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桶廠和再生桶廠的環保問題(2)
【日本】Isao Kyoi
執行這些嚴格條例的地區包括工業區和市區。大多數桶廠執行了這些條例,表4列出了這些條例和相應措施的測定值。
表4 制桶廠執行防止空氣污染條例的情況
日本政府實施的法規 |
地方管理團體實施的條例 |
桶廠措施的測定值 |
A 硫化物
對每一個項目和地區就煙囪高度和燃料之消耗量制定硫磺氧化物排放極限。 (單位Nm3/H) |
按照設備的類型和地區的不同
鍋爐 0.2~0.8Nm3/H
烤爐 0.4~1.5Nm3/H |
總計 各廠 0.05Nm3/H |
B 氮氧化物
根據設備的規模不同
燃燒氣體的鍋爐 150PPm
燃油的鍋爐 180PPm
烘 爐 230PPm |
同 左 |
燃燒氣體的鍋爐 10-70PPm
燃油的鍋爐 20-120PPm
烘 爐 1-25PPm |
C 煙和灰塵
根據設備的規模不同
鍋 爐 0.2g/Nm3
烘 爐 0.2g/Nm3 |
同左 |
鍋 爐 ≥0.2g/Nm3
烘 爐 ≥0.3g/Nm3 |
D 碳氧化物
日本政府未實施的條例
大城市的管理團體實施的一些條例 |
大阪府實施的排放條例 減少90%
千葉府實施的條例 減少50% |
減少90%或更多
減少大約20%(全面規劃之前的過渡時期) |
工廠對用煤油、煤氣和相應燃料代替重油和輕油產生的硫氧化物,氫氧化物,煙和灰塵收集到立即進行測量,結果排放量遠遠低于條例規定值。現在看來沒有什么問題。
在某些地區有機氧化物受條例嚴格的約束,因而工廠必須使用水溶性漆(作外涂料)。安置除臭味的爐子和停止使用某些設備(對內涂)。使用經改進的溶劑。
這些措施,已經給制桶廠帶來了許多涉及桶的質最、成本和生產效率方面的問題。
(2)噪音和振動的控制
有關噪音法規規定了各個地方管理團體可以據根某些廠周圍地區的慣例制訂噪音等級的條例,并在這些廠的邊緣地區執行該條例。桶廠使用了許多100分貝等級的設備包括落料壓力機,都受該條例的約束。這些條例在工業區比松,在居住區是非常嚴格的。
某些設備和某些地區振動受地方管理團體實施的條例約束。這些條例涉及落料壓力機。
在制桶廠內,產生噪音和振動的設備通常是安裝在房屋中間的建筑物內,因而噪音和振動在工廠的邊緣地區減少到許可的等級。某些設備帶有消音器、減振板或在聲源的周圍設有吸音墻來減小噪音的等級。
大多數制桶廠處于工業區,那里噪音和振動的條例并不嚴格,也不會引起抗議。
表5 制桶廠執行噪聲和振動的情況
日本政府實施的法規 |
地方管理團體實施的條例 |
制桶廠測量數值 |
1)噪聲條例
指定工業區
早上和晚上 60-70dB
白天 65-70dB
夜里 55-65dB |
根據管理團體不同
早上和晚上 65-75dB
白天 70-75dB
夜里 55-70dB |
在壓力機、電焊機和卷邊機旁邊,為100-110dB,但是在工廠的邊緣噪音的等級減少到允許值:60-70dB |
2)振動(振動法規)
兼有居住,商業和工廠的指定地區
晚上 65-70dB
白天 60-65dB |
根據管理機關的不同
晚上 70-75dB
白天 60-70dB
許多桶廠在指定地區以外 |
沒有問題 |
(3)防止水污染
實施的水污染控制法廢水條例中規定了各廠的日排水量為50m3/日或更多些。制桶廠的化學處理設備使用大量的水。這些水的排放是受廢水條例的約束。廢水條例按照水域的不同而不同。除了日本政府制訂的條例外,各地地方管理機關也制訂了他們自己的條例。
為了遵守這些條例,所有的制桶廠在其工廠的后部都設有廢水處理設備。廢水的排放標準因地方管理機關而不同。結果,在不同的工廠中,出現了各種廢水處理方法。
