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論證:科研成果轉化第一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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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當前,科技研究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第一大障礙是可行性論證。幾乎所有想把研究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人都必須面對這第一個問題。這個環節的問題出在誰向誰論證?證明什么?
科研人員向誰論證?向有關部門的主管部門論證,或是向企業負責人論證。既然是新研究出的科技成果,你沒法指望他們能真明白。換句話說,對牛彈琴!
主管部門或企業負責人聽取論證也是很難受的,他們也深知自身無法判決被論證科研成果有多大轉化成功的可能性,但是要拍板!那就拉一幫科技專家進來。這就產生了誰是合格的科技專家問題。答案是:按職稱或級別來!對這類專家,只有兩個字:走過場。
就 本質而言,我國的可行性論證總是要求研究者“證明”能完成轉化。但是,在目前的大技術環境下,這是徒勞的。事實上,研究者根本就不懂具體如何轉化!往往是 把設想(或想象)的路線等價于轉化的實現路徑!他不可能懂得在一個具體的企業環境下相關的環節,也不了解他的轉化需要該企業的那幾個相關技術人員、如何配 合。連企業的人都不了解,如何把他們組織起來完成轉化?
由科研人員本身來論證可行性是極為廣泛的錯誤實踐!該由誰論證?原則上,該由第一受利人來論證!科研人員的成果只是他的論據之一。
簡單地說,研究者應只限定于介紹其成果的內容,也只能限于保證自身研究的客觀性。他不應承擔他無法承擔的責任,就是他想承擔別人也不信任。很搞笑,我們現實生活中的可行性論證的基本態勢是:研究者力圖證明他能承擔他不應承擔也無法承擔的責任;而聽取論證者不想承擔自身應擔的責任,想搞明白能否把責任轉移到研究者身上。最簡單的辦法就是:要求論證文件中有承諾性文字。如科技基金中承諾發幾篇論文,或保證如何、如何!
如果成績(或利益)歸聽取論證方,而責任歸研究者(論證者),那么原則上,可行性論證報告就通過了。這就馬上引出下一個問題。
第二大障礙是誰牽頭?如果企業負責人認定其成功是鐵定的,那么他就會把牽頭權把握在自身手中。但是,他很關注失敗的苗頭,一旦出現苗頭,他的第一個潛意識就是:停!他無法接受多次失敗后才能取得成功的漫長高壓。但是,企業總得有個人負責吧。
另一方面,往往是,研究者一旦碰到間接難題,也就逃跑了,理由很簡單,不是我的事!所以研究者和企業負責人有一個高度一致的共識:碰到問題就停!就跑!
搞了半天,形式上有牽頭人,在逆水行舟時,牽頭人早就跑了!本質上無牽頭人!正如科研成果如是搞笑的話,無論是項目負責人或立項審批人都高度共識性的:不提此事!
如果由研究者牽頭,很顯然的,他不會有組織決策能力,無論如何授權也不行,因為本質上他是外面的人,企業里面的人不是那個外面的人想管理就能管理的了的!
因而,結論是,該由利益最大方牽頭。
長期以來,前面的兩大障礙的作用太大。為了從根本上消滅這兩大障礙,國家的基本思路是通過立法。
由利益最大的雙方(投資方和科研方)牽頭來搞科技轉化是近期立法沒有明說的基本思想。
因而,將來搞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第一大障礙是利益如何分配。現在國家正在修改相關法規,容許研究者對利益進行較大比例提成。而企業也好,國家技術管理部門也好,長期以來一直就在提高科技研究者的收益。但是,矛盾也很多。
科技轉化投入的特點是,失敗概率很大。如果失敗,科研究方一無所有。這是極為不公平的!因為,技術工作量的投入是實在的,誰也無法保證零風險。而如果成功,科技研究方也只不過是拿了一筆很不對應于風險的補賞而已。
利益如何分配的起因源于其它方方面面的問題,歸根結底是社會經濟管理類問題。目前在通過法規求宏觀解。而微觀解的問題還沒有升到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