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第四章 知識產權歸屬
第一節 知識產權管理
第二節 專利管理
第三節 商標管理
第四節 著作權管理(主要是軟件著作權)
第五節 反不正當競爭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一節 專利(申請)的獎懲
第二節 商標和著作權的獎懲
第三節 費用
第六章 職務發明或設計、創作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附則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定(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本單位的知識產權,鼓勵發明創造,調整職工在研究、開發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和其他智力勞動成果同本單位發生的權益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知識產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章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條 管理原則:知識產權工作實行一級管理。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全面推進整體管理工作,負責做好單獨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識產權項目的直接管理工作。
第三條 管理體系:設立知識產權辦公室,作為知識產權工作管理部門并配備專職人員,下屬單位設知識產權工作聯絡員。
成立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技術的領導兼任,副組長由技術管理部門和知識產權辦公室負責人兼任。領導小組成員是:研發中心、企管部、宣傳部、財務部、人事部的負責人。
第四條管理職責:
一、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條例。
2、制定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和工作計劃、發展計劃,檢查督促計劃目標的實施。
3、調查處理和解決與其他單位之間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大問題。
4、審議、決定本單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大事項。
二、知識產權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制訂本單位知識產權工作方針、政策、工作計劃、規劃。
2、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知識產權法的宣傳和培訓。
3、辦理本單位的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等手續,管理本本單位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事宜。
4、會同單位法律事務主管部門處理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糾紛和辦理知識產權訴訟(或調處)事務。
5、監視國內外涉及本單位業務的知識產權動向,保護本單位的知識產權,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6、參與組織專利實施和管理知識產權合同。
7、參與管理技術進出口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工作。
8、管理專利文獻、商標文獻和其他知識產權文獻并提供服務。
9、依法辦理對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其他職務知識產權的創造者的獎勵、支付報酬等手續。
10、籌措和管理知識產權經費。
11、研究和制訂知識產權戰略(包括專利戰略、商標戰略等),并積極組織實施。
12、支持、組織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并為其提供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咨詢。
13、組織職工簽訂《保密和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約定職工在單位工作期間所做出的研究開發成果的權利歸屬,職工保證在本單位工作期間保守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從事同單位相競爭的業務,離開單位后在一定時間內也應承擔上述義務,以及單位如何付給對方報酬或獎勵等。
14、負責對本單位知識產權的評估工作。
15、做好本單位著作權管理,主要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管理。
16、做好本單位商業秘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資料室,處理商業秘密爭議等)。
17、做好本單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登記和管理。
三、知識產權工作聯絡員的職責:
1、協助知識產權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單位的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有關知識產權的規章制度。
2、做好本單位內部的知識產權基礎工作,尤其是專利、商標、著作權等項目的統計、申報和上報工作。
3、負責與知識產權辦公室一起辦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 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本單位知識產權是指本單位職工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利用本單位的名義和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以及享受本單位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所取得的權益。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一、在本職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即在執行科研計劃(含補充計劃和臨時計劃)課題和合同計劃課題,完成計劃創作任務和設計任務,實施技術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崗位職責的過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
二、履行本職工作之外,完成單位交付的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
三、離休、退休、辭職或調離的職工在離開單位一年內完成的與原所在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利用本單位的名義”是指在經濟技術合同中使用本單位名稱。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原材料、機器設備、試驗研究設備、各種未公開的技術資料、圖紙及其說明、聲像材料等。
