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貨物包裝不當引起的法律糾紛如何應對
(海運貨物包裝規范及其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文/王禮銀
摘要:我國海上貨物運輸包裝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外貿企業包裝意識薄弱,導致國際海運貨物因包裝不當致損而引發的索賠案件時有發生,為此需要完善法律體系及海上貨物運輸包裝制度,加強行政監督,從根本上解決海上貨物運輸包裝不當致損的問題,以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繁榮發展。
關鍵詞:海上貨物運輸;包裝不當;法律糾紛
1 概述
我國作為海上運輸(簡稱海運)大國,海運貿易市場繁榮,超過九成的外貿活動是通過海運方式來完成的。特別是隨著“一帶一路”國家倡議的提出,我國加強了海上貿易的互聯互通,拉緊了與各國相互利益的紐帶,促進了與沿線各區域的經濟合作。包裝作為貨物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海運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有不少海上貨物運輸貿易糾紛是由包裝問題引發的。縱觀我國法律,鮮有涉及海上貨物運輸包裝以及相關海運問題的法律規范,這與我國快速發展的海運貿易不協調。
據中國航貿網報道,2017年9月全球集裝箱港口吞吐量指數達125.2,同比2016年吞吐量增速位于前三位的地區和國家分別為:北美(上漲12.6%)、拉丁美洲(上漲11.1%)、中國(上漲10.3%),歐洲增速最慢(僅上漲4.4%)。從港口的吞吐量情況來看,中國海運貨物貿易不斷拓展,并在國際海運貿易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一章第二條對其作了明確規定:海上運輸指海上貨物運輸和海上旅客運輸,包括海江之間、江海之間的直達運輸。海上貨物運輸是根據運輸合同,承運人從托運人處接受貨物,利用船舶等工具進行運輸,在目的地向收貨人交付的過程。與陸運、空運相比,海運速度慢、周期長,但由于其運量大、運輸費用低,因此在運輸石油、礦物、糧食、機械等大宗貨物時,一般采用海運方式,以大幅度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但運輸過程中因包裝瑕疵導致的貨物損毀問題卻時有發生。因此包裝問題的相關研究在國際貨物貿易中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合格包裝應能夠保證貨物運輸安全,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包裝不當,也稱“包裝不固”或“包裝不良”,是指貨物包裝選用了不恰當的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格、包裝圖文說明。包裝不當會造成貨物受損;有些貨物由于包裝不符合目的地國家標準而被收貨方國家海關拒收,導致國際貿易糾紛、索賠,甚至取消合同,這給我國企業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因此本文將對海運貿易中因海運貨物包裝不當發生貨損或違反了輸入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相關規定產生的法律糾紛和索賠案件進行簡要闡述,從企業和法律的角度分析海運包裝不當現象產生的原因,并提出相關建議。
2 我國海運包裝相關問題探究
我國海運貨物貿易中由于包裝問題引發的糾紛大致可以從企業自身和法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2.1 企業方面
2.1.1 不注重包裝質量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09)魯民四終字第84號宜興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簡稱新威利成)與丹東聯運有限公司(簡稱丹東聯運)海上貨物運輸侵權糾紛上訴案中,新威利成需將貨物從煙臺發往大連,委托丹東聯運承運,運輸途中載貨船發生火災,使船舶、貨物受損。本案中新威利成出具了上海化工研究院對貨物運輸條件以及包裝要求的規定:內包裝為編織袋/ 塑料袋,外包裝為紙板箱/ 紙板桶或鐵桶,滿足防雨防潮要求。但涉案貨物的外包裝僅為單層防水塑料袋,新威利成在交運該批貨物時未按照上述包裝要求進行妥善包裝,導致其托運的氧化釹與其他物質發生接觸并產生反應引起火災,造成丹東聯運的經濟損失。法院判決:新威利成賠償丹東聯運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96 324.6元。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6)魯民終613號青島世新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簡稱世新貨代)與青島前灣西港聯合碼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前灣西港)港口作業糾紛案中,世新貨代將涉案貨物堆存于前灣西港的碼頭堆場,提貨時發現木漿發生嚴重水濕和污染的現象,貨損達428.392 9t,價值合人民幣171 357.16元。本案中雙方都應知曉涉案貨物木漿的存放、保管須注意防水,但對于前灣西港是否未盡到保管人應盡的義務,雙方存有爭議。根據所簽訂的《港口作業合同》第二條第4項的約定,世新貨代作為貨物提供方,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足以保證貨物質量的方式對貨物進行包裝,所以由包裝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應由世新貨代承擔。世新貨代在履行該合同過程中,僅以紙張樣物品對木漿進行了簡單包裹,該包裝不具有防水性,世新貨代未履行合同約定的適當包裝義務。前灣西港收到世新貨代交付的木漿后,在明知木漿包裝狀態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未向世新貨代提出其存在包裝不當問題,僅簡單以苫布覆蓋,采用單層類似磚塊樣大小的物品在木漿底部墊高存放。上述保管措施并不足以保證木漿堆的上部、底部、側面不受水濕,無法保證木漿完好。前灣西港作為保管人,未盡到《合同法》中規定的妥善保管義務(《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未適當履行《港口作業合同》中相關義務,造成了涉案貨物的水濕和污染損害,其經濟損失由雙方共同承擔。
