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瑞夫(寧波)公司排放超標被罰款
信息來源:北侖之窗
區環保局【甬侖環罰字[2014]22號】
2014年3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你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內涂、外涂噴漆房正在生產,配套的水簾去漆霧設施未開啟。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關于“排污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同)應當保持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閑置,并建立臺帳,如實記錄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況,使排放的污染物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規定,已構成環境違法。
以上違法事實,由下列主要證據予以證實:
1、你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你公司的基本情況;
2、2014年3月12日現場勘察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生產的現場情況;
3、2014年3月12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污染物處理設施非正常使用的事實。
鑒于以上事實,2014年5月8日,本局向你公司送達了寧波市北侖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甬侖環告字[2014]第22號),你公司提出“水簾未運行屬設備故障,且活性炭吸附裝置正常運行,水簾對最終排放結果無影響”的陳述申辯。
案經審理,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予采信,根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關于:“違反本規定,擅自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叁萬玖仟元。
你公司應持本處罰決定書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寧波市北侖區財政局罰沒款收入”賬戶,(四明山路778號行政中心A座對面,工商銀行北侖興港支行,聯系電話:86850140)。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市環境保護局或北侖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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