“享受本單位的待遇”是指自選課題、自籌資金、自立項目,但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智力勞動成果”是指經過創造性智力勞動獲得的各種實驗研究技改和技術創新成果、實驗原始記錄和各種數據、文件材料、圖片、技術資料、實驗裝置與樣機、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各種聲像材料、程序軟件、文學作品、美術攝影作品及其他文藝作品等成果。
第六條 本《規定》所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職務發明專利權。
二、專有技術及技術秘密:指未申請專利但具有實用性能為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技術和經驗,如關鍵工藝技術參數、技術訣竅、操作規程、消化引進的各種資料、圖片和國家以及單位保密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科學技術秘密等。
三、商標、服務標記:指單位擁有注冊的和尚未注冊的產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以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四、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但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制備方法、分析方法、財務信息、供銷網絡、客戶名單、涉外合同等。
五、著作權(版權)
1.指職工在從事本職工作或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時,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并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包括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質圖、聲像材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他作品。
2.指由本單位職工進行創作,并由單位提供資金、設備、設施或資料等創造條件并承擔責任的論文、專著、年鑒、辭書、教材、報刊、畫冊、聲像作品、美術攝影作品以及其他藝術作品和編輯作品的版權。
第四章 知識產權歸屬
第七條 按本《規定》第五條,凡職務發明創造及其他職務智力勞動成果所形成的知識產權以及本單位委托他方研究、開發、設計、制作等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其申請和所有權利必須是本單位,但有合同或協議并在合同或協議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屬
一、本職工作范圍內或執行單位分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并由單位承擔責任而開發的計算機軟件,屬于職務創作軟件,軟件設計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金和報酬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屬于本單位。
二、本單位職工開發的軟件,如不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并與開發者在單位從事的工作內容無直接關系,同時又未使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則屬于非職務創作軟件,其軟件的著作權屬于開發者自己。
三、由本單位和其他單位或其他單位與本單位合作開發的軟件,除另有協議者外,其軟件著作權由合作開發者共同擁有,行使時按書面協議約定辦理。如無書面協議,而合作開發的軟件可獨立使用的,由合作開發者協商使用,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又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四、委托他人開發或他人委托本單位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若無書面協議約定或者協議中未作明確約定,其著作權屬于受托方。
五、按上級單位或政府部門下達的指令計劃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由項目任務書或合同中的規定確定權屬,如無明確規定,軟件著作權屬本單位所有。
第九條 商標權及其保護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條 委托、合作開發或研究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權屬,按其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或合同辦理,沒簽協議或合同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按《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一節 知識產權管理
第十二條 與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立知識產權歸屬及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在簽訂合作研究合同、技術合同(包括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商標轉讓許可、版權轉讓許可合同時,必須符合國家頒發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本單位的合同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本單位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時,均須根據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并經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審查,重大項目須報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組長批準,簽字方能生效。向國外轉讓時,還須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轉讓。
第十四條 本單位在進行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時,在引進國內外知識產權,以及在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時,均須事先與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一同對其法律狀態進行調查,確定恰當的研究開發方向和起點,制定正確的生產經營戰略、目標,避免重復研究,造成人財物的浪費,防止侵權糾紛的發生。
第十五條 本單位對外宣傳(包括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等),參加國內外科技展覽、舉辦技術鑒定會、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以及接待參觀訪問等,凡涉及本單位知識產權時,應嚴格按照本單位保密規定和本《規定》及有關的管理制度執行。職工非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凡需申請和登記予以保護的,必須由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查,并出具證明,方可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或登記。
