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新標準(三)使用鑒定
文/海關發布
2021年11月22日,海關總署在2021年97號公告(關于發布《進境種豬指定隔離檢疫場建設規范》等83項行業標準的公告)中正式發布SN/T 0370-2021《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系列標準。該系列標準共分為總則、性能檢驗、使用鑒定三個部分,將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實施。
本期解讀給大家介紹SN/T 0370 -2021系列標準 第3部分:使用鑒定
一、適用范圍及主要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盛裝容積不超過450L(裝載液體)、凈重不超過400kg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壓力貯器、放射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的包裝除外),規定了包裝使用鑒定的鑒定要求、抽樣、鑒定內容、鑒定準則。
海關關員在實施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二、修訂情況
與SN/T 0370.3-2012相比,本標準除編輯性修改外,技術內容也做了相應的修訂,共有19處,修訂內容主要集中在標準第4章鑒定要求,其中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1、增加了使用鑒定企業報檢材料的要求
a) 危險貨物包裝使用單位出具的廠檢單;
b)《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正本);
c) 危險貨物包裝使用單位對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塑料復合容器及內涂(鍍)層的容器,應提供6個月以上內裝危險貨物與包裝相容性試驗報告或相容性自我聲明;
d) 內裝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2、增加了對包裝標記、標簽的要求
a)危險貨物包裝標記的要求,即 0370.1中的UN標記內容;
b)危險貨物包裝特殊標簽的要求,即 0370.1中的危害環境物質包裝、有限數量和例外數量包裝、鋰電池包裝、方向箭頭特殊標簽內容;
c)危險貨物包裝危險性標簽的要求,即標準附錄A的內容。
同時將原先的一般要求拆分成了文件和資料要求、包裝規范要求、包裝使用要求,標準的結構更加清晰,使用鑒定內容更加明確、依據更加充分。
三、重點內容解讀
本標準重點內容是規定了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的鑒定要求、抽樣、鑒定內容、鑒定準則,分別在標準的第4、6、7章。
1、第4章 鑒定要求
本章主要介紹了使用鑒定的一般要求、特殊包裝的要求、不同形式包裝的具體要求。這些內容也是我們實施使用鑒定時的最基本、最核心、最貼合實際的判定依據和準則。大家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充分理解每一條要求的內涵和意義,才能更好的把握使用鑒定的要點。
對于本章的內容,大家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a) 報檢材料的要求
本標準首次對使用鑒定的報檢材料進行了明確,其中對首次使用的塑料類容器,應提供相容性試驗報告或相容性自我聲明,需要注意的是:試驗報告和自我聲明是同等性驗證方法,不能理解為優先提供試驗報告。
為了保持與國際規章的一致性,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有效期不宜超過國際規章版本更新的時間間隔,報告有效期一般為一年。
b) 包裝規范的要求
本標準首次將國際危規的包裝規范要求用單獨一個章節進行明確,可見包裝規范要求在使用鑒定過程中的重要性。危險貨物包裝的使用鑒定實際就是危險性分類、性能檢驗和包裝規范這三塊內容的整合,本標準是使用鑒定最基本的一個檢驗依據,在具體實施時一定要結合國際危規查看包裝規范,包裝規范的具體要求可根據報檢貨物在國際危規一覽表中列出的包裝規范編碼及特殊規定編碼檢索到。
c) 空運危險貨物包裝的特殊要求
盛裝液體的包裝容器(包括內包裝)應能經受住95kPa以上的內壓力而不滲漏。對于單一包裝,已經進行了液壓試驗,即可免除這一要求;對于組合包裝的內容器,則需要進行95kPa的壓差試驗。
盛裝液體危險貨物的包裝,需要提供每個包裝容器的氣密試驗合格報告。對盛裝液體的包裝在出廠的型式檢驗中每個容器都必須經過氣密試驗,所以對這個要求的驗證可以結合容器生產企業的自檢報告進行。
d) 袋類包裝的要求
關于袋類包裝的要求,重點關注內包裝袋的封口要求,特別要注意的是無論采用繩扎封口還是粘合封口時,如果是多層內袋,都需要分層封口。這也是使用鑒定中比較常見的不合格類型。
2、第6章 鑒定內容
本章主要介紹了使用鑒定的鑒定內容。這里面的內容很好理解,使用鑒定時只要按照本章的內容一步一步的實施即可。
有一點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本章的條款不能作為使用鑒定不合格的判定條款,應根據具體不合格的情況在本標準第4章鑒定要求中找到相應的條款作為不合格的判定依據。
3、第7章 鑒定準則
本章主要內容是使用鑒定的判定準則以及《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有效期的規定。
對本章內容的理解大家需要注意:
a) 企業應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向海關申請使用鑒定,要加強標準和相關國際規章的宣貫工作;
b) 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應按照檢驗批逐批進行,首先要理解檢驗批的定義,歸納起來有“兩同”:同一包裝,同一危險貨物。其次要遵循逐批進行的原則,這里的逐批是指的檢驗批,同一檢驗批的危險貨物經使用鑒定后可分成若干批次出口。
c) 特別注意危險性(不管主危險還是副危險)為第8類的腐蝕性物質,其《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的有效期為6個月。任何情況下使用鑒定結果單有效期不能超過相應的性能檢驗結果單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