寧波海事法院審理的(2012)甬海法商初字第270號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與嘉興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中,嘉興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所屬貨物由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承保從上海運送至德國漢堡,途中,由于包裝材料不足,包裝方式不當,包裝承重性能差,導致部分托盤上桶的頂部或底部發生凹曲變形,嘉興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需購買包裝材料重新對貨物進行包裝為由,向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提出不超過2 000 歐元的索賠,遭到拒絕。本案中,貨物由嘉興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自行負責裝箱,貨物包裝破損是由包裝不當導致的,而非運輸途中其他外來原因引起,故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嘉興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應自行承擔包裝不當帶來貨損,被告抗辯有理,法院予以采信。
以上案例均是由于企業忽視合理包裝的重要性引發的糾紛。合理的包裝應當可保護貨物安全,能經受運輸途中的顛簸。我國由于貨物包裝質量不過關造成貨物損毀的問題不斷出現,究其原因大多是企業為節約成本而在貨物包裝上偷工減料造成的。
2.1.2 企業包裝圖文說明標示不當
海上對外貿易中還有不少由于貨物包裝圖文說明中標志缺漏、圖文模糊不清引起的法律糾紛。
包裝上的圖文說明是為了向配送人員和消費者提供必要的貨物信息,是貨物的“身份證”,因而必須標示得當,且須清晰明白。如出境木質包裝,許多發達國家對木質包裝要求非常嚴格,要求木質包裝不帶樹皮、不攜帶病蟲害疫情,具有熏蒸處理標志與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簡稱IPPC)標志,且標志清晰,集裝箱必須清掃干凈等。企業未關注或不熟悉目的地國的包裝檢疫標志要求,違規出境未帶IPPC標志的木質包裝,使出境木質包裝遭到退回;或出口食品因標簽內容不符合目標國食品標簽法而被海關扣留引發糾紛,近年來類似的案列發生了多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0)魯民四終字第87號煙臺環球碼頭有限公司與煙臺冰輪股份有限公司貨損糾紛案中,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煙臺冰輪股份有限公司需根據產品特性以及不同的運輸裝卸要求,在貨物外包裝上標示準確的國際貨物運輸指示標志,如“重心”“起吊點”“正面向上”等;而涉案貨物外包裝上并沒有按約定打上英文的“重心”“起吊點”等標志,使港口操作人員無法注意貨物重心異常和穩性不良的問題,導致貨物在運輸中失去穩性從而發生倒塌。因此煙臺冰輪股份有限公司應承擔貨物包裝必要運輸標志缺漏而造成貨物損失的相應責任,煙臺環球碼頭有限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包裝上的圖文說明是承運者與消費者了解商品信息的窗口,企業在進行圖文說明標示時,需考慮到其包裝材料的適印性、圖文標志的耐久性及對包裝強度的影響,并充分說明此包裝的適運狀態。對于海運這類運輸包裝,應清楚標示貨物名稱、性質、尺寸、重量、操作注意事項、原產國信息,以便區分貨物,引導工作人員正確操作,以保護操作人員、貨物及運輸工具的安全。海運貨物包裝若缺少禁止倒置、易碎品、防濕等運輸標志時,容易造成操作人員的不規范操從而導致貨物受損,甚至引發人身安全事故。海運貨物包裝若標志運用不當或標示模糊,承運人無法辨認貨物,容易造成錯交、錯卸、混票等,尤其是危險物包裝上的標志,應保證在海水中至少浸泡3個月仍能清晰可辨。
2.1.3 企業選用的包裝裝載加固方式不當
某案例中所運輸貨物箱外觀雖完好無損,但箱內主機與附件因包裝與裝載不當而破損變形,且無法修復;經檢驗證明,貨物的損壞完全系賣方包裝和裝載不當所致,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三十五條第(1)款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因此,托運方應承擔包裝方式不當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4)津高民四終字第14號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簡稱都邦天津公司)與天津港國際物流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天津港物流公司)港口作業損害責任糾紛案中,由收貨方(即案外人天津天安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天安機電公司)對貨物進行裝箱加固,貨物由阿曼馬斯喀特市運回中國天津新港后,從碼頭提至驗放中心運輸途中貨物發生掉落,致使貨物損壞,貨物修復損失金額為839 083.80元。該貨物為重34t的履帶式起重機主機,加固所用的鋼絲繩強度較小,不足以固定該大型貨物,且加固點太少、加固位置不恰當,無法適應重型貨物的長途運輸環境。本案貨損事故發生因貨物包裝不當所致,因此天津港物流公司無需為此承擔責任。