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包裝容器利用處置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征求意見稿)
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 發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廢包裝容器在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險廢物的鐵質、塑料類廢化工桶、包裝袋在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可作為廢包裝容器處理處置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或換取等工作的參考依據。其他未包括的廢包裝容器參考本文件。
本文件不適用于醫療廢物周轉箱/桶及核廢料包裝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因素
GB/T 325.1 包裝容器鋼桶第1 部分:通用技術要求
GB 5085.1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
GB 5085.3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 5085.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GB 5085.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GB 5086.1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翻轉法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33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191 包裝容器危險品包裝用塑料桶
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
GB 34330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污物組織排放標準
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8508 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限值
GB/T 39733 再生鋼鐵原料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2042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HJ 2025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HJ 1012 環境空氣和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CJ 343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廢包裝容器(Waste Packing Containers)
指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險廢物、廢礦物油、PCBs、PCTs、PBBs 等的廢棄包裝物及容器。
簡稱廢包裝容器,主要包括廢鋼桶、塑料桶、包裝袋等。
3.2
廢包裝容器再生利用( Waste Packing Containers Disposal Regeneration)
指用清洗劑或者烘干、熱解、焚燒等措施,將廢包裝容器內、外壁含有、沾染的毒性危險廢物清除后,制備成再生包裝容器、再生材料的過程。
3.3
濕法清洗(Wet Cleaning Regeneration)
指用水、溶劑或氣體等清洗劑,將廢包裝容器內、外壁含有或沾染毒性和腐蝕性等危險廢物及雜物進行沖洗清除,制備再生包裝容器或再生材料的過程。
3.4
干法清洗(Dry Cleaning Regeneration)
指用熱解、燃燒、烘干等方式將廢包裝容器內、外壁所沾染的含有毒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進行清除和剝離,制備再生包裝容器或再生材料的過程。
3.5
再生包裝容器(Regeneration Packing Containers)
指將廢包裝容器內、外壁所沾染的含有毒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清除后,恢復其包裝功能的產品。
3.6
再生材料(Regeneration Material)
指將廢包裝容器內、外壁所沾染的含有毒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清除后,制備成滿足冶煉、五金、塑料加工所用的原材料。
4 總體要求
4.1 廢包裝容器利用處置設施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三線一單”)及相關法定規劃要求,利用處置設施選址不應位于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4.2 禁止廢包裝容器未經消除污染而盛裝與原殘余物不同的其他物質。廢包裝容器及再生容器均不宜開蓋放置。涉及開蓋放置的區域和空間,應建立VOCs 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裝置,經處理后的氣體達標排放。
