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循環使用包裝協會(RIPA)關于廢舊空包裝鋼桶管理的建議
文/楊文亮
1、工業包裝的定義
任何桶或其他工業包裝的使用者(清空者)對繼續粘附在包裝上的殘留物負有一定的責任。ASTM將工業包裝定義為“用于運輸或儲存商品的包裝,其中的內容物,如不進行重新包裝就不能用于零售銷售。”
2、空的舊桶運輸要求保留標簽和密封
交通法規要求:一個工業包裝,裝了美國dot規定的危險材料,然后清空,現在包裝中只裝保留了該材料的殘留物,仍然必須運輸,就像它充滿了原來的內容物(見49 CFR 173.29)。這意味著它必須是封閉的,所有的封閉器緊密到位。如果蓋子不見了或被拿走了,或者蓋子不見了或松了,就說明沒有遵守交通部的規定。
所有的標記和標簽,最初包裝是滿的需要它,但清空后當它運輸的時候仍然需要它顯示殘余內容物。
3、空舊桶運輸時應有明確內裝物的裝運證明
173.29(c)(2)部分豁免了交通部的運輸單據,但僅適用于“由合同承運人或私人承運人收集和運輸后進行改裝、再制造或重復使用”的非散貨包裝。被丟棄或報廢的空的非散裝工業包裝不是為了翻新、再制造或重復使用而裝運的,因此必須附有證明的裝運文件,說明殘留物的危害。它們可能包括“殘渣:最后包含____”字樣,并與發貨描述聯系在一起。如果運輸方式是通過普通承運人,也需要裝船單據。
對于已清空的非散裝包裝,不需要車輛貼牌,但對于繼續存放有害材料殘留物的中間和散裝包裝,則需要車輛貼牌。
重要的是要認識到,不管其他機構可能批準的監管豁免,交通部的規定都適用。例如,正如下面所討論的,EPA-空包裝不受EPA的監管,但這個例外對DOT來說無關緊要。只要有害物質殘留仍然存在,清空的工業包裝必須符合DOT的規定。
4、舊空桶在運輸過程中殘余物不許放出
美國運輸部關注的是,如果在裝卸、運輸或儲存過程中無意釋放的殘留物對運輸的危害。即使工業包裝被切割、撕裂或碾碎,他們的擔憂也不會減輕。事實上,當從有缺陷的包裝中釋放出來時,殘留物傷害運輸人員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它被加強了。交通部表示,“沒有清洗和清除所有有害物質殘留的破碎鋼桶必須包裝在授權的包裝中,并按照要求進行標記和標記,如果之前的桶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質。”換句話說,含有有害物質殘留的未清洗的破碎工業包裝必須過度包裝,并且過度包裝必須符合所有適用于殘留物運輸的DOT法規。
5、空舊桶內殘余貨物的體積不得超過3%
危險廢物監管:美國環保局于1980年根據《資源保護與回收法》(RCRA)啟動了危險廢物法規。當時,他們表示,如果所處理的都是“空”包裝,就不需要RCRA控制,例如清單和設施許可。在回應RIPA要求制定規則的請愿所采用的定義中,40 CFR 261.7定義了什么時候包裝被認為是空的。對于非散裝包裝如桶,首先必須使用一般的排空方法將包裝盡可能完全排空。在任何情況下,殘留物的構成不得超過一英寸或包裝原容量的3%。環保局明確表示,1英寸的最大值是指難以清除的殘留物,如焦油。在這個行業中,術語“滴干”被用作速記來描述一個適當清空的非散裝包裝。
中間散裝和散裝工業包裝受相同的EPA規則的約束,但批準的允許殘留體積只有1英寸或這些較大尺寸包裝容量的0.3%。
6、超過殘余量要求的舊桶不能按空桶運輸
如果按照這些標準包裝不是空的,那么里面的東西就是epa規定的危險廢物。包裝倒空機是廢物的產生者,他必須有自己的EPA識別號,必須將貨物托運到EPA或州許可的危險廢物處理、儲存或處置設施,并必須利用EPA或州注冊的危險廢物運輸者的服務。
為了便于處理翻新行業的空包裝,RIPA創建了供成員使用的空包裝認證表,其中工業包裝的空包裝者必須證明在提供空包裝運輸時滿足DOT和EPA RCRA的要求。
7、舊空桶內的殘余物處理規定
處置責任:環保局還管理超級基金,有時稱為CERCLA(綜合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案)。根據該法,安排處置危險物質的人可能要對任何向環境排放這些物質的場所的清理承擔連帶責任。根據42美國法典9601(22),“‘釋放’一詞指任何溢出、泄漏、泵送、傾倒、排放、排空、排放、注入、逃逸、浸出、傾倒或處置到環境中的(包括廢棄或丟棄含有任何危險物質或污染物的桶、包裝和其他封閉容器). . . .”(斜體字補充)。
至少有一個案件認為,廢料的處理構成《中央應急措施法》規定的“處置”。RCRA下的空包裝規則在CERCLA下沒有意義,正如它在DOT下沒有意義一樣。如果一個被清空的工業包裝中的任何殘留符合危險物質的定義,那么該包裝的清空者可以對殘留被釋放的場地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清理負責,包括廢料場。
因此,謹慎的廢料設施經營者不會接受未經清潔的工業包裝。除了釋放殘留物對環境造成的后果外,廢料場的雇員還可能違反《職業安全和健康法》(OSHA),接觸危險化學品和蒸汽。認識到這一點,廢料工業協會和RIPA的前身制定了一項聯合建議,即首先要報廢的所有材料都應使用有效的清洗劑清洗,并清除所有外來物質和先前的殘留物,或者在滾筒回收爐中進行熱中和,以達到同樣的目的。
1999年,國會通過了《超級基金回收權益法案》(Superfund Recycling Equity Act),其中包括一項修正案,當廢料處理商向下游客戶(包括鋼鐵廠)發送輕度污染的“可回收材料”時,豁免他們的清理責任,這些下游客戶必須滿足非常具體的操作標準。這項新法律有一項規定,將容量在30-3000升(即8-800加侖)之間的任何工業運輸包裝,無論完好與否,從“可回收材料”的定義中排除。這意味著,任何工業包裝,如鋼鐵或塑料桶,無論是完整的,粉碎的,或壓碎的,被送往廢料場或鋼鐵廠的包裝或其部件上有殘留,將使生產者和接受者承擔全部超級基金清理責任。
垃圾填埋場等處置設施也不希望工業包裝空空如也。垃圾填埋場的具體操作規則禁止這樣的廢物處理,因為最終包裝會腐蝕和倒塌,擾亂場地的穩定性。
8、結論
結論:廢棄工業包裝中的有害殘留物對雇員、公眾和環境構成威脅,因此,像交通部和超級基金下屬的EPA等機構繼續對這類工業包裝進行監管,其程度幾乎與這些包裝充滿原始內容一樣。任何工業包裝的使用者(清空者)都必須認識到他有責任采取適當的行動,以及他不采取適當行動的巨大潛在責任。這些責任和責任在被清空的包裝離開清空者的場所后很長一段時間仍在延續。
(原文來源:Reusable Industrial Packaging Assd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