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1)滬高民四(海)終字第28號上海漢虹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簡稱漢虹公司)與太陽聯合保險(中國)有限公司(簡稱太陽保險)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中,漢虹公司與太陽保險簽訂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所涉航程包括中國境內外的往返運輸,涉案貨物抵達目的港時,木箱已經發生破損,且涉案貨物全損。木箱破損的原因是運輸途中木箱無法承受其頂部裝載過重貨物的壓力。漢虹公司雖對集裝箱內的木箱進行木材加撐加塞處理,但這種加撐加塞處理方式不合常規且無法避免木箱發生移位。故本案中引起木箱破損的原因是裝載方式不當,太陽保險無需承擔由包裝不當造成貨損的賠償責任。漢虹公司自行負責包裝貨物以及集裝箱的裝箱,法院認為“包裝”概念包括集裝箱或托盤內的積載,漢虹公司應承擔裝箱積載不當致損的全部責任。
以上案例均是由于相關企業選用不當的包裝方式而引發的糾紛。包裝方式不當體現在海運過程中裝箱、捆扎、裝袋、打包方式不當等方面。若綁扎帶不充分,牢固性以及強度不夠,會造成貨物無法安全裝載;若貨物擺放堆積不當,一方面會浪費運輸空間,降低運輸效率,另一方面則容易在海運的過程當中發生碰撞,以致貨物損毀;若貨物打包方式不當,會造成貨物移動,發生貨物毀損現象。
2.1.4 包裝公司專業化水平不高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08)滬高民四(海)終字第178號艾米可資源有限公司(簡稱艾米可公司)與太陽聯合保險(中國)有限公司(簡稱太陽保險)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中,艾米可公司以貨物含水量過高,收貨人拒收為由,向太陽保險提出索賠。本案中,涉案貨物為金屬錳粉,貨物由中國各大港口運至加拿大和美日韓等國;合同條款中明確要求須專業化包裝貨物。金屬錳粉這類貨物欠缺統一規范的國際、國內和行業包裝標準,因此可參考金屬錳粉的研發單位——湖南博云東方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制定的企業標準來界定貨物包裝是否符合要求。依據該標準,內包裝應采用塑料袋、外包裝采用鐵桶,或者內包裝采用塑料袋、外包裝采用編織袋,無論采用何種組合包裝方式,均應在內包裝里充惰性氣體。太陽公司申訴貨物未經專業包裝,艾米可公司僅采用雙層塑膠編織袋的防水包裝,且內包裝未充惰性氣體,不符合要求,據此太陽公司有權拒賠由包裝不當引起的貨損以及相關費用。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的(2010)滬海法商初字第1029號浙江豐島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海華輪船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中,浙江豐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海華輪船有限公司將價值為10023350日元的鮮花從上海運往日本名古屋。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主要切花產品包裝、運輸、貯藏國家標準》普通冷藏的規定,濕藏用于1周至4周短期貯藏,溫度保持在3~4 ℃度之間,且貯藏時應花頭朝上放置。但檢驗報告表明,部分貨物橫置于集裝箱內,未將花頭朝上放置。涉案鮮花在10余天左右即全損,據此可認定原告在鮮花包裝、擺放方向等方面未盡合理保管義務,是造成貨損原因之一。上海海華輪船有限公司作為專業承運人,應了解所運輸貨物的屬性及其特殊包裝要求,運輸時應盡謹慎照料與保管貨物的義務。故法院認為因貨損導致的相關損失應當由原、被告共同各半承擔。
以上案例均是由于相關包裝企業的專業化程度低,海運貨物包裝不當引發的糾紛。運輸包裝應根據貿易合同、產品特點選擇專業的包裝形式,而我國相關包裝企業的專業化程度還相對較低,許多包裝無法抵御海運航行中的風險。
2.1.5 企業對海運環境不了解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的(2016)滬72民初30號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案中,仙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仙樂公司)對外出口維生素膠囊,與丘博保險有限公司(簡稱丘博保險)達成保險合同關系。本案中,膠囊主要成分為熔點較低的明膠,因此其對較高溫度環境相當敏感。為此中國醫藥包裝協會標準YBX-2000—2007《明膠空心膠囊》中建議其貯存溫度不得超過25 ℃,而涉案航線經過深圳、新加坡、南亞等溫度較高地區,航程中溫度極有可能超過25 ℃。綜上,涉案貨損的直接原因是自然溫度變化;而究其根本原因,貨損是由運輸時未考慮貨物自然特性,對其包裝不當所致。根據運輸的具體環境條件對所運貨物進行與其自然特性相適應的包裝,既是原告的法定義務,也是合同義務。仙樂公司不考慮具體的運輸條件而采取常溫包裝,構成包裝不當,是自冒風險的行為。依據《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貨物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1)航行遲延、交貨遲延或者行市變化;2)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3)包裝不當。法院判決:仙樂公司所遭受的損失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除外責任,丘博保險依法不負賠償責任。
