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區鄭某成等非法處置廢舊包裝桶污染環境,抓!
文/楊柳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期間,被告人鄭某成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被告人張某等人處收購盛放過潤滑油、白乳膠等物的廢包裝桶,在其經營的廢品收購點內利用劈桶機、壓桶機將廢金屬桶加工成桶皮后銷售,其中向滄州、山東等地銷售約47.6噸,違法經營數額13萬余元。經鑒定,鄭某成非法處置廢舊包裝桶產生的疑似油性不明廢液、油泥系具有毒性的危險廢物,其滴漏、散落造成院內土壤嚴重污染。被告人張某明知鄭某成沒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仍先后向鄭某成出售危險廢物包裝桶約17噸,非法獲利47,827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在鄭某成收購點內現場查扣廢工業樹脂桶、廢橡膠桶、廢潤滑油桶等共計約15噸,公安機關通過生態環境部門對該批危險廢物進行了無害化處置,支出人民幣68,471元。安新縣人民檢察院以污染環境罪對鄭某成、張某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訟期間張某主動退繳了違法所得47,827元、支付了危險廢物處置費用68,471元。
裁判結果
安新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鄭某成違反國家規定,無經營資質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其處理金屬桶過程中散落的液壓油等危險廢物,造成土壤嚴重污染,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張某明知鄭某成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仍向其出售危險廢物約17噸,應以污染環境罪共犯論處。考慮被告人鄭某成當庭不如實供述,被告人張某有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支付危險廢物處置費用等情節,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沒收其違法所得人民幣47,827元;沒收鄭某成的作案工具壓桶機、劈桶機;二被告人連帶承擔危險廢物處置費用人民幣68,471元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一審判決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在現實生產、生活中,大量具有循環利用價值的“廢品”源源不斷地產生,構造完善的廢品回收體系,對于建立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意義。但近年來,類似本案被告人從事廢品回收行業的人員,因盲目追求經濟利益而實施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層出不窮。本案中不僅被告人鄭某成自己的行為造成了環境污染,而且從延伸的案情還體現其出售的附著有危險廢物的廢桶被他人收購后再次非法處置并造成環境污染,甚至有部分廢桶流向了食品加工行業,足見此類犯罪的危害何其巨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罰手段,不僅懲處了非法收購、處置危險廢物的從業人員,還懲處了利益鏈條上游的銷售者,并且對負有監管責任的行政執法部門提出警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