第十六條 本單位研究、開發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能申請法律保護的,應及時辦理申請、注冊和登記。
第二節 專利管理
一、專利申請管理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各類發明創造,應嚴格遵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來確定專利申請權的歸屬,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八條 科技開發計劃內的項目,包括委托研究開發項目和共同研究開發項目,專利申請人的確定按開發合同條款的約定執行,第一申請人是本單位的,相關的專利工作由本單位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直接管理。
第十九條 單位及個人申請專利前,應填報《專利申請表》,《專利申請表》必須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是否是本單位的計劃項目。
2、申請專利的理由及發明創造的專利性(附文獻檢索報告)。
3、申請人及確立申請人的理由,屬于非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必須詳細說明理由。
4、發明人和設計人。
第二十條 各部門對符合申請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應及時與知識產權辦公室聯系,由知識產權辦公室負責辦理專利申請。
職工對其職務發明創造要求申請專利,但經單位主管領導及專利管理部門研究認為不適合申請的,應向發明人講清道理、妥善處理。
在發明(設計)人就其職務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協商不一致時,發明(設計)人不得以個人作為申請人申請專利。
第二十一條 對職工的非職務發明申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壓制。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與其它單位或個人共同開發的研究成果,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應根據事先簽訂的書面協議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辦理轉讓手續后,應向國務院專利主管部門登記。
第二十四條 需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應向單位專利管理部門報送《申請國外專利申報表》一式三份,由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申請事宜。
二、科研及進出口工作中專利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科研計劃項目及進出口工作中的專利管理由本單位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知識產權辦公室負責對計劃內科研成果的專利性鑒定及專利技術引進中的專利法律狀態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 在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和進行技術改造時應檢索專利文獻,尤其要加強中國專利文獻檢索,避免重復研究和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二十七條 對準備申請專利的科研成果,應遵守“先申請后鑒定”的原則,在專利申請公布或公告前進行技術鑒定的,應做好保密工作和進行保密鑒定。
第二十八條 技術引進工作中涉及專利技術時,應要求許可方提供專利項目清單,并進行相應的專利文獻檢索和法律狀態調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技術引進中簽訂的協議,不得出現限制自身發展、改進引進技術和有礙申請改進專利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
技術引進后要組織好專利文獻的翻譯和整理工作,并在消化吸收引進技術的基礎上積極開發新的專利技術。
出口產品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力求有所創新、避免侵權。
第二十九條 科研立項、成果鑒定、技術改造和技術進出口等工作,凡涉及專利技術的,主管專利工作的領導和專利工作者必須參加,技術開發和技術進出口管理部門應積極支持專利管理部門做好上述各項工作中的專利工作。
三、專利實施及許可證貿易管理
第三十條 專利實施和許可證貿易由單位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歸口管理。
專利實施包括:使用專利技術建立新裝置、開發新產品和進行技術改造。
許可貿易包括:轉讓或受讓已申請專利的技術,許可或被許可專利技術及與專利(申請)相關的技術秘密(KNOW_HOW)。
重大的涉外許可貿易,單位法律事務部門和專利管理部門共同參與起草、談判和簽約。
第三十一條 凡已申請專利的技術及相關的技術秘密(KNOW_HOW),對外進行技術轉讓時,必須簽訂“已申請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已授權的專利及相關的技術秘密(KNOW_HOW)對外許可實施時,應簽訂許可貿易合同,不得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及技術咨詢合同,防止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技術貿易中的權益受到損失。
第三十二條 凡準備申請專利的項目,應在取得專利申請日和申請號后再簽定合同,不得在專利申請前簽訂技術轉讓合同,避免其后發生糾紛。
第三十三條 對納入國家計劃的專利實施項目,專利工作者協助科技、經濟主管部門向財政、稅收、物資、海關、經貿等有關部門申請落實優惠政策。
四、技術保密、專利權的保護和專利糾紛的調處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職工對未申請專利和已申請專利但尚未公開的發明創造,均有義務對其實質內空容和出處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外泄露,更不得去報刊雜志及其它任何媒體上公開。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職工因調離、停薪留職、離休、退休時,以及外來人員在結束學習、進修、合作研究和臨時聘用人員離開單位前,需將全部技術資料、實驗記錄、材料、樣品樣機、產品、裝備和圖紙等移交所在單位,并對其技術內容、信息負有長期保密義務。
上述人員在法定的時間內,不得以任何名義申請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專利。
第三十六條 對已申請專利和已授權的專利技術,要注意監視市場和進口情況,做好侵權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制止侵犯本單位專利權的行為。
對舉報他人的侵權行為,保護本單位的專利權作出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 在專利申請公布和公告前,專利工作者和聯絡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五、宣傳培訓、專利統計及其它
第三十八條 應該把宣傳普及《專利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來抓。
確定每年四月為《專利法》宣傳活動月,要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宣傳《專利法》和國內外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公約及基礎知識。