天津海事法院院審理的(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614號地中海航運有限公司與天津市泰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中,被告天津市泰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地中海航運有限公司運輸一批危險貨物片狀硫氫化鈉,由中國新港運至保加利亞布爾加斯港,涉案集裝箱在寧波港轉船,轉船期間多為降雨天氣。在由寧波港至布爾加斯港的運輸途中,由于高溫和持續的降雨導致裝有片狀硫氫化鈉的集裝箱內空氣潮濕,片狀硫氫化鈉變成液體流出將箱板污染;經查明,本案系因包裝不當導致貨物在集裝箱內與潮濕的空氣發生反應,并最終導致貨物包裝破損,在集裝箱內發生貨物泄漏。法院認定,泰戈國際貿易公司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05)閩民終字第95號華美貿易有限公司(簡稱華美公司)、青島海盛國際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簡稱海盛公司)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陽明海運)運輸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托運人華美公司將貨物鍋爐采用鋼絲繩固定在由海盛公司提供的敞開式平板集裝箱上,并由海盛公司委托陽明海運承運該貨物。該輪由廈門途經臺灣海峽駛往高雄時,天氣情況十分惡劣,導致運輸貨輪嚴重搖晃,船體向右傾斜度最大達30°,貨物移位且向右翻覆,致貨物遭受嚴重損毀。承運人啟航前已獲悉航程中將會遭遇惡劣天氣,理應對貨物進行加固措施,卻未對貨物進行相應處理,屬于管貨不力。案中托運人采用鋼絲繩來捆綁貨物,遭遇風浪等惡劣天氣時貨物發生顛簸,鋼絲繩因強度不夠而斷裂,造成貨損,因此該包裝不適合貨物的海上運輸,屬于包裝不當。因此本案貨損歸因于包裝不當及無防護加固措施,托運人應承擔主要責任,但承運人在預知航線內天氣的情況下冒險開航且未采取相應防護加固措施,屬于主觀因素上的過錯,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以上案例均是由于企業忽視海運的復雜環境造成的糾紛。海運環境與陸運環境不同,海上運輸工具在其航線行駛中處于復雜的自然環境中,受自然災害的影響大。海上運輸的海洋環境不穩定,運輸工具在航行時容易受到風、浪、涌等外力作用而發生搖蕩,產生6個自由度的運動,而橫搖、縱搖及垂蕩運動增加了大宗貨物海上運輸的不安全性。另外,對海運貨物包裝時需考慮海洋鹽霧環境,尤其是包裝與金屬結構、電子系統有關的貨物時,若沒有考慮海洋特殊高濕高腐蝕環境,容易導致貨物腐蝕損毀。
2.1.6 企業擬定的合同條款不嚴密
廈門海事法院審理的(2015)廈海法商初字第1330號原告北京智盛宏揚石材商貿有限公司(簡稱智盛公司)與被告泉州誠屹物流有限公司( 簡稱誠屹公司) 法人代表謝端端、天津市北方俊達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泉州三海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中,智盛公司委托銷售廠家包裝石材,即包裝由原告自行負責。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智盛公司發現該批貨物已經全部損毀,鑒于原告與被告之間并未就包裝達成任何約定,也無證據證明存在通用的包裝方式,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智盛公司所采取的包裝方式應滿足保護貨物安全的基本要求。本案中,智盛公司所選用的包裝材料為尺寸較小、材質較差的木方,此脆弱的包裝因撞擊而多處斷裂。在包裝方式上,石材由木方分隔成若干件,再用木方、鐵絲等加固,使之成為一個個整體,但部分石材每件片數過多,導致石材受力時較易發生傾倒;且部分石材之間存有一定空隙,原告未對石材空隙處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多數石材沿著空隙發生傾倒以致碎毀。綜上可知,涉案石材的包裝并未選用牢固耐用的材料、也未采取合理有效的包裝方式。法院認為,案涉石材受損系因原告未采取妥善包裝的過錯行為所致,誠屹公司等被告無需對該貨損承擔責任。
以上案例均是由于相關企業忽略合同中包裝條款這一細節問題造成的糾紛,企業在擬定貿易合同的包裝條款中常常未對包裝的材料以及方式作出明確規定,且采用簡單而模糊的術語,如“適合海運”“適合海運包裝”“習慣包裝”或“賣方習慣包裝”等,這些術語含意不夠明確,對貨物包裝無具體說明,容易引起糾紛。企業需重視包裝條款中的這些細節問題,對于不同商品應選用不同的包裝方式和運輸方式,依據所運貨物性質以及運輸方式制定詳細明確的合同包裝條款,若非散裝或裸裝貨物,則需在合同中對包裝規格、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包裝費用等制定出詳細的包裝條款。所擬定的合同條款中應對所運用的包裝方式和包裝材料作出具體說明,如采用木箱或紙箱或鐵桶或麻袋,明確單位包裝貨物的重量或數量,不宜采用“適合海運”“習慣包裝”等含義模糊、易引發爭議的術語,細化包裝條款,避免產生歧義,保證海上貿易活動的順利進行。
2.2 法律方面
2.2.1 不熟悉國內外關于海運包裝方面的法律法規
海上國際貿易中,除少數貨物采取裸裝或散裝形式,多數貨物都需通過包裝保護貨物。國際上關于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有《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和《鹿特丹規則》。
《海牙規則》全稱為《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是關于提單法律規定的首部國際公約。《海牙-維斯比規則》全稱為《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議定書》,其對《海牙規則》進行了修改和補充。《海牙規則》與《海牙-維斯比規則》中均規定,承運人在收受貨物并照管后,若辨認貨物所需的主要標志標示在貨物包裝上,則其應能保證在航程終了時貨物的包裝標志仍保持清晰可認。若因包裝不充分,標志模糊或不正確而引起貨損,承運人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責任由承保包裝的企業自行承擔。《漢堡規則》全稱為《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其中規定“貨物”包括貨物的包裝,以及用于拼裝貨物的集裝箱、貨盤或類似的運輸器具在內。《鹿特丹規則》全稱為《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其集成目前各大國際貨物海運規則,其中同樣規定“貨物”包括包裝以及任何設備和集裝箱。若并非由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導致的包裝不當或者標志不清所造成的損害,承運人免責或者僅承擔部分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參照同類貨物通用包裝方式對所運貨物進行裝箱或包裝,若無相應通用包裝方式,則所采取包裝方式應能確保貨物的安全。
