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油桶、廢有機溶劑桶,廢油墨桶是危廢!擅自處理負責人被控制調查!
一、地面污水橫流,尚未拆解的廢機油桶堆積如山,院內滲坑內的廢機油和油渣散發出刺鼻味道,原有地面已經變成黑褐色。檢察官到達現場后,提前介入案件!
一起廢機油桶破壞生態環境案在公安機關例行巡查時浮出水面。經初步調查,辦案檢察官發現,裴某等人總計收購、處置廢舊機油桶50234只,共753.51噸。經山西省平遙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對裴某等9人作出判決。
提前介入案件
在平遙縣東部一個偏遠小村的村口,有一家已停產的機械廠。2019年夏天,村民從該機械廠經過時,總會聞到一股濃重的機油味道。夜幕降臨時,白天寂靜的廠區又總會傳出汽車馬達聲,還有機械切割發出的嘈雜聲。
由于該機械廠的位置較為偏僻,影響不到日常生活,大多數村民并未在意。2021年1月,平遙縣公安局在例行巡查時,發現該機械廠存在異常經營行為,在采取強制措施進入廠區內發現,地面污水橫流,尚未拆解的廢機油桶堆積如山,院內滲坑內的廢機油和油渣散發出刺鼻味道,原有地面已經變成黑褐色。
平遙縣公安局立即上報晉中市公安局,同時,對現場清點的廢機油桶350個、廢機油塑料桶60個、廢機油鐵桶蓋7噸、廢機油鐵桶桶體9噸采取了扣押查封措施。
精準監督引導取證
經初步調查發現,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裴某與侯某等人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合伙從閆某處收購廢舊機油桶,并租賃侯某文的公司場地,雇用任某等4人將收購的廢舊機油桶進行非法拆解、分割,再由董某將拆解后的廢舊機油桶出售,總計收購、處置廢舊機油桶50234只。
經司法鑒定所取樣鑒定,院內廢棄油桶里的殘留液、滲漏液、殘渣等具有毒性物質危險特性,屬于危險廢物,場地內存放的廢棄油桶、油桶皮為危險廢物。由于在非法拆解、處置廢舊機油桶的過程中,裴某等人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隨意拋散廢舊機油,將油渣傾倒在滲坑中,不僅導致機械廠廠區內土壤污染嚴重,而且如果不及時終止將進一步污染與該機械廠毗鄰的成片果園土壤,導致更大損失。
2021年3月30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平遙縣檢察院。4月6日,檢察機關對裴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隨后,承辦檢察官一方面向偵查機關提出繼續偵查取證意見,對需要繼續偵查事項列明詳細提綱,督促追捕上游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全鏈條;另一方面把案件審查重點轉移到如何確定危險廢物數量上,因為污染環境罪是以犯罪嫌疑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噸數來定罪量刑的。
偵查機關僅調取了各個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無法準確計算出各犯罪嫌疑人的處置噸數。為準確定罪量刑,承辦檢察官在多次咨詢專家鑒定意見并查閱類似污染環境典型案例后,結合參與時間、分工方式等多種因素,運用客觀認定與主觀推定方法,最終認定裴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753.51噸,董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668.82噸。經進一步釋法說理,各犯罪嫌疑人對數量的認定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力求“三個效果”相統一
該案涉及人數多,涉案人員不僅涉及某企業技術骨干,還涉及靠打工維持生活的數個家庭,如何實現案件辦理“三個效果”相統一成為檢察官關注的焦點。
為有效減少不必要羈押,降低審前羈押率,承辦檢察官在辯護人及家屬遞交申請后,對犯罪嫌疑人有無羈押必要逐一開展審查。為扎實做好該項工作,承辦檢察官向閆某所在企業的負責人了解閆某的情況,并在6月初多次前往案發地點,實地查看對危險廢物的處置情況及環境整治情況,向鄉政府了解案發后環境整治的出資費用等相關情況。
經查,閆某系民營企業技術骨干,在案發后主動投案、認罪認罰,且自費33萬余元及時采取修復措施防止損害擴大,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董某、任某等6人案發后均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均系從犯、初犯,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家屬積極籌款退繳違法所得。綜合所有情況,承辦檢察官對上述7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案件中發現,正是由于閆某所在公司疏于管理,導致危險廢物流出,繼而產生了隨后的一系列犯罪行為。裴某處置廢舊機油桶的場地系平遙境內某鄉政府管轄地,在犯罪嫌疑人持續作案長達兩年的時間內,該鄉政府未嚴格落實好監管責任。
2021年8月5日,針對閆某所在公司及鄉政府在監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承辦檢察官從加強管理、完善機制、落實責任、跟蹤監督等方面發出檢察建議,被建議單位均已開展整治活動并給予回復。(來源:平遙縣檢察院)
去年8月24日,平遙縣檢察院以裴某等9人涉嫌污染環境罪起訴至平遙縣法院。
二、近日,杏壇七滘工業區的,某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處置工業危險廢物。杏壇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所聯合區執法大隊,迅速到現場核查。
現場堆放未加工的廢油漆桶、廢有機溶劑桶等,經核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初步判定符合HW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等類別的特征。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聯系公安部門,對現場當事人員進行控制,現場固定證據實施臨時查封,對相關人員開展調查筆錄 。
同時,對相關廢水進行取樣送檢,經專業機構鑒定,確定涉工業危廢品總量28.25噸
目前,該企業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的規定,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門受理立案,已對涉事單位負責人控制調查,并開展進一步“溯源”行動(來源:順德城市網)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生態環境部發布“固廢、危廢、醫廢”三項強制國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有前款第四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的;(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