4.3 再生材料應通過清洗去除容器內外殘余污染物、沾染物后制備。
4.4 含有或沾染GB 5086.6 劇毒物質名錄物質的廢包裝容器,應采用危險廢物填埋和危險廢物焚燒銷毀處置。
4.5 廢包裝容器原盛裝物名稱標識清晰。殘余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要有原盛裝物MSDS(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4.6 采用甲、乙類溶劑作為清洗劑的,其生產車間、貯存庫、設備應滿足相關安全消防、職業衛生等設計標準。
4.7 廢包裝容器利用處置應執行國家相關法規及行業的產業技術政策。應采取技術先進、自動化程度高、資源消耗少、環境友好的工藝。
4.8 再生包裝容器不得用于盛裝食品、食品添加劑、藥品及飼料。再生材料不得用于加工制造與人體直接接觸的民用生活用具。
4.9 廢包裝容器清洗工藝應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設施、污染排放監測設施。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配置VOCs 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低于80%。
4.10 采用濕法清洗及破碎清洗產生的沾染桶內殘余液的高濃度清洗廢液(水)應作為危險廢物進行委外處置或通過自建污水處理設施達到納管排放標準后排放。
5 廢包裝容器收集、貯存、運輸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5.1 收集
5.1.1 廢包裝桶產生單位應制定周轉桶計劃,廢包裝桶作為周轉桶使用時不應盛裝與殘留物不同的物料。
5.1.2 銹跡、形變、破損的廢包裝桶不應用作周轉桶。
5.1.3 廢鋼桶產生單位不宜將鋼桶壓塊、壓扁后送往利用處置單位,防止桶內殘余物廢氣無組織排放及滲漏液污染環境。產廢單位應先通過泵吸、真空吸抽、機械傾倒等方法減少廢鋼桶、廢塑料桶內殘留物。滿足下列要求可視為“空桶”:
a)容器底部殘渣不超過1cm。
b)對于小于200L 的容器,殘余物質量小于總重量的0.1 %。
c)對于大于200L 的容器,殘余物質量小于總重量的0.3%。
5.1.4 廢鋼桶、廢塑料桶集中分類堆放。廢包裝袋應打包后碼堆存放。
5.1.5 廢鋼桶、廢塑料桶、廢包裝袋內不應存放其它雜物。廢包裝桶、廢包裝袋應先對其殘余物進行識別或化驗分析,殘余物特性及包裝桶、包裝袋材質、規格應與現有清洗技術匹配后入廠。
5.1.6 經分揀將銹跡、形變、破碎嚴重無法修復再生的廢鋼桶、廢塑料桶集中堆放,可再生鋼桶、塑料桶單獨分類堆放。標識信息完整、清晰、準確。
5.2 貯存
5.2.1 溶劑、清洗劑、廢包裝桶、廢包裝袋應分區獨立存放,并設置隔斷。破碎的廢包裝桶存放應設置托盤,配置殘留液滲漏收集設施。
5.2.2 廢包裝桶殘余物具有易燃性、反應性性質的,不進行穩定化處理且不滿足5.1.3 要求的按照危險化學品進行貯存。
5.2.3 廢包裝桶、廢包裝袋貯存場所應具備防揚塵、防雨、防滲(漏)等措施,不得露天堆存。
5.2.4 貯存倉庫應符合GB 18597 的要求,密閉性完整的廢包裝容器應與破損的廢包裝容器應分置存放,標識信息完整、清晰、準確。密閉性完整的廢包裝容器不允許開蓋放置;存放破損的廢包裝容器的倉庫應采用密閉式結構,保持區域內呈微負壓并配置相應的廢氣處置設施。倉庫區域內無組織排放應滿足GB 37822 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5.2.5 廢包裝桶、廢包裝袋貯存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GB 18597 的要求。
5.3 運輸
5.3.1 根據廢廢包裝桶、廢包裝袋材質及殘余物性質選擇合適的車輛,禁止與其他物品混運。車輛具有防碰撞,防泄漏、防遺撒措施。車輛應配備應急處理設備。
5.3.2 廢包裝容器滿足5.1.3 要求的按照“空桶”運輸,滿足“三防”要求。殘余物性質不明確的廢包裝桶、廢包裝袋按照危險化學品運輸要求管理。
5.3.3 廢包裝桶、廢包裝袋運輸車外部需要清晰標明“危險特性標志”。
5.3.4 廢包裝桶、廢包裝袋收集、貯存、運輸的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HJ 2025 的規定。
6 一般性技術要求
6.1 應先對廢包裝容器殘余物進行識別或化驗分析,殘余物特性及廢包裝容器規格應與清洗技術匹配。
6.2 倒殘應采取密閉操作,并配置氣體收集凈化設施。殘余液宜配備單獨、專用收集、貯存設施,相禁忌的殘余液不得混收、混存。
6.3 宜采用機械化、自動化、成套化、密閉化的清洗工藝,全自動清洗線應為流水線操作。清洗全過程單體設備應密閉化,無法實現密閉投料、封閉操作的,應采取局部負壓,廢氣經統一收集凈化后設施,排至VOCs 設施凈化達標排放。
6.4 清洗劑應優先選擇水基清洗劑。清洗劑選擇、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滿足GB 38508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制要求。
