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包裝違背三部法律
端午節前夕,南京市場上1988元的粽子禮盒價格將最近備受關注的“天價粽子熱”推向了最高潮。
據介紹,這個出自一家高檔飯店的天價禮盒里有8只粽子,4只鴨蛋,2瓶XO醬,2瓶燕窩,1只鹽水鴨再加1瓶紅酒。
在其他城市,這種包裝高檔的粽子也是隨處可見。
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一家大型飯店的中餐部,服務員介紹說,該飯店特別推出3個價位的禮品粽子盒,其中666元的粽子禮盒內除裝有兩個大肉粽子外,還有包裝精美的茶葉、名酒和巧克力。
在廣東省廣州市,素面朝天的粽子也進了華麗禮盒。據知情人透露,6只每只成本不過幾元的鮑魚粽子售價高達128元。
在北京市的家樂福等大型超市和商場,各種檔次的粽子擺滿貨架,其中豪華粽子種類繁多。一種五芳齋禮盒粽子,十來個粽子售價達到162元。而在這些禮盒旁邊,簡裝粽一個才賣4塊錢左右。
“天價粽子”的出現讓人們自然而然聯想到近年來一度出現的“天價月餅”。實際上,從“天價月餅”首開先河后,“天價”一詞在今年迅速竄紅。10萬元一桌的“天價年夜飯”、150元一個的“天價蘋果”、30萬元的手機、10萬元一兩的“天價茶葉”……業內人士說,不可否認,一股天價消費潮正向人們的生活席卷而來。
那么,是誰造成了天價商品的需求?天價商品的背后到底隱藏著什么?
天價商品暗藏腐敗
某知名粽子生產廠家的駐店銷售人員張小姐告訴筆者,她做粽子銷售已有5年了,“但像現在這樣貴的粽子還是頭一次見到”,禮盒粽子銷量不錯,每天平均能賣幾百盒,“買這些粽子就是為了送禮,有給領導送,也有給客戶送的”。
有媒體對近年來的天價月餅進行的調查顯示,79.2%的被訪者表示買天價月餅是為利益關系送禮;而有38.1%的人認為天價月餅是節日腐敗的工具。知情人透露,作為天價月餅的“小兄弟”,目前的高價粽子,其功能已與天價月餅異曲同工。
有分析人士認為,在很多情況下,天價商品已經衍生為行賄的工具。天價商品通過“貴”流向“權”,已經成為送禮者炫耀自己“孝心”的載體。
時評家吳建平認為,天價商品風行之處往往也是關系盛熾之地,而兩者的結合又極易導致權力的濫用和制度的廢棄,這是一種惡性的循環。因此,要真正杜絕天價現象,就要用規章制度來規范人們的交往規則和辦事規則。當人們不再為了辦成事而送禮拉關系,當整個社會形成了制度面前辨是非的時候,天價現象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礎。
價格欺詐有幾分
筆者聽到這樣一種觀點:天價商品之所以“天價”,是因為這類商品有市場需求,市場經濟下,價格由市場調控無可厚非。
但法律專家對此反駁道,在有一定市場需求的情況下,商家追逐利潤,打一些求新、求異的“另類”牌,不難理解。但是,追逐利潤也應追之有道,市場化的生產經營,同樣也有相應的法規來約束,價格放開并不等于可以價格欺詐。
“在過度包裝與搭售之下,粽子由‘主角’變成了‘配角’,價格欺詐的成分又有多少?”一位法律專家分析說,價格法第七條就明確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查查擺在零售市場的高價粽子,其成本與售價差額有多大?”
