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塑復合桶塑料內膽桶企業標準
(Q/320412 CZS 001-2010)
常州市塑料廠有限公司 朱義華
前言
本標準依據產品質量特性制定。
本標準編寫遵循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
本標準由常州市塑廠廠有限公司提出并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朱義華、王秋燕。
本標準歷次版本:Q/320400SL007-2002、Q/3204CCM002-2004、Q/3204CCM002-2007。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塑料內膽桶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聚乙烯(PE)為原料,采用中空吹塑法生產的鋼塑復合桶中的塑料內膽桶(簡稱內膽桶),主要供化工、醫藥、食品工業的產品盛裝和儲運。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03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ISO 2859-1:1999,IDT)。
3 要求
3.1 外觀
無氣泡及明顯的雜質(每200平方厘米中黑點雜質長度0.5mm≤L≤3mm不多于5個),不準有穿透狀雜質,廢邊修整光滑,內膽桶無油污和異物,嵌件與內膽桶熔接良好。
3.2 容量
實際容量大于公稱容量。
3.3 質量偏差
實際質量與核定質量(注)的允許差見表1。
表1 質量偏差
規格(L) |
20 |
25 |
30 |
50 |
58 |
80 |
200 |
205 |
質量偏差(%) |
±5 |
±5 |
±5 |
±5 |
±5 |
±4 |
±4 |
±4 |
2.4 尺寸及尺寸偏差
3.4.1 實際外形尺寸與公稱規格尺寸的允許差見表2。
表2 規格尺寸
規格,L |
外形尺寸,mm |
桶口尺寸,mm |
灌注口,Φ1 |
排氣口,Φ2 |
20 |
Φ280×362(388) a) |
56 |
24 |
25 |
Φ300×356(282) |
56 |
|
30 |
Φ278×520(540) |
50 |
|
50 |
Φ364×530(556) |
56 |
|
58 |
Φ366×590(618) |
56 |
|
80 |
Φ416×600(626) |
56 |
24 |
200 |
Φ564×848(874) |
56 |
24 |
a)括弧內尺寸為自底部至桶口蓋上平面的高度。 |
3.4.2 尺寸偏差
表3 尺寸偏差
規格,L |
20 |
25 |
30 |
50 |
58 |
80 |
200 |
205 |
直徑偏差,mm |
±2 |
±2 |
+2 |
±2 |
±2 |
±3 |
±3 |
±3 |
高度偏差,mm |
±2 |
±2 |
±2 |
±2 |
±2 |
±3 |
±3 |
±3 |
3.5 最小壁厚見表4。
表4 最小壁厚
規格,L |
20 |
25 |
30 |
50 |
58 |
80 |
200 |
205 |
最小壁厚,mm |
0.8 |
0.8 |
0.8 |
0.8 |
0.8 |
0.8 |
1.0 |
1.0 |
3.6 密封性能
2.6.1 在試樣內注入常溫公稱容量的水,用測力板手將蓋與內膽桶旋緊,扭力見表5,櫻花置于平地(灌注口近地面),4小時后加以檢查,不滲漏。
表5 旋蓋的扭力
蓋直徑,mm |
扭力,N·M |
21~40 |
8~10 |
41~70 |
20~30 |
>70 |
30~50 |
3.6.2 T類桶:將試樣注滿水,排除空氣,連接壓力機,試驗時加壓至表6規定的液壓試驗壓力,恒壓30min,然后加以檢查,無破損、無泄漏。
注:T類桶為危險品類物料包裝桶。
表6 液壓試驗壓力
包裝類別 |
液壓試驗壓力,kPa |
Ⅰ |
250 |
Ⅱ |
100 |
Ⅲ |
100 |
3.7 跌落性能
桶應能承受按表7規定的跌落高度跌落,試驗后,內膽桶無破損,撞擊時允許桶口部有少量漏液。
表7 跌落高度
桶的規格,L |
跌落高度,m |
<50 |
1.2 |
≥50 |