6.5 采用濕法清洗工藝的項目應配套設置廢水集中收集、預處理設施。清洗廢水宜經收集、預處理后循環利用,水質參照GB/T 19923 表1 洗滌用水指標。最終排放廢水須預處理達到接管標準后排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納管標準執行CJ 343 表1B,直接排放中SS、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石油類污染物執行GB 18918 表1 一級A,氟離子執行GB 8978 表4 中一級標準。
6.6 包裝袋破碎清洗造粒生產線清洗、造粒等各個工段產生廢氣非甲烷總烴執行GB 31572中表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組織)。惡臭氣體有組織排放執行GB 14554 中的二級標準。有地方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要求的優先執行地方標準。
6.7 廢包裝容器清洗企業廠區無組織排放滿足GB 37822 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6.8 廢包裝容器清洗再生企業收集的殘余液、污泥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貯存,滿足GB 18597標準。
6.9 廢包裝容器處置利用企業噪聲滿足GB 12348 標準。
7 廢鋼桶清洗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7.1 清洗劑清洗制備再生鋼桶生產線應具有倒殘、清洗、吸干、試壓、修補、噴涂、干燥等工序。
7.2 烘干、熱解、焚燒、等離子等技術制備再生鋼桶生產線應具有分選、拆解、倒殘、熱處理、拋丸、拋光、整形、脫水烘干、防銹、殘余物檢查、組裝、滲漏檢驗、噴涂、干燥等。
7.3 鋼材制備應具有拔蓋、去殘、清洗、破碎、烘干、拋丸、壓塊等工序。未設置清洗的破碎工序應配置相應的安全設施。
7.4 鐵質團粒制備應具有進料、撕碎、清洗、團粒、磁選、振蕩、脫水等工序。清洗廢水經管道收集后回流至循環水池。進料過程應確保設備及過程的密閉、負壓,杜絕無組織排放。。
7.5 鋼板制備應具有開板、切割、壓板、加熱、蒸煮清洗、防銹、瀝干等工序。
7.6 應具有進料、加熱時間、溫度控制、出料、噴涂等重要參數運行控制系統。
7.7 熱解工序應配套廢氣燃燒設施及自動監控系統,焚燒工序產生的廢氣參數控制參照GB18484 執行。宜采取急冷、消石灰活性炭、布袋等高效成熟煙氣凈化系統聯合措施以及煙氣在線自動監測。
7.8 噴涂、烘干產生的VOCs 宜采用活性炭濃縮聯合燃燒的方式處理,廢氣排放滿足GB37824 或地方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要求。拋丸、天然氣等燃燒廢氣產生的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執行GB 16297 表2 中二級限值
7.9 再生鋼桶質量符合GB/T 325.1 技術要求。再生鋼桶內部干凈、無渣及其它殘留物,無異味。再生鋼桶內潔凈度可根據盛裝物性質按照供需雙方要求設定或不低于NAS 1638 五級。再生鋼桶在處置完畢后,離開清洗設備時,其進料口5-15 cm 處非甲烷總烴值不大于10 mg/m3。
7.10 再生鋼鐵材料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GB 5085.3 中鑒別標準值,腐蝕性不得超過GB 5085.1 中鑒別標準值(即2<浸出液pH 值<12.5)。宜作為鋼鐵冶煉材料,且滿足GB/T 39733 標準。
7.11 再生鋼板應平整、無雜物污染物。其利用途徑應通過環境風險評估確定。
8 廢塑料桶清洗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8.1 再生塑料桶制備生產線應具備框架整形、桶表桶內清洗、泄漏檢測、吹干等工序。清洗生產線應具備自動化、成套化、機械化操作。
8.2 塑料粒子/片制備應具有進料、撕碎、磁選、清洗、沉淀、脫水等工序。
8.3 再生塑料桶質量符合GB 18191 相關技術要求。
8.4 再生塑料片/塑料粒子宜直接作為用作污水管道生產的原料或垃圾桶、工業用塑料桶生產原料。滿足相應再生材料行業相關標準或環境風險評估要求。其他材質再生材料利用應通過環境風險評估
8.5 濕法清洗次數應能確保污染物去除,至少具備1 次清洗劑清洗、1 次清水清洗。
8.6 應具有清洗劑加料、進水、攪拌混合、清洗時間等設施重要參數的運行控制系統。清洗劑宜選擇管道、高位槽(罐)、泵等給料方式密閉投加。
8.7 應配套設置廢水集中收集、預處理設施。清洗廢水宜經收集、預處理后循環利用,水質參照GB/T 19923 表1 洗滌用水指標。最終排放廢水須預處理達到接管標準后排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納管標準執行CJ 343 表1B,直接排放中SS、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石油類污
染物執行GB 18918 表1 一級A,氟離子執行GB 8978 表4 中一級標準。
8.8 包裝桶破碎清洗造粒生產線清洗、造粒等各個工段產生廢氣非甲烷總烴執行GB 31572中表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組織)。惡臭氣體有組織排放執行GB 14554 中的二級標準。
9 廢包裝袋清洗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9.1 廢包裝袋清洗生產線應包括破碎、撕碎、摩擦清洗、堿洗漂洗、脫水、干燥、包裝等工序。應具備自動化、成套化、機械化操作。