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通過系列包裝法規提高進口門檻,限制進口貨物的市場準入額度。1)發達國家關于包裝使用材料方面的規定繁雜,如禁止使用聚氯乙烯制作的包裝材料,限制使用不能再生或不能降解的包裝材料等。歐盟就限制使用來自中國、加拿大、美國和日本的針葉木材所做的包裝材料入境(歐盟有關人士對此解釋說,歐盟爭取這項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病蟲害擴散)。因此,企業若在選用包裝材料時不關注輸入國的相關法規,不符合國際公約和國外標準,容易導致貿易失敗。2)國外關于包裝圖文說明方面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如日本規定進口商品包裝必須在質量、規格和檢驗方法上滿足特定標準,并貼有符合相關規定的標志等;加拿大規定包裝文字說明須有英法文對照;希臘規定包裝上須用希臘文標明公司和代理商名稱以及產品質量、數量等信息;韓國規定食品包裝須用朝鮮文標明產品名稱、成分、數量、批號、使用和保存方法,以及消費者對產品提出申訴的程序。3)國外在包裝方式和操作方式上的規定也有差異,如伊朗要求進口貨物采用托盤形式或重量為1t、體積大于1m3的集裝箱包裝;沙特阿拉伯規定進口袋裝貨物的包裝規格為每袋重量少于50kg,超過50kg的袋裝貨物則需附有托盤或具有可供提卸貨物的機械懸吊裝置,符合上述要求才可提供倉儲便利。
發達國家還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以避開包裝不當引起的法律糾紛,以減少對進出口國關系造成不利影響。如《美國統一商法典》中規定,按照合同要求,適當地對貨物進行貼加標簽、包裝裝箱,以滿足貨物的適銷品質要求。美國1999年出臺的《海上貨物運輸法》中規定,簽發的運輸合同應當載明貨物包裝重量、數量以及體積,載明承運人接收貨物時表面狀況,載明辨認貨物所需要的標志,且該標志在結束航程時仍能清晰可辯。
我國雖未簽署國際公約,但我國相關政府部門結合國情,參照國際公約慣例制定了《海商法》,因此我國《海商法》比較接近現代國際貨物運輸規則。《海商法》中規定,托運人應當妥善包裝托運貨物,并向承運人保證貨物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等信息的正確;若由于包裝不當或者貨物相關信息不正確造成的貨損,由托運人負責。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時,應當依照海上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規定,對危險貨物妥善包裝,標示出危險警示標志,告知承運人危險貨物名稱和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預防措施。《合同法》中規定,對于合同中明確作出貨物包裝方式的約定,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來包裝貨物;對于沒有約定包裝方式或者包裝方式約定不明確的貨物,托運人應當采用國際通用或者行業通用的包裝方式;對于沒有通用包裝方式的貨物,托運人應當采取能夠滿足貨物保護要求的包裝方式。《進出口商檢法》中規定,企業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須向商檢機構提出對包裝性能鑒定的申請。企業生產出口危險貨物,須向商檢機構提出對包裝使用鑒定的申請。對于包裝未經鑒定,或者鑒定不合格的危險貨物,不允許出口。我國其他關于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法規中提及包裝標準較少,如《海關法》對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查驗作出了規定,但并未明確說明貨物過海關時對包裝的要求。
2.2.2 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包裝相關法律不完善
目前,我國包裝立法仍相對落后,尚未有法律對包裝問題進行系統規定,我國雖已頒布了《海商法》和《合同法》,對海上貨物運輸包裝有相關規定,但總體而言規定比較少且定位模糊。我國海上貨物運輸包裝不當致損現象依然很嚴重,這在一定程度上與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包裝相關法律不完善的現狀有關。雖然《海商法》和《合同法》的施行,對海上運輸貿易活動的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但隨著國內外海運形勢的變化,《海商法》和《合同法》逐漸暴露出一些缺陷與不足,不能適應當下海運貿易對法律的需求。比如,我國《海商法》和《合同法》對貨物包裝、包裝不當和包裝程度的具體含義以及包裝技術標準均未作出明確規定。我國海上運輸包裝行業沒有統一系統的規范制度,各大海上運輸法規并未明確“包裝完善”和“包裝不善”的區別,也未對“操作規程”作具體說明,雖然有按照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進行包裝的規定,但對于解決實際問題卻無甚助益,對海上運輸業的包裝問題缺乏專項制度和規章要求,承運人僅按運輸習慣和經驗進行包裝捆扎運輸。由于法律法規上的缺失以及企業忽視包裝生產質量,這在相當程度上助長了海運出口包裝制品違規生產的風氣,導致我國海上貿易中常常采用不當貨運包裝,這一現實,不利于我國海上貿易的長足發展。同時,國外某些貨物包裝水平雖然達不到國際標準,但是由于我國缺乏相應的海上貨物運輸包裝相關法律條框限制,故能輕易低門檻進入我國,給我國消費者及生態環境帶來不可逆轉的危害。因此,我國海運貨物包裝法律體系仍需要完善,加強行政監督體制建設,從立法上解決海上貨物運輸包裝不當致損的問題[28]。