《專利法》宣傳的主要對象是各級領導、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
第三十九條 單位各部門應積極組織職工參加專利業務培訓。
第四十條 對新職工要對其進行《專利法》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常規教育。
第四十一條 知識產權辦公室應及時準確報送季度和年度專利統計報表、年度計劃、工作總結和其它材料給專利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證書由單位保存。
專利證書應當復印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留存,同時將該項目專利成果和實施效益情況記入職工技術業務考核檔案,作為技術職務務聘任和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三節 商標管理
第四十三條 商標管理工作的范圍是從制訂商標工作戰略規劃、計劃、制度、組織商標注冊到商標專用權終止的全過程管理,包括商標事務咨詢、商標注冊、商標續展、商標糾紛調處、商標監督、商標專用權引進與轉讓等。
第四十四條 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要自覺遵守《商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冒充和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斷增強商標意識。
第四十五條 每種新產品開發時就應考慮著手設計其適應商標,并在新產品投放市場前申請商標注冊,以獲得商標專用權。產品出口也應調查產品出口所屬國家、地區、商標法律狀況。
第四十六條 注冊商標期限屆滿前,如果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仍有市場,繼續銷售,則應及時辦理該注冊商標的續展。
第四十七條 轉讓本單位注冊商標和受讓他人注冊商標,必須由本單位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請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書面合同事宜。
第四十八條 單位職工應注意保護本單位注冊商標專用權,如發現冒充和假冒等侵權行為,應及時報告本單位知識產權主管理部門,以便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九條 與外單位發生商標糾紛,應由本單位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單位法律事務主管部門調查調解或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節 著作權管理(主要是軟件著作權)
第五十條本 《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計算機程序: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名序列。
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的作者視為同一作者。
2、文檔: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3、軟件開發者:實際組織、進行開發工作,提供工作條件以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簡稱單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公民。
4、軟件著作權人:按《中國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單位和公民。
5、復制:指把軟件轉載在有形物體上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本單位及其職工對其所開發的職務和非職務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不論在何地發表,自完成之日起均按照《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享有著作權。
第五十二條 合作、委托開發軟件,必須簽定書面開發合同。
第五十三條 本單位所開發的職務軟件可按照《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的規定予以登記。
第五十四條 轉讓許可職務軟件,必須經單位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再辦理有關書面合同和手續。
第五十五條 單位職工應注意保護本單位的軟件著作權,如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告單位主管部門,以便及時調查處理,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與外單位發生軟件著作權糾紛,由本單位軟件主管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會同法律事務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調解或請求地方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節 反不正當競爭管理
第五十七條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監視競爭對手是否有損害本單位利益和聲謄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旦發現,立即采取相應對策,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一節 專利(申請)的獎懲
第五十八條 對在知識產權的管理、實施、許可轉讓、保護工作中做出較大成績的部門和人員給予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重獎。
第五十九 條對未按本《規定》及有關專項管理辦法進行知識產權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本單位的知識產權權益受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對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和謀取小集團或個人利益為目的給本單位財產和聲譽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對其他單位知識產權的侵權,并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在維持專利權、技術貿易、科研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給本單位無形資產和經濟利益造成損失或引起經濟糾紛給本單位的聲譽造成惡劣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責任者以行政處分、賠償經濟損失,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在職務發明專利權被授予后及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取得效益后,未按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和報酬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可在兩年內向上級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申訴。
第六十三條 對專利工作貢獻突出的人員單位應給予獎勵。