1.0 |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取桶在自然光線明亮處,正視目測,黑、雜質的長度采用分度值為0.02mm的量具測量,應符合3.1要求。
4.2 容量
內膽桶盛裝自來水至滿,采用感量200g的衡量器稱重,按自來水比重1L/1kg計算內膽桶容量,應符合3.2要求。
4.3 質量偏差
采用感量5g的衡量器稱重,應符合3.3要求。
4.4 尺寸及尺寸偏差
采用分度值為1mm的量具測量,應符合3.4要求。
4.5 最小壁厚
采用分度值為0.02mm的量具(或測厚儀)測量,應符合3.5要求。
4.6 密封性能
4.6.1 取桶并在試樣內注入常溫公稱容量的水,用扭力板手按表5規定的擰緊力矩將蓋與內膽桶旋緊,將桶橫置于平地(灌注口近地面),4小時后檢查,應符合3.6.1要求。
4.6.2 T類桶:將試樣鉆孔,安裝密封頭,然后蓋上蓋,通過接頭將試樣注滿水,排除空氣,連接壓力機,試驗時加壓至表7規定的液壓試驗壓力,試驗壓力應連續地、均勻地施加。恒壓30min,然后加以檢查,應符合4.6.1要求。
4.7 跌落性能
在桶中加水致公稱容量,從表7規定高度自由跌落至水平剛性光滑表面上,試驗次數為一次,跌落試驗后目測檢查,應符
3.7要求。
5 檢驗規則
5.1 總則
每批桶應經生產企業質量檢驗部門出廠檢驗合格并出具合格證方可出廠。
5.2 組批規則
以同一進貨批原材料連續生產的結構、規格相同的同一交貨批桶或月計劃投料批桶(以“只”為單位),組成一個檢驗批。
5.3 檢驗分類
桶的檢驗可分為出廠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檢驗。
5.4 出廠檢驗
5.4.1 出廠檢驗項目為:外觀、質量偏差、尺寸偏差、最小壁厚、密封性能。
5.4.2 外觀、質量偏差出廠檢驗按GB/T 2828.1規定的正常檢驗二次檢驗抽樣方案,一般檢查水平Ⅰ,AQL=4.0。
5.4.3 尺寸偏差、最小壁厚、密封性抽樣數不少于3只。
5.5 定期檢驗
容量、抗跌性項目一年內至少進行二次。
5.6 型式檢驗
5.6.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產品出現重大質量事故并整頓后,重新恢復生產時;
b)在原材料及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d)正常生產中,每年進行一次;
e)產品停產3個月以上重新恢復生產時;
f)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有爭議時,應商定請質量檢驗機構促裁檢驗。
5.6.2 型式檢驗項目為全項目檢驗。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6.1.1 產品上應注明生產廠名或商標、生產日期。
6.1.2 產品合格證上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及批號、檢驗員工號。
6.1.3 產品執行標準編號應標注在合格證上。
6.2 包裝
按訂貨合同規定,產品可采用裸裝或以塑薄膜等包裝。
6.3 運輸
6.3.1 運輸工具應清潔,運輸時應防止撞擊和接觸銳利物體,保持包裝完好無損,避免日曬雨淋及污染。不得和有害物質混裝運輸。
6.3.2 內膽桶儲存物料應符合附錄A(規范性附錄)規定。
6.4 貯存
6.4.1 內膽應遮篷貯存,避免曝曬。
6.4.2 產品灌裝溫度≤50℃,貯存溫度≤40℃.
6.4.3 自生產之日起內膽的儲存期為一年半。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內膽的正常使用和工作條件
A.1 不可盛裝散發氣體的液體:相互會發生危險反應的不同物質不應裝在同一內膽內;對于未裝過的液體,應進行至少6個月的試驗,在此期間應始終盛裝著以后準備盛裝的液體,然后對內膽進行符合Ⅱ類危險品包裝各項要求的試驗。
A.2 不可盛裝與內膽起反應而產生危險產物或嚴重削弱內膽強度的物質。
A.3 內膽充灌液體時,必須留有足夠空余量,以避免由于運輸中可能發生溫度變化造成液體膨脹而導致內膽滲漏。
A.4 內膽應完全合適地裝在外包裝內,外包裝不得有任何會擦傷內膽的凸出部分,應保證在正常運輸條件下內膽不破裂、戳穿或滲漏,使液體進入外包裝。
A.5 內膽單獨出廠時,需方在半個月內驗收完畢,將驗收報告反饋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