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也可能是陷阱
最近看到一個很好的案例,想談幾點意見,大家共同進行交流探討。
中國一家出口企業,向歐洲某家進口商長期出口電腦及其配件。雙方的合同沒有對質量標準的嚴格界定,也沒有約定要達到什么質量標準。雙方的貿易往來保持很久,從沒有什么問題。貨物包裝由進口商提供。然而,在出口企業出口了一大批貨物以后,進口商突然宣布產品質量不符合歐洲CE標準,拒絕付款。
出口企業反駁說雙方并沒有約定質量要達到CE標準。但是,進口商堅持說因為包裝上印有CE標準,但是產品卻沒有達到CE標準,也沒有通過CE認證,產品在歐洲根本沒資格銷售,所以不能接受貨物。中方立即抗辯說包裝物是進口商提供的,并不是中方自己宣布已經達到CE標準。這個案件最終以和解而終。但是,這個案件卻留下了深刻的思考。
首先,在目前各國都加強了技術貿易壁壘的情況下,各個行業都應該注意進口國的強制性技術標準。機電類的出口企業在出口歐洲時就要注意CE標準,CE是法語ConformiteEuropende的縮寫,意思是歐洲合格認證。這一認證只有經過歐盟批準的認證機構才能做出。比如德國萊茵技術監督協會駐中國實驗室。這種標準通常是強制性標準,達不到標準的產品就無法在市場上銷售。
其次,出口企業務必警惕,如果不能達到某一標準,則絕對不能在外包裝上標注這一標準。外包裝的標注就是企業對消費者的承諾。所以,在本案中就可以看出進口商的陰險用心。他提供包裝,讓出口企業認為反正不是我自己印上去的,出了問題也不是我來承擔,因此會接受。這樣,如果一直太平無事,則進口商把有這一標注的貨物順利銷售,他樂得其成;如果一旦被查出不符合CE標準,他立刻就可以把這一風險轉嫁到中國出口企業頭上,拒絕付款。從表面證據看,貨物是出口企業生產的,外包裝也是他們產品的外包裝。第三方不會知道這包裝物是誰提供的。如果這案件提交仲裁,仲裁員至少會認為,出口企業明知產品沒有通過CE認證,卻同意使用印有CE認證的包裝物,有欺詐消費者的嫌疑。
這里還要附帶談一談國家標準和企業標準的關系。在我國,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以GB開頭,是企業產品必須達到的標準,比如食鹽行業。推薦性標準以GB/T開頭,企業可以選擇適用。企業還可以制定標準不低于國家推薦標準的企業標準。但是,無論如何,產品的質量必須達到外包裝標注的質量標準。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家外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高出國家標準數倍,卻沒有達到產品外包裝上寫的標準,被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抽檢,判為不合格。
因此,本案提醒出口企業注意,外包裝這件小事背后大有學問,千萬不要盲目接受外方提供的、不符合實際質量情況的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