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涂裝行業將重點治理揮發性有機物
文/楊柳
前言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體物。“十三五”期間,浙江省環境空氣質量取得改善,PM2.5濃度大幅下降,但O3污染問題凸顯。O3已成為環境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加強VOCs治理是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徑,也是促進企業提質增效、產業綠色轉型的重要方式。為深入推進“十四五”VOCs綜合治理,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浙江省空氣質量改善“十四五”規劃》,制定《浙江省“十四五”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下文簡稱《方案》)。
一、工作原則與目標
根據《方案》要求,浙江省將通過大力推進源頭替代、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污設施、深入實施精細化管控等措施,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體系,堅持源頭治理優先。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強化源頭治理,嚴格產業準入,大力推進生產和使用環節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切實從源頭減少VOCs產生。堅持激勵約束并舉。
建立健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激勵政策體系,推動行業綠色發展和企業轉型升級;綜合運用行政執法、排污許可等措施嚴格涉VOCs行業環境監管。堅持多方協作共治。
加強部門聯動,強化VOCs治理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加強督促指導,充分調動相關行業協會和企業治理主動性、積極性、創新性;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公眾綠色消費。
完成國家下達浙江省的“十四五”VOCs減排目標,O3污染得到有效遏制,減少以O3為首要污染物的超標天數,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二、工業涂裝VOCs治理手段
《方案》中,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被反復強調,那么,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應怎樣進行呢?我們從《方案》中整理出與工業涂裝有關的內容。
1、原料替代
(1)工業涂裝企業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
嚴格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選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無溶劑涂料、輻射固化涂料等環境友好型涂料和符合要求的(高固體分)溶劑型涂料。工業涂裝企業所使用的水性涂料、溶劑型涂料、無溶劑涂料、輻射固化涂料應符合《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規定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并建立臺賬,記錄原輔材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
(2)大力推進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
全面排查使用溶劑型工業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原輔材料的企業,各地應結合本地產業特點和本方案指導目錄(見下圖),制定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實施計劃,明確分行業源頭替代時間表,按照“可替盡替、應代盡代”的原則,實施一批替代溶劑型原輔材料的項目。加快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研發、生產和應用,在更多技術成熟領域逐漸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到2025 年,溶劑型工業涂料、油墨、膠粘劑等使用量下降比例達到國家要求。
(3)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指導目錄
①鼓勵上漆環節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
提升行業綠色發展水平,推進各地建設鈑噴共享中心,配套建設適宜高效VOCs治理設施,鈑噴共享中心輻射服務范圍內逐步取消使用溶劑型涂料的鈑噴車間。噴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藝操作應置于噴烤漆房內,使用溶劑型涂料的噴槍應密閉清洗,產生的VOCs應集中收集和治理。底色漆、本色面漆推廣使用水性涂料,鼓勵其他上漆環節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
②市政工程推廣使用水性涂料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膠粘劑,優先選用裝配式建筑構件和定型化、工具式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減少施工現場涂裝作業;推廣裝配化裝修,優先選用預制成型的裝飾材料,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內地坪施工應使用無溶劑涂料和水性涂料。
(4)研究制訂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政策
研究制訂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產業、財政、金融等激勵政策,建立涉VOCs排放企業綠色積分評級制度,指導各地按評級實施分類或差異化管理。在相關設區市、縣(市、區)開展VOCs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級有關部門配合)適時制(修)訂化纖、制藥、汽修、紡織染整、工業涂裝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研究出臺執行國家標準“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規定。
(5)制定重點行業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技術指南
加強區域大氣污染特征、形成機制、來源解析、大氣污染預報預警等方面的基礎性研究,開展VOCs排放源譜研究,提升大氣環境VOCs源解析能力。加強政府、高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和企業之間的治理協作,制定重點行業VOCs污染防治和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技術指南(規范);支持科研單位組建技術創新聯合體,促進成熟先進VOCs治理技術推廣應用,幫扶指導各地和企業開展VOCs治理。
三、綜合治理
1、工業涂裝等行業的VOCs綜合去除效率達到60%以上
結合排放VOCs產生特征、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要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吸附裝置和活性炭應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并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換活性炭。組織開展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組合技術等VOCs治理設施排查,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更換或升級改造,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到2025 年,完成5000家低效VOCs治理設施改造升級(見下圖),石化行業的VOCs綜合去除效率達到70%以上,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合成革等行業的VOCs綜合去除效率達到60%以上。
2、低效VOCs治理設施改造升級計劃
(1)推動取消工業涂裝等行業非必要的含VOCs排放旁路
推動取消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紡織印染等行業非必要的含VOCs排放的旁路。因安全等因素確須保留的,企業應將保留的應急旁路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應急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通過鉛封、安裝監控(如流量、溫度、壓差、閥門開度、視頻等)設施等加強監管,開啟后應做好臺賬記錄并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2)建設涉VOCs“綠島”項目
推進各地統籌規劃建設一批涉VOCs“綠島”項目,實現VOCs集中高效治理。同一類別工業涂裝企業集聚的園區和企業集群,推進建設集中涂裝中心;在已建成集中涂裝中心的園區覆蓋區域內,同一類別的小微企業原則上不再配套建設溶劑型噴涂車間,確實有需要的應配套高效的VOCs治理設施。吸附劑(如活性炭)年更換量較大的地區,推進建設區域吸附劑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劑規范采購、統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體系。同類型有機溶劑使用量較大的園區和企業集群,鼓勵建設有機溶劑集中回收中心。
(3)開展VOCs綜合治理的良好輿論氛圍
積極營造有利于開展VOCs綜合治理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開展VOCs治理責任感,大力推動行業龍頭企業開展VOCs深度治理減排,踐行綠色低碳發展。選擇相關行業VOCs治理正面典型,加強宣傳報道。積極推進綠色采購,醫院、學校和幼兒園等不再采購納入高VOCs含量目錄的產品。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組織協調作用,倡導制定行業團體標準,打造示范引領企業,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推動綠色設計和生產環境友好型產品,倡導綠色低碳、簡約適度、文明節約的生活方式,鼓勵、引導公眾主動參與VOCs減排。
(4)全面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
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企業嚴格按照行業排放標準要求開展LDAR工作;其他企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開展LDAR工作。開展LDAR企業3家以上或轄區內開展LDAR企業密封點數量合計1萬個以上的縣(市、區)應開展LDAR數字化管理,到2022年, 15個縣(市、區)實現LDAR數字化管理;到2025年,相關重點縣(市、區)全面實現LDAR數字化管理。
(5)LDAR數字化管理計劃
隨著國家對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措施的密集出臺,VOCs減排除了有關部門會加強運行管理和監測監控,也將大力推進源頭替代,不達標企業勢必將被淘汰;只有那些標準體系規范、環保制度完善的企業才能獲得準入“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