為了適應管理機關頻繁的突擊檢查,制桶廠已經控制了排放廢水的質量。甚至,逐步提出關于控制磷和氮排放的條例,以致廢水控制花費了鋼桶工業大量的資金和勞力。
表6 制桶廠廢水排放情況
控制項目 |
日本政府實施的條例
最高值 |
地方管理機關施行的條例
根據地方管理機關而不同 |
制桶廠廢水測試值 |
處理后 |
處理前 |
PH值 |
5.8-8.6 |
5.8-8.6 |
6.7-8.0 |
7.0 |
生物耗氧量(BOD) |
160(日平均120) |
25-60 |
2.1-10.0 |
35.8 |
化學耗量量(BOD) |
160(日平均120) |
30-90 |
5.4-11.9 |
27.9 |
懸浮固體 |
200(日平均180) |
30-90 |
1.0-1.20 |
50.3 |
礦物油 |
5 |
3-5 |
1.0-5 |
33.2 |
鋅 |
5 |
3-5 |
0.1-3.2 |
6.9 |
鐵 |
10 |
3-5 |
0-0.3 |
- |
其它 |
- |
- |
- |
- |
磷 |
- |
8 |
4.1 |
12 |
通常廢水處理流程:
主要來源:化學處理設備
油分離→中和→凝固沉積物→PH值調整→排放 |
(4)工業廢物處理
廢物處理和公共場所清潔法規定了如何處理工業廢物,包括危險的物質(例如:水銀、鎘、鉛或鉻)。
在制桶生產中產生的廢漆和化學處理后的污物,受這些條例的約束。因為根據法律實施的有關處理方法和過程較為復雜,所以處理這些廢物要委托有資格的專業承包商進行。
2.再生桶廠(即舊鋼桶整修廠)
(1)再生桶廠的規模和位置
日本有111家再生桶廠。這些工廠在日本東部和西部大至數量相等。日本東部大約50%的廠集中在東京灣。日本西部大約70%聚集在瀨戶內海和大阪海灣。較大多數廠的規模相當小。其年產景為20萬只桶或稍多一些。
表7 再生桶廠的數量和位置
生產量 |
工廠的數目 |
日本東部 |
日本西部 |
總數 |
小于20萬只桶/年 |
44 |
43 |
87 |
20-40萬只桶/年 |
5 |
12 |
17 |
40-60萬只桶/年 |
1 |
2 |
3 |
60-80萬只桶/年 |
2 |
2 |
4 |
總計 |
52 |
59 |
111 |
(2)再生桶廠執行環保條例的情況
多數再生桶廠集中在東京海港,瀨戶內海和大阪海灣。許多再生桶廠象制桶廠一樣受嚴格的條例的約束。
除了表8列出的一些不同點以外,實施的條例的內容和再生桶廠對條例的反應幾乎與制桶廠的情況一樣。
表8 再生桶廠采用的特殊措施
環境因素 |
設備 |
特殊的措施 |
空氣(灰塵) |
噴砂器 |
在廠邊緣安裝一只大的除塵器阻止灰塵的排放量等于或超過0.5mg/m3。 |
噴涂設備 |
采用無泵的工作間 |
噪聲 |
桶清洗機 |
鏈式清洗機同隔音板密封 |
水 |
桶清洗機 |
小廠里廢水受地方管理團體實施的條例制約。在廢水排進下水管以前,對超過條例規定的廢水排放量則施以罰款。 |
惡臭 |
桶內剩余物 |
在處理厭惡氣體控制法中規定的所何特妹物質應使用除臭劑, (例如,氨水、甲烷、硫化物等類似的材料) |
四、結論
作者闡述了日本環境控制政策的過去和現狀,以及這些政策帶來的滿意結果。同時也敘述了制桶廠—和再生桶廠為了防止空氣和水的污染如何努力地按照法規管理廢物和其它危險品。為了執行這些法規,制桶工業方面采取的措施已經花費了大敏的錢,作為治理設備的投資和流動資金,以保持鋼桶的有效生產。
作者相信這些法規將愈來愈嚴格。我們面臨最主要的問題是選擇防止污染的技術以及成本更低,更有效的設備。真摯地希望這次國際會議給我們提供機會,在抵制今天面臨的各種問題方面,有效地交流我們之間的觀點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