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與常州豐順包裝容器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江 蘇 省 常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5)常民三初字第023號
原告無錫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無錫市馬圩團結橋東堍。
法定代表人茆林鳳,無錫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葉青,江蘇無錫太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靖,江蘇無錫太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州豐順包裝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前黃鎮政平街。
法定代表人周中和,常州豐順包裝容器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建峰,常州豐順包裝容器有限公司總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無錫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與被告常州豐順包裝容器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中,原告無錫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以雙方當事人業已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為由,于200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常州豐順包裝容器有限公司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無錫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撤回其對被告常州豐順包裝容器有限公司起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無錫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常州豐順包裝容器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510元,由原告無錫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按規定減半負擔1755元。
審 判 長 朱正生
審 判 員 毛荔萍
代理審判員 李連求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談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