第六十四條 凡舉報他人侵權行為,為保護本單位的專利權作出貢獻,挽回較大經濟損失的個人應受到本單位的獎勵,一般以挽回經濟損失的2%計算給予一次性獎勵,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上述獎勵以舉報書等為依據,其挽回經濟損失數額由財務管理部門、專利管理人員和專利權人核準。
單位專利工作者和聯絡員為保護專利權且挽回經濟損失而作出較大貢獻的,也按上述的數額給予獎勵。
獎給舉報人的獎金,從實施專利所獲得的利潤或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獎金和報酬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個人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十五條 對重大專利(申請)項目應當從優獎勵,重大專利(申請)項目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專利(申請)技術實施一家年效益達100萬元以上,實施數家累計年效益達200萬元以上。
二、專利實施許可費一次標的金額達40萬元以上或累計實施許可費達80萬元以上。
三、專利(申請)項目獲省科技成果一等獎。
四、經專家或本單位專利主管部門鑒定專利(申請)屬于下列情況之一:
1、解決了國內外的重要技術問題;
2、具有廣泛的應用范圍;
3、具有較大的技術難度。
第六十六條 專利申請授權后其獎勵金額為:發明不少于2000元,實用新型和外設計不少于1000元,重大專利項目的獎金以兩倍發給。
獎勵在專利申請日之后六個月內向發明人預付50%,余額在專利授權之后六個月內付給。
第六十七條 許可其它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的費用中納稅后提取不少于10%作為報酬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第六十八條 獎勵和報酬的分配原則
1、獎金:按貢獻大小分配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2、報酬:專利實施或許可所獲報酬的分配原則為:發明人或設計人占70%,參與實施或許可貿易人員占20%,專利管理部門占10%。
專利管理部門所獲得的報酬,主管專利工作的領導及專利工作者不少于50%。
第六十九條 在專利申請公布后至授予專利權前,已實施專利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可以按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報酬。
第二節 商標和著作權的獎懲
第七十條本 單位職工設計的商標被本單位選用后將給予一次性獎勵(200—1000元)。
第七十一條 本單位職工設計的商標被本單位采用后給本單位帶來巨大效益的,將給予重獎,并將其業績記入個人檔案,作為職務和職稱晉升的條件之一。
第七十二條 凡舉報他人侵權行為,為保護本單位的商標專用權作出貢獻,挽回經濟損失的個人,本單位將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七十三條 本單位職工開發的軟件被本單位采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獲得較大經濟效益的,本單位將給予一定的獎勵,并將成績載入個人檔案,作為職務和職稱晉升的條件之一。
第七十四條 凡舉報他人侵權行為,為保護本單位的軟件著作權做出貢獻,挽回經濟損失的個人,本單位將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三節 費用
第七十五條 發給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金,按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計入成本或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十六條 本單位的職務發明專利申請費、維持費、審查費、復審費、無效宣告費、代理服務費、檢索費、權利恢復費、年費、著錄項目變更費、商標注冊、續展、著作權登記費及專利基金和各種獎勵、宣傳培訓費用等從技術開發經費中列支,并計入生產成本。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一律從實施專利所獲得的利潤或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獎勵和報酬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發明人或者設計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由單位代為繳納或自行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單位代為納稅的,應向發明人或設計人提供納稅繳款單。
第六章 職務發明或設計、創作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十七條本《規定》第六條所述職務知識產權發明或設計、創作者,享有如下權利:
一、專利技術:完成者享有署名、參與許可實施專利技術和獲得“一獎兩酬”的權利。
二、科技成果完成者享有署名、參與許可實施專利技術和獲得“一獎兩酬”的權利。
三、自然科學和科技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完成者享有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四、本單位所有職務知識產權完成者獲得本《規定》中的獎金和報酬后仍可享有獲得其他獎金和報酬的權利。不在本單位工作或已調離、退休的,仍然享有獲得獎金和報酬的權利,發明人或設計人已經去世的,此項權利屬合法繼承人享有。
五、知識產權工作者的權利
1、對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各項工作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2、有提議并督促為本單位知識產權各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予以獎勵的權利。
3、在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有獲得獎勵的權利,其成績應作為技術職務聘任或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
4、本單位專、兼職知識產權工作者有優先獲得在國內外進行業務培訓、考察、學習機會的權利。
第七十八 條本單位職工有保護本單位知識產權不受侵害的義務,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泄露、發表、使用、許可轉讓單位的知識產權。所有職工均應與單位簽訂《保密和知識產權保護協議》。
第七十九條 各級領導和全體職工有義務努力學習,嚴格遵守和執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積極為本單位創造和積累知識產權,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維護本單位的知識產權不被他人侵犯。
第八十條 本單位職工有權利、有義務監督單位各部門執行本《規定》,并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人員。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條例以及上級有關規章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以及上級有關規章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由本單位技術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