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鋼桶安全性能檢驗標準(一)
譯文/辛巧娟
JSDA002-2017
(日本鋼桶工業協會)
序言
?本規定規定了盛裝危險貨物的金屬鋼桶陸地安全運輸的性能檢驗標準。目的是使其性能檢驗標準化和規模化。
此次,隨著2017年1月20日JIS(Z1600: 開口鋼桶;Z 1601:閉口鋼桶)被修改后,代替了原JIS標準中桶底危險物用標識,在本規定中追加了桶底危險品標識。?
檢查標準是:政府部門制定并發布的“有關危險物品技術標準細則的說明”及“關于運輸包裝容器性能測試的詳細標準”(1990年4 月11日,消防廳危險品管制科科長通知)采用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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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用范圍
這里所說的金屬桶,是指開口鋼桶 (JIS Z 1600),閉口鋼桶(JIS Z 1601)及鋼提桶(JIS Z 1620),以及其形狀、板厚、內徑等,其容量從18升到400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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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形式分類
金屬桶的型號,如下所示,按型號實施檢查。
2.1 設計形式分類
金屬桶的型號,根據種類、構造分類如下表。
種類 |
構造 |
金屬桶 |
閉口(桶頂固定式) |
開口(桶頂可移動) |
另外,還根據桶身與桶頂、桶底的接合方法(雙重卷邊、三重圓卷邊及卷邊焊接等)進行分類。
2.2 按材質分類
根據桶頂、桶底及桶身的材質(鋼、不銹鋼)進行分類。但是,根據表面的化成處理、涂裝、電鍍等表面處理的不同,不作為分類對象。
2.3 按尺寸分類
2.3.1 按板厚分類
鋼板厚度不同的鋼板構成的金屬鋼桶,按板厚分類為不同的型式。
2.3.2 按內徑分類
按內徑分類,包含在下表的范圍內的內徑的金屬鋼桶是相同內徑的型式。
2.4 同一型式的定義
對于基本型式,如果符合下述條件,作為性能占優勢的衍生型式視為同一形式,可以用基本型式代替測試。申請金屬桶的附圖中記載作為同一型式處理的全部基本型式和衍生型式。
2. 5 新型號桶的定義
在工廠生產的桶,其尺寸、零件構成等在原桶型上進行變更的桶型,作為新型號的桶。
3 實施要領
根據附件1的“申請和批準程序”和附件2的“申請文件格式”實施。
3.1 檢查的頻率
① 對于連續生產的常規型號的鋼桶,制造工廠每年進行1次定期檢查(以下稱為“定期檢查”)。
對于大量高速持續生產同一型式鋼桶的企業,在一定數量(大約每5萬個)范圍內要進行試驗,確認其性能。
② 根據附件1的“申請及批準程序”和附件2的“申請文件格式”,將上述定期檢查結果匯總成檢查結果報告書,并迅速提交給鋼桶工業協會(事務局)。另外,該檢驗結果報告書必須在已取得的顯示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提交。
③ 在已取得的標識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屆滿時,如果沒有提交新的定期檢驗的檢驗結果報告書,對其中記載的型號的鋼桶,不作為繼續型號處理。如果之后發生需要標識的情況,必須作為新型號桶申請。
④ 接受新型號鋼桶的批準時,根據附件1的“申請及批準程序”和附件2的“申請文件樣式”,將試驗結果整理成申請文件,提交給鋼桶工業協會(事務局)。之后,將其納入定期檢查對象,并在下次提交的檢查結果報告書中記載其結果。?
3. 2 檢查項目和供試驗桶的數量
檢查時使用的鋼桶,應按照每個檢查項目,從生產或庫存產品中隨機抽取必要數量。應用于外觀檢查的鋼桶,檢查合格后可用于其他各種試驗。另外,應用于氣密試驗和堆碼試驗的鋼桶,試驗合格后可用于跌落試驗或內壓(水壓)試驗。
各檢查項目中供試驗用桶的數量如下表所示
注1:氣密試驗及液壓(水壓)試驗僅適用于液體危險品。
注2:消防相關法規、制定有關危險物品技術標準細則的告示附則(1989年3月1日政府第37號文件)第2條第6款的規定,在開口鋼桶中,閃點60℃以下的第四類的易燃液體,該閃點的運動黏度≥10℃的危險物品貯藏時,可以免除液壓(水壓)試驗。以相同型式進行了液壓(水壓)試驗和免除液壓試驗的,分型號申請。對于免除了液壓試驗型號的產品,通過危險等級區分進行現貨識別。另外, 在銷售免液壓試驗型號的產品時,合同條款一定注明內容物的限制條件。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