9.2 應配套設置廢水集中收集、預處理設施。清洗廢水宜經收集、預處理后循環利用,水質參照GB/T 19923 表1 洗滌用水指標。最終排放廢水須預處理達到接管標準后排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納管標準執行CJ 343 表1B,直接排放中SS、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石油類污染物執行GB 18918 表1 一級A,氟離子執行GB 8978 表4 中一級標準。
9.3 破碎清洗生產線產生廢氣非甲烷總烴執行GB 31572 中表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組織)。惡臭氣體有組織排放執行GB 14554 中的二級標準。
9.4 廢包裝袋片/塊宜優先作為工業包裝袋原料。不應進入食品等與人體健康有關產品領域。
10 廢包裝容器處置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10.1 盛裝劇毒化學品、不明化學品、不明危險廢物的廢包裝容器直接從產生企業運往填埋、焚燒處置企業進行處置。
10.2 廢包裝容器采用填埋處置前應進行倒殘和破碎機械預處理。殘液進行單獨收集處理,殘液不得進入填埋場填埋。滿足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10.3 采用焚燒集中處置的廢包裝容器根據廢包裝容器材質、殘液性質、體積及焚燒爐爐型,選擇合適的倒殘、壓塊路線進行焚燒。并滿足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相關技術要求。
10.4 廢包裝容器采用工業窯爐協同處置應滿足協同處置相關規范要求。
11 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要求
11.1 廢包裝容器清洗再生過程排放廢氣中的污染物的采樣監測按照GB 18484 規定的方法執行。
11.2 廢包裝容器處置利用設施地下水的采樣按照HJ/T 164 進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的檢測按照GB/T 14848 規定的方法進行。
11.3 廢包裝容器處理處置設施土壤的采樣按照HJ/T 166 進行,土壤中的污染物的監測按照GB 36600 規定的方法進行。
11.4 企業應按照HJ 819 和有關法律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按照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公布監測結果。監測頻率要求如下:
a)采用熱解、焚燒、等離子等高溫干法清洗設施的廢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頻率為每年一次;對廢氣中VOCs、氯化氫、氟化氫的監測頻率為每季度一次。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測,按有關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b)對處理處置場所的廢水的監測頻率為每季度一次;土壤和地下水的監測頻率為每年一次。
12 環境管理要求
12.1 廢包裝容器利用處置企業應設置專門的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利用處置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及危險廢物管理相關工作。
12.2 企業應制定廢包裝容器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等全過程中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工作,并進行定期演練;對相關的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殘余液的危害及特性、環境保護要求、應急處理等。
12.3 廢包裝容器清洗再生封閉作業場所應滿足GBZ 2.1 要求,宜設有有毒氣體濃度監測及報警儀器(裝置),并配備中毒急救相關醫藥用品。
12.4 清洗再生單位應建立廢包裝容器利用處置情況記錄臺賬,內容包括每批廢棄包裝容器的來源、數量、利用處置方式、利用處置時間、每日再生容器量、再生材料量、各種添加劑的使用量、監測結果和資源化產物去向、運輸單位、運輸車輛和運輸人員信息、事故等特殊情況。
12.5 廢包裝容器清洗再生單位應保存處理處置的相關資料,包括培訓記錄、處理處置情況記錄、轉移聯單、環境監測記錄等。
12.6 廢包裝容器清洗再生單位應每年編制廢包裝容器再生利用處置總結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總結報告包括廢包裝容器轉移情況、利用處置情況、監測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13 實施與監督
13.1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13.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其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將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