2.2.3 國外海上貨物包裝技術貿易壁壘
不同的國家對不同的貨物運輸包裝有不同的要求,尤其是對于危險品等特殊運輸貨物,輸入國家和地區對于產品的包裝、入境、檢驗有特殊的要求,需要在我國法規標準的基礎上進行額外操作來滿足輸入國的相關規定。以運輸聯想電腦為例,韓國和日本規定運輸聯想電腦的外包裝箱上必須粘貼發貨證明;日本和拉美區域的進口商對包裝的規定更加嚴苛,需給銷售包裝加套外箱;運往印度時包裝應帶有成本價格標簽等。鑒于目前國際海運立法現狀及各國經濟發展等諸多方面的因素,各國依據國情和法律傳統的不同制定的海上貨運法也不盡相同,造成國際上尚無統一的海上貨物運輸法。對海運貨物包裝的規定更是參差不齊,由此形成了各式各樣的海上貨物運輸包裝技術貿易壁壘,不公平競爭的問題也層出不窮。國外在文化地域等方面的差異,導致對進口貨物包裝的要求和規定也各不相同。尤其是當前國際貿易競爭激烈,許多國家把包裝要求作為加強對外競銷的手段之一。許多國家的法律和有關國際公約都規定若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包裝要求,或與行業習慣不符,買方有權拒貨。但一些國家卻利用符合本國嚴苛的包裝要求做幌子,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為了達到這些國家嚴格的包裝標準,我國對外貿易公司需要在包裝和檢驗等方面花費更多人力、物力與財力,從而增加了企業成本,降低了企業的競爭力。許多發達國家就是以此推行貿易保護主義,限制他國商品進口,保護國內市場,且由此引起的貿易糾紛接連不斷。
3 我國海運包裝相關問題的對策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分別從企業和法律兩方面提出我國海運包裝相關問題的幾點對策。
3.1 企業方面的對策
3.1.1 綜合多元因素科學包裝海上運輸貨物
科學包裝海上運輸貨物,要從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和包裝圖文說明等幾個方面全面地統籌考慮多元因素,以保障貨物的運輸安全。一是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選擇與貨物產品特性相符合。依據貨物的屬性、品質、重量、密度、體積、結構形式、周轉情況和海運時長等因素選擇適當的包裝材料,合理實施裝載加固措施,滿足貨物運輸、倉儲、銷售等方面的要求。二是在包裝強度方面滿足海上運輸防護要求。為避免因包裝強度不足而導致風險的發生,需考慮航程中地區緯度、氣候等因素,避免貨物包裝發生水濕、污染、機械損傷等,滿足貨物在海運中的防護強度要求,適合海上長距離運輸的復雜多變環境,保證貨物數量和質量,依循有關國家的政策與法律,符合相關出口標準。三是包裝圖文說明科學規范。海運貨物包裝應有識別標志、貨件尺寸規格重量標示、警示標志、原產國標志等,以區分不同的貨物;尤其是對于易燃、易爆和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等的特殊貨物,必須保證人身安全、運輸安全及貨物安全。對此,海運貨物包裝應附以必要的包裝儲運、安全警示等指示標志,提示所有操作人員對運輸貨物進行正規操作,保證操作人員能夠安全便捷地開展裝卸、搬運等工作。包裝標志還要緊密結合不同國家在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方面的差異,對貨物包裝圖文說明進行科學調整,迎合輸入國的消費習慣,避免在包裝上觸犯其禁忌。
3.1.2 科學分析海上運輸貨運環境的影響因素
海上貨物運輸與國內貨物運輸相比,行駛線路和運輸時間較長,經過的環節較多,需要途徑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溫度、濕度、氣壓等自然環境與政治經濟狀況、法律政策等人文環境差異大。因此,應通過科學分析海運環境,設計出科學合理的包裝以降低海上貨物運輸風險。對于海運貨物的包裝防護,除防震、防銹、防雨、防塵外,還應考慮貨物在鹽霧環境中的包裝防護要求。尤其是對包裝有金屬結構、電子系統的產品,應對關鍵部位進行防蝕處理,可采用油封、墊密封墊(條)封蓋、真空包裝、氣相防銹包裝、熱收縮包裝等防潮防銹包裝以阻止鹽霧通過,防止海水和含鹽空氣的進入;包裝外表面要求光滑平整,防止鹽霧海水在縫隙褶皺處積聚形成鹽漬與結晶。對易脆、易變形及應力集中部位施以適當加固防護措施。對有特殊要求的產品或零部件,還有除氧、防紫外線、防靜電、防電磁波、防低氣壓、防霉等防護要求。在設計包裝時,只有科學分析海上貨運環境的影響因素,采取針對性的防范措施,提升包裝質量,才能滿足海上貨物運輸的實際需要。
3.1.3 培育專業包裝技術人才及企業
海運貨物包裝設計必須科學可靠,結合出口產品特性以及長途海運方式,采用專業的包裝技術,適應航程中海洋氣候條件的變化,保證貨物安全。我國應積極培養專業包裝技術人才,大力支持專業包裝公司的發展,采用科學專業的包裝對海運貨物提供防護,充分利用運輸空間,節省成本,保證貨物的質量安全,防止由于包裝不當而發生貨物毀損的情況。同時,在專業包裝技術人員的指導下,從實踐案例和日常運營中總結經驗,為托運人提供專業的包裝技術指導,并向承運人提出運輸建議。
包裝技術專業隊伍的培養不僅要求包裝技術人員有熟練的技術,還應要求其熟悉各類相關的法律條款,掌握相關物流裝載及包裝常識、國際貿易常識、國際運輸的法律法規和國外區域性條約。海運出口貿易公司需要強化包裝專業團隊的培養與建設,并與專業包裝鑒定機構加強合作,一定程度上降低海上運輸過程中的風險。
3.1.4 重視對海運貨物包裝的檢驗
海運貨物包裝質量影響到我國出口產品質量和對外貿易的信譽,甚至關系到我國國家形象和國家聲譽問題。因此海運貨物包裝必須通過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嚴格禁止包裝檢驗不合格的貨物出口。包裝檢驗是依據貿易合同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對貨物包裝的外觀、性能、標志等項目進行檢驗。包裝檢驗應確保貨物內外包裝干燥潔凈、完整可靠;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標志( 包括標記和號碼等圖文說明) 符合貿易合同中約定的相關包裝條款,包裝性能滿足長距離運輸的強度要求;應重視對無相關標準的習慣包裝檢驗,確保所使用的習慣包裝能滿足保證貨物質量、數量要求。檢驗損壞的貨物時,查明貨損是否與包裝不當有關;檢驗殘損的包裝時,確認包裝殘損程度以及貨物損壞情況,查明責任歸因和歸屬。
