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第22修訂版(2021中文版)
文/楊柳
圖書封面
【導言】
《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的對象,是各國政府和與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問題有關的各國際組織。
《建議書》第一版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危險貨物運輸問題專家委員會編寫, 1956 年首次出版(ST/ECA/43-E/CN.2/170) 。
為了適應技術發展和使用者不斷變化的需要,專家委員會在隨后的歷屆會議上,按照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57 年4 月26 日第645 G(XXIII)號決議及之后的有關決議,對《建議書》進行了定期修訂和增補。
委員會第十九屆會議(1996 年12 月2 日至10 日)通過了《危險貨物運輸規章范本》第一版,并作為附件收入《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的第十修訂版。這樣做是為了方便將《規章范本》直接納入所有運輸方式的國家和國際規章,從而加強協調統一,便利所有有關法律文書的定期修訂,也可使各會員國政府、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節省大量資源。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99 年10 月26 日第1999/65 號決議擴大了專家委員會的任務范圍,增加了在各種監管制度下適用的化學品分類和標簽制度的全球統一問題。這些監管制度分別涉及諸如運輸、工作場所安全、消費者保護、環境保護等領域。
委員會經過重組,更名為“危險貨物運輸問題和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問題專家委員會“,委員會下設一個危險貨物運輸問題專家小組委員會和一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問題專家小組委員會。
委員會第十屆會議(2020 年12 月11 日)通過了對《危險貨物運輸規章范本》的一系列修改,主要涉及蓄電系統(包括修改悝電池組的標記和未配備過充保護的組裝電池組的運輸規定);有纖維增強塑料罐殼的可移動罐柜的設計、制造、檢驗和試驗要求;危險貨物一覽表;以及與原子能機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條例》的協調。
《建議書》第二十二修訂版收入了文件ST/SG/AC.10/48/Add.l 中印發的所有修改。
委員會第十屆會議還通過了對《試驗和標準手冊》的一系列修改(ST/SG/AC. I 0/48/Add.2) 和對《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的修改(ST/SG/AC.10/48/Add.3) 。委員會通過的修改將反映在《手冊》第七修訂版的修正l(STiSG/AC.10/11/Rev.7/Amend.l)和《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的第九修訂版(ST/SG/AC.10/30/Rev.9) 中。
本出版物由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聯合國歐洲經委會)秘書處編寫,秘書處向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專家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服務。
【目錄】
【第一卷】
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建議書的性質、目的和意義
制定危險貨物運輸規章的原則
危險貨物的分類和各類危險貨物的定義
托運程序
應急反應
遵章保證
放射性物質的運輸
意外和事故的報告
圖1: 新的或修訂的物質分類應向聯合國提交的數據單
附件:危險貨物運輸規章范本
目錄
第1 部分:一般規定、定義、培訓和安全
第2 部分:分類
第3 部分:危險貨物一覽表、特殊規定和例外
附錄
附錄A: 類屬和未另作規定的正式運輸名稱一覽表
附錄B: 術語匯編
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的物質和物品索引
【第二卷】
附件:危險貨物運輸規章范本(續)
第4 部分:包裝規定和罐體規定
第5 部分:托運程序
第6 部分:包裝、中型散裝容器(IBC)、大型包裝、可移動罐柜、多單元氣體容器和散裝容器的制造和試驗要求
第7 部分:有關運輸作業的規定
原子能機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條例》2018 年版與《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第二十二修訂版的段、表、圖編號對照表
【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建議書的性質、目的和意義
1、本建議書是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1 根據技術發展情況、新物質和新材料的出現、現代運輸系統的要求,特別是確保民眾、財產和環境安全的需要編寫的。《建議書》的對象,是各國政府和負責管制危險貨物運輸的國際組織。這些建議不適用于須遵守專門的國際或國家規定的遠洋或內陸散裝貨船或油輪的散裝危險貨物運輸。
2、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是以《危險貨物運輸規章范本》的形式,作為本文件的附件提出的。《規章范本》的目的是提出一套基本規定,使各國和國際上對各種運輸方式的管理規定能夠統一發展;然而《規章范本》也保持了足夠的靈活性,能夠兼容可能需要滿足的任何特殊要求。希望各國政府、政府間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在修改和制訂他們負責的規章時,遵守本《規章范本》規定的原則,從而對這方面在世界范圍內的統一作出貢獻。此外,應盡可能采用新的結構、格式和內容,以便形成一套使用便捷的方法,便利執行機構的工作和減少行政負擔。雖然只是建議,但《規章范本》所用的措詞卻是強制性的(即在英文本全文中均使用“shall" 而不用“should"),以便于將《規章范本》直接用作國家和國際運輸規章的基礎。
