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之策:包裝物強制回收實為明智之舉
鋼桶包裝
某地方政協會上一位委員提出建議,我國應建立以商家為主的包裝回收體系,各大商場和超市應設立商品包裝回收專柜。同時,將現在比較通行的啤酒瓶回收押金模式進行推廣,形成更具約束力的“強制保證法”,使更多的產品包裝加入到強制回收行列。在全社會提倡節約反對浪費的大背景下,這樣的建議很有積極意義和啟發意義。近些年,關于包裝減量化的工作做了不少,但包裝回收這一塊卻多有忽視。既要管造,也要管收,包裝浪費現象才能真正被遏制。
要做好包裝回收這件事,首先要搞清包裝是怎么回事。從經濟學角度看,包裝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包裝不僅是商品生產過程中保持數量與質量完整性的不可或缺的工序,包裝物以其具有保護產品、提高產品儲運效率、便于使用等功能已經成為商品必不可少的基本構成要件,而且,包裝還具有識別、美化、宣傳等附加功能,可以有效地促進商品銷售,增加企業收入。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包裝是商品的必須。不過,雖然商品離不開包裝,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包裝已經被視為商品本身的一個部分,但是由于包裝基本上與商品的使用功能隔離,或者說不提供使用價值,而且商品一旦進入使用過程,包裝必然要與之分離,這意味著包裝生命價值的終結。不管它曾經多么精美、多么豪華,這個時候它只能成為廢物。從這個意義上說,包裝倒是靠商品才實現其存在價值的,而這恰是包裝的本質屬性。
離開了商品,包裝即成為廢物,但這并不意味著它就此便失去了價值。廢物,是相對于包裝物作為商品包裝的彼時情境而言的,而在與商品分離后的此時,商品蛻下它,它亦同時蛻下包裝的角色,還原為它最初的身份——具有某種形狀的紙、塑料、金屬、木材、玻璃等。身份的回歸,意味著價值的回歸,同時也意味著一個新身份的開始。然而,在它的價值要得到重新呈現,進入一個新的身份之前,必須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不再被視為包裝,而且不能被視為廢物。
也就是說,包裝物回收是從重新確定包裝物本身的價值開始的,而“回收”的價值也因此體現出來。按照“誰受益誰埋單”的原則,第一個賦予回收新價值的,應該是制造包裝物前生的企業。以前有些企業不重視這項工作,包裝物回收這活愛干不干,現在可不行了。我國關于包裝物回收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了企業對自己產品的包裝物負有回收責任,并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如果企業的回收率達不到相應標準,將受到處罰。
政府以稅收的形式從企業那里間接得到了(商品包裝的)好處,而且部分包裝物回收還帶有環境治理的性質,因此,政府也要為回收埋單。一方面,政府既制定包裝物回收有關政策法規及加強對企業的監管,也要與企業進行協調,達成某種默契和均衡,在個別領域或環節上應提供稅收優惠、財政補貼或其他獎勵;另一方面,還要出臺相關政策和措施,積極搭建企業、政府、社會等多方溝通合作的平臺,完善包裝物回收利用的社會網絡,加大相關科研投入及社會宣傳力度,營造一個有利于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的社會氛圍。
雖然消費者已經為商品包裝埋了單,但在回收上,依然免不了責任,因為消費者不僅是這項工作的最終受益者,也是這項工作能否見到成效的關鍵。因此,消費者應增強自己的綠色消費和環境保護的觀念,自覺抵制過度包裝和資源浪費,加強對企業和政府行為的監督。只有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共同努力,全社會都行動起來,包裝物回收工作才能更好地開展,也只有這樣,我國循環經濟的戰略目標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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