對于相關檢驗檢疫部門,應明確商品檢驗機構的包裝檢驗職責范圍,確定具體的包裝檢驗項目;督促外貿公司結合輸入國相關法律和貿易合同,提供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商品檢驗機構、海關、港監及有關檢驗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出口商品包裝的檢驗管理與放行。
對船載貨物海上運輸包裝實施安全監管,涉及包裝生產、裝卸、運輸等多個復雜環節。要保障海上運輸貨物包裝的規范,包裝質量監管工作就需要對生產者、經營者、承運者進行統一監管,系統推進海運包裝規范工作。此外,為改善包裝監管系統,應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海事海關、檢驗檢疫、托運承運貨主、代理保險等環節的信息一體化通關網絡,在各個與包裝相關環節實現便捷高效的信息共享流轉。
我國暫沒有對海上貨物運輸的包裝出臺專業法律法規。為了避免由于包裝不當而發生糾紛,在運輸前托運人和承運人都應當加強包裝狀況的檢驗工作,同時使保險人也加入到檢驗環節。托運人應當及時辦理指定包裝檢驗相關證明;承運人依據托運人提供的包裝檢驗證明,履行好檢查包裝和貨物安全的義務,并按照合同上合理包裝運輸指示操作,開航前做好防預措施,保證雙方利益。因此,我國對外貿易企業應重視海運貨物的包裝檢驗,強化對海運貨物包裝檢驗的系統管理,認真履行包裝條款約定,確保貨物的安全運輸,避免出口貨物通關受阻而帶來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維護我國對外貿易的信譽。
3.1.5 建設完備的海運包裝管理體系
為了使我國海上貿易能夠順利開展,需重視海運貨物包裝質量的宣傳教育,建設完備的海運包裝管理體系,敦促包裝行業、外貿企業重視海運包裝的質量,從而自覺做好海運貨物包裝質量管理工作。首先,外貿公司與交易方簽署合同時,應結合貨物的性質以及商品的裝卸、運輸、儲存等情況,規定在包裝項目及包裝條款中列出貨物的名稱、品種及性狀,明確說明對運輸包裝的選擇。外貿公司與包裝生產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時應根據輸入國的市場準入要求、出口貨物包裝標準以及對外貿易合同中的包裝條款,在加工合同中詳細注明包裝質量要求,嚴格審查合同相關包裝條款,對貨物包裝事項進行細致分析,避免“適用包裝”等模糊術語的應用,確保合同條款的完整性。同時,包裝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約定的包裝條款設計包裝,加強包裝制造過程中各工序的質量管控。以上各環節環環相扣,形成完整的海運適用包裝管理鏈,以降低由于包裝不當而發生海運貿易失敗的風險。
3.1.6 制定海運適用包裝行業標準
法律法規的效力是具有普適性的,對于各類海運情況,若要求法律針對海運包裝的各個細節進行詳細規定是不現實的,因此對于不同的貨物可以輔以相關包裝標準和規則。如,海運通常會運輸體積大、質量重、價值高的大宗貨物,如器械設備等,海上運輸相關部門對這類大型貨物應出臺相應的運輸管理條例,明確承運人的包裝操作要求,包括裝載捆扎等,作為解決海上運輸糾紛案的依法理賠根據。在制定海運適用包裝行業標準時,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海運經驗,制定符合我國國情、適合國際海上貿易的適用包裝標準。鼓勵行業協會和企業積極參與制定國際包裝標準,從而制定出適合我國對外貿易發展需要的包裝標準。細化我國海運產品包裝的標準,即對包裝容積、包裝層次、包裝空間以及包裝成本等制定標準。限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海上貨物包裝的生產,全面提高我國海運包裝質量,減少國外市場準入障礙,增強我國海上貿易競爭力。
3.2 法律方面的對策
3.2.1 重視國外的產品包裝法律法規,規避貿易壁壘
我國缺乏針對海運包裝的法律細化規定,包裝觀念比較落后。許多發達國家都依國際包裝法規與標準制定了本國的包裝法,并借由海上貨物包裝法規構筑技術性貿易壁壘。他們依托其有利條件,如雄厚的經濟實力、先進的科技手段、完備的管理體制,以維護生態環境和消費者利益的名義,設置過高或不合理的技術標準:嚴厲的技術法律法規,名目繁雜的評定程序和認證制度,嚴格的檢驗檢疫方法,苛刻的商品品種、規格、花色、款式等外觀要求,層出不窮、花樣多變的包裝和標簽的限定。這必然會導致商品來源國企業負擔加重,競爭力下降,甚至可能因此而失去市場。我國通過海運方式進行對外貿易時,應密切關注輸入國對輸出國設置的貿易壁壘。國外對進口產品包裝的某些高標準、高要求,實質上是對輸出國設置的包裝壁壘。常見的包裝貿易壁壘表現為:
一是綠色包裝壁壘。美洲以及歐盟各國大力發展綠色包裝,拒收所有未經過高溫熏蒸或防腐劑處理的木材包裝材料,但若按所要求的方法處理包裝,消毒處理費用高,耗時長,包裝成本增加20%。
二是包裝材料壁壘。美國要求馬口鐵罐焊縫焊錫料內含鉛量減少50%;日本規定所有進口貨物塑料包裝應為可生物降解材料,限制非再循環利用的塑料包裝材料的使用,以減輕其環境負荷;日本在《藥品法》《化妝品法》中要求藥品、化妝品的包裝禁止使用干草和秸稈。
三是包裝方式壁壘。沙特阿位伯規定所有采用集裝箱運輸的海運貨物,必須適應該國堆高機裝卸,因此商品來源國必須使用托盤裝載貨物,且單位集合包裝件重量不得超過2t,袋裝貨物單位包裝不得超過50kg。沙特阿拉伯作此規定是為了方便港口機械運作,但也使得出口商不得不額外添加適用托盤和適用裝運袋,從而增加了出口成本。
四是包裝標志壁壘。美國在要求進口商品滿足ISO 9000系列標準之外,還通過產品包裝、標簽的立法設置進口障礙,利用各種包裝、標簽規定對進口商品進行嚴格檢查,如在美國的海關查驗中要查驗貨物是否貼上所要求的特殊標志或標簽,而且還要查驗貼標志或標簽的方法是否符合海關要求。
五是包裝檢驗檢疫壁壘。美國、加拿大、英國、歐盟等一些西方國家和地區單方面對我國出口貨物的木質包裝實施苛刻的新檢疫標準,提出嚴格的檢疫處理要求;日本的《食品衛生法》規定若包裝容器材料為氯乙烯樹脂,須測定包裝中鎘、鉛元素的含量,以確保食物安全。