3 、《規章范本》的范圍,應確保對所有直接或間接參與危險貨物運輸的人都有使用價值。除其他方面外,《規章范本》包括了分類原則和類別的定義、主要危險貨物一覽表、一般包裝要求、試驗程序、標記、標簽或菱形標志牌以及運輸單據等。此外,還對一些特定類別的貨物規定了特殊要求。如果這套分類、一覽表、包裝、標記、標簽、菱形標志牌和運輸單據制度能普遍采用,承運人、發貨人和檢驗機關將從運輸、裝卸和檢查程序的簡化和費時手續的減少中受益。總而言之,他們的工作將得到方便,危險貨物國際運輸的障礙將相應減少。而與此同時,隨著被列為“危險”類的貨物的貿易不斷增長,其好處也將日益顯現。
制定危險貨物運輸規章的原則
4、管制危險貨物運輸,是為了盡可能防止對人或財產發生事故,防止環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或其他貨物受到損害。同時,制定的規章應不妨礙這類貨物的流動,但這不包括那些過于危險而不應受理運輸的貨物。除了這一例外情況,制定規章的目的是消除危險或使危險減到最小,從而使運輸成為可能。因此,這既是一個安全問題,也是一個便利運輸問題。
5、作為本文件附件的《規章范本》,適用于所有運輸方式。《規章范本》對運輸的規定,有時可能因操作原因適用其他要求。
危險貨物的分類和各類危險貨物的定義
6、根據涉及的危險類型對貨物進行分類,既要符合技術條件,又要盡可能不與現行的規章發生抵觸。應注意的是,分類號碼的次序并不表示危險程度的次序。
7、建議的定義,目的是為了標明哪些貨物是危險的,按其特性應歸入哪一類。制定這些定義是為了提供一個各種國家和國際規章有可能遵循的共同樣板。這些定義與危險貨物一覽表一并使用,可作為必須使用本規章人員的指南。這些定義有相當程度的標準化,同時保有一定的靈活性,使人們能夠考慮各種不同的情況。《規章范本》中的物質分類,是根據各國政府、政府間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按圖1 中的表格向委員會提交的數據作出的。然而委員會并沒有正式認可所提交的實際數據。
8、《試驗和標準手冊》(ST/SG/AC. I 0/11/Rev. 7 和Amend.I)介紹了聯合國對某些類型危險貨物進行分類的方案,說明了據認為最為有效的試驗方法和程序,以便向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信息,對需要運輸的物質和物品作出正確分類。應注意的是,《手冊》并不是試驗程序的簡明表述,不會準確無誤地導致對產品的恰當分類,因此,《手冊》假定試驗部門有能力,并將分類的責任留給試驗部門。如果有正當理由,主管部門可酌情決定省略某些試驗,改變試驗細節,或要求另外增加試驗項目,以便就一種產品的危險性獲得可靠和符合實際的評估。
9、廢物的運輸,應根據其危險性和《規章范本》中的標準,按適當類別的要求進行。不受《規章范本》約束但屬于《巴塞爾公約》2 范圍內的廢物,可按第9 類的要求運輸。
10、列入第1 至第9 類的許多物質被認為對環境有害,除在海運的情況下,不一定都具體規定另加標簽。對水生環境有害的物質和混合物,有關標準見《規章范本》第2.9 章。
11、很多托運貨物經過熏蒸劑的處理,這些熏蒸劑在運輸過程中構成一定的危險,特別是工人在打開貨物運輸單元時可能會在無意中與之接觸。《規章范本》將經過熏蒸消毒的貨物運輸單元作為須遵守第5 部分托運程序中要求特別單據和警告標志的托運貨物處理。
托運程序
12、危險貨物提交運輸時,應采取一定措施,保證將所托運危險貨物的危險充分告知運輸過程中可能與該貨物接觸的所有人員。通常的做法是:使用特別的包裝件標記和標簽表明貨物的危險性;把有關的資料寫在運輸單據上;及在貨物運輸單元上掛菱形標志牌。本文件所附的《規章范本》規定了這方面的要求。
13、《規章范本》5.2.2.2 段中建議的標簽,應貼在貨物或包裝件上。標簽制度是根據危險貨物的分類,為達到如下目的而建立的:
(a) 可在一定距離內從危險貨物所貼標簽的一般外觀(符號、顏色和形狀)上,容易地加以辨認,
(b) 利用標簽上的顏色,作為如何裝卸、堆放和隔離的初步指示。
14、在某些情況下,如認為一件危險貨物的危險性較小,或者貨物是按有限數量包裝時,可不貼標簽。在這種情況下,包裝件可能需要標明所屬的類或項以及包裝類別號碼。
15、危險貨物運輸單據的一個基本要求,是傳達與提交運輸貨物的危險性有關的基本資料。為此,必須在托運危險貨物的運輸單據中列入一些基本資料,除非《規章范本》另有豁免。當然,一些國家的主管部門或國際組織還可能認為有必要要求提供其他資料。但是,《規章范本》中列出了提交任何一種運輸方式運輸的每一危險物質、材料或物品必須提供的基本資料。
應急反應
16、有關的國家機構和/或國際組織應制定在運輸危險貨物期間發生事故或意外時應采取的應急規定,以保護人員、財產和環境。對于放射性物質,有關規定的相應準則載于原子能機構安全叢書No.TS-G-1.2 (ST-3): 《放射性物質運輸事故應急反應的計劃和準備》,維也納(2002 年)。
遵章保證
17、主管部門應確保本規章得到遵守。履行這項職責的措施包括制定并執行一套方案,監督包裝的設計、制造、試驗、檢驗和保養,危險貨物的分類,以及發貨人和承運人對包裝件的準備、運輸單據、裝卸和堆放等,證明《規章范本》的各項規定確實得到遵守。
放射性物質的運輸
18、主管部門應確保放射性物質的托運、認可運輸和運輸,均符合《規章范本》中規定的輻射防護方案。主管部門應安排定期檢查從事放射性物質運輸人員所受輻射的劑量,保證防護與安全系統符合《國際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標準》(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叢書第GSR Paxi 3 號,原子能機構,維也納(2014 年))。
意外和事故的報告
19、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應對涉及危險貨物運輸的意外和事故通報作出規定。《規章范本》的7.1.9節對這方面的基本規定提出了一些建議。各國或國際組織認為與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小組委員會工作有關的報告或報告摘要(例如涉及包裝和罐體損壞、重大泄漏等方面的報告),應提交小組委員會審議和酌情采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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