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人士也表示,如果相關行業權威部門鑒定認為,商品的銷售確實擾亂市場秩序,給市場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那么行政管理部門就有權干預調節其市場價格,對天價月餅如此,對天價粽子或其他天價商品也應該如此辦理。
職能監管系統性不強
天價商品帶來的負面影響顯然已經引起了有關職能部門的重視。
2005年6月,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聯合發布公告,針對天價月餅的出現,對月餅的價格、質量、包裝及搭售等行為進行了規范。公告指出,在月餅包裝中,搭售物品的市場價格如果明顯超過月餅自身價格的,專用名稱就不應該標示為月餅,違反此規定,有關部門可依法處罰。
然而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態,公告本身沒有設定處罰。廣東省物價局有關人士也表示,政府部門只能從明碼標價和貨價是否相符等方面入手進行監管。如果真有廠家在食品盒里放上金首飾,政府部門也很難找到具體的法律條文直接進行干預。
4部委公告為何遇到如此尷尬?
專家指出,這是因為現行法律法規對天價商品難奈其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都沒有相關條款規范天價商品。這就導致這邊在批評“天價”,那邊又屢現“天價”物品,甚至新的“天價”更甚于舊的“天價”。
“這體現出政府監管的系統性不強。”業內人士分析說,如果因為人們對于治理月餅過度包裝的呼聲大,就僅對月餅包裝強令“開刀”,對其他商品過度包裝治理則沒有強制性,結果只能“摁下葫蘆浮起瓢”。
過度包裝違背三部法律
天價粽子、天價月餅稱得上“天價”的一個砝碼是包裝豪華。據中國包裝資源綜合利用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董金獅介紹,目前市場上銷售的酒類、月餅、保健品、化妝品類商品的包裝成本已占產品總價的70%。
不僅僅月餅、補品、藥品甚至是一些小商品都陷入過度包裝的怪圈,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地步。媒體披露,一粒小小的涼果“冰花山楂”居然有4層包裝紙,還有一些保健藥品,包裝后體積竟然膨脹幾倍乃至幾十倍。
過度包裝從本質上說是違背法律精神的。中國消費者協會消費監督部副主任任靜認為:“過度包裝、搭售商品確實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度而言,生產者的過度包裝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因為企業為了營利,常常會通過過度包裝來隱瞞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價格等信息,從而加劇了信息不對稱和市場失靈。消費者的知情權被忽視了。
法律專家稱,從民法的基本原理出發,生產者的過度包裝在很大程度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過度包裝,實際上是想以華麗的包裝來掩蓋較為低劣或者低成本內容物的本質,是對消費者的誤導和欺詐,是不誠信的表現。
“生產者的過度包裝也違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本質上是一種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專家說,因為消費者本欲購買內容物,但商家卻在該商品之上附加了價值不菲的外包裝,這不但違背了自愿原則和公平原則,而且經營者具有依仗經濟優勢限制競爭的性質。
法律缺位商家鉆空子
那么,究竟是什么情結讓一些廠商對天價商品如此樂此不疲,而對人們的指責又置若罔聞呢?
“目前,我國還沒有商品包裝法,包裝技術標準幾乎沒有限制過分包裝的條款,還沒有專門研究商品包裝的機構,過度包裝的科學界定標準亟待制定和完善,這些都讓商家鉆了空子。”法律專家分析說。
2003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已經開始關注過度包裝的危害問題了,但該法的宗旨是在宏觀上促進清潔生產的形成,因此,對于其中的產品過度包裝問題,只有簡單的規定,缺乏實際操作性。
“限制過度包裝僅僅靠自覺、自律是遠遠不夠的,國家仍需要做進一步更深入細致的工作,從最簡單的概念廓清開始,制定出一些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供地方參考。”業內人士指出,只有這樣,過度包裝的控制才不會出現“起了這頭,掉了那頭”的不均衡現象。
中國商業聯合會有關負責人透露,目前,我國新的包裝法正在醞釀當中,其中對于商品的過度包裝將有詳細的規定。
專家建議,對于正在醞釀之中的包裝法,應該區別不同行業制定包裝“過度”的標準;根據不同銷售對象和用途,采取精裝、簡裝等不同類型的包裝;堅決抵制欺騙性包裝,并給予必要的懲罰。
“最重要的是,要制定對過度包裝的處罰標準及各種配套的責任制度,并明確相應的執法機關和程序。”業內人士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