席會議,紹興法檢兩院不斷深化在機制建設、業務學習、案件辦理等方面互動協作,著力解決改革工作涉及的程序對接、證據審查、裁判文書論述以及第三方合規監管等實務問題,切實推進企業合規改革的刑事訴訟全流程覆蓋。
為從源頭上精準掌握企業法治需求和生產經營的難點堵點痛點,紹興法院深入開展走訪調研活動,“送法入企”,推動企業合規改革實現“要我合規向我要合規”“事后合規向事前合規”“單打獨斗合規向全面融合推進合規”的“三重轉變”。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學術委員會主任陳瑞華評價,紹興法院為涉企合規改革貢獻了積極評估、寬大處理兩種模式,法院在推進合規改革中堅守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堅持對整改效果開展實質性審查,推動企業從外部監管走向自我監管,形成合規管理體系,實現辦理一個案件、救活一個企業、規范一個行業的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