發達國家設置的包裝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面廣,所造成的損失金額大,對此我國出口商應及時了解輸入國家及地區的包裝法規,明確在海上運輸貨物包裝領域需關注的重點和難點,認真分析以往由于包裝不當導致交易失敗的原因,防范于未然。海上運輸貨物包裝還應符合輸入國有關的法律、規程、技術標準等;采取相應的措施,通過選用合適的包裝材料、科學的包裝方式、明確的包裝圖文說明,結合合理的包裝技術,執行國外相關的法規和技術標準,使用符合運輸要求、便于裝卸和保證貨物安全的運輸包裝,保證海運貿易的順利進行。同時,政府也應出臺相應的財政扶持政策,鼓勵企業投入人力、物力,認真進行包裝的檢驗、測試、評估等,以避免貿易壁壘的影響。
3.2.2 借鑒發達國家的法律,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
為了杜絕海上貨物運輸包裝不當致損現象的發生,發達國家已經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立法規定產品包裝的標準,其中美國、日本、德國等在海運貨物包裝方面有著相對完整的法律體系。國外嚴格的法律有效遏制了海上貨物運輸包裝不當致損現象的發生,從而節約了資源,保護了相關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縱觀我國相關法律,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包裝的規定不夠完備,且缺乏實踐性,因此有必要修改《海商法》和《合同法》,以適應我國海運貿易的發展。
《海商法》作為特別法優先于《合同法》,但是兩者對承運方和托運方的權利義務規定較為概括,如僅規定托運人對所交付貨物承擔妥善包裝的義務,卻沒有給出“妥善”的標準,易引起司法上的糾紛。新公約《鹿特丹規則》對海運貨物適于運輸操作方面做出了包括裝箱、堆碼、捆綁、加固和卸貨等的相關規定,以保證貨物運輸安全。與之相比,我國《海商法》對海運包裝的規定顯然是不完整、不充分的,因此《鹿特丹規則》的規定對我國海上運輸法有借鑒意義,應當明確托運人在以集裝箱或車輛方式交貨時包裝方式與操作的適貨義務。
不同貨物采取的包裝方式和包裝標準也不同,我國《海商法》對貨物的分類卻比較籠統。與之相比,《合同法》在第 307條中列舉了危險貨物相關規定: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危險物品,應當妥善包裝、做出標志標記,并且書面通知承運人。而我國《海商法》并未列舉危險貨物的種類,而是直接使用“危險貨物”一詞。我國《海商法》可以借鑒《合同法》以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簡稱《國際危規》) 采取列舉方式界定危險貨物,列明危險貨物的種類和性質,規定概括性的條款。但《海商法》法條對“妥善包裝”“包裝方式”以及“貨物分類”不詳盡,可以參考國際上依據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制定的《國際海運貨物規則》、新公約《鹿特丹規則》以及其他相關的國外法律,輔以適用標準,對不同類別的貨物規定不同的包裝方式,參考國際各大公約對貨物包裝、標志、運輸等方面提出建議 ,將海運適用的包裝規范涵蓋其中。
另外,我國海上運輸相關法律沒有對海運貨物包裝不良作出相關定義。如美國的《海上運輸法》詳細地涉及了包裝標志的細節,而我國海上運輸相關法律對于包裝標志的規定含糊不清。海運包裝標志包括收發貨標志、運輸指示標志、危險貨物警示標志,這些標志應清楚全面地標示在顯眼位置;包裝標志還應易于辨認、堅固且不易脫落,尤其對于危險貨物這類特殊貨物,除用主標志表示危險性質外,還須用副標志來表示其危險性。可參考《國際危規》第五章針對危險貨物的標志標簽所作的詳細規定,如貨物包裝標志需清楚醒目且通俗易懂。海運國際貿易的輸入國與輸出國即便語種不同,彩色的圖樣標簽仍能吸引操作者的注意,警示內部貨物的危險性,從而小心謹慎地處理貨物。因此,有必要對我國危險品管理條例和相關標準進行補充,規定應在危險貨物包裝上作出醒目標記,保證操作者從較遠的距離也能注意到,提醒和警告所有操作方在操作貨物的過程中注意所運貨物的危險性。
在我國對外貿易和海運行業飛速發展的背景下,海運法律的系統規范有利于增強我國對外貿易的競爭實力,從而適應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我國《海商法》是將國際公約條例直接植入而成的,有些條款與我國國情及其他法律存在沖突,因此有必要對海上貨物運輸相關法律制度進行修改,使之完善。如果能出臺一部符合我國海運實際需求的《海上貨物運輸法》單行法,實現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運輸合同的統一規范,增加法律確定性,提高國際貨物運輸效率,將在國內、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中發揮極其重要作用。因此,國家必須完善法律,建立完備的海運貨物包裝法律體系,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并結合當前司法實踐,引入先進的法律理念,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海運包裝法律制度。
4 結語
我國出口企業的海運貨物包裝不當致損往往引發巨額索賠,不僅造成資源的浪費,而且還損害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利益,造成損壞客戶關系、破壞公司形象,甚至影響我國在對外貿易活動中的形象與聲譽等一系列惡劣后果。因此,應盡可能避免海運貨物包裝不當致損現象的發生。本文例舉了由于包裝不當而發生海事糾紛的案例,介紹了海上貨物運輸包裝致損的現象,分別從企業和法律兩方面分析了目前海運貨物包裝存在的問題,并針對性地提出了對策:企業方面,綜合多元因素,考慮海運環境的重要影響,科學全面地提高我國海運貨物包裝質量,加強包裝質量檢驗監督,建設完備的海運包裝管理體系,制定詳細的海運貨物適用包裝標準;法律方面,關注國外的產品包裝法律法規,明確海上貨物運輸包裝不當的范圍,避開貿易壁壘,并借鑒國外的法律制度,引入先進的法律理念,完善我國海運貨物適運包裝相關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