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1)
頒發部門:鐵道部
發布日期: 1995-08-14
生效日期: 1995-08-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等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鐵路運輸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
第三條 危險貨物按其主要危險性和運輸要求分為九類:
第一類:爆炸品;
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三類:易燃液體;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類:放射性物品;
第八類:腐蝕品;
第九類:雜類。
有些貨物雖不屬上述危險貨物,但容易引起燃燒,在鐵路運輸過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屬易燃貨物。
第四條 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是貨運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危險貨物運輸發展的方向。做好這項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條件,加快貨物接取送達,減少作業環節,避免了人工直接搬運所帶來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整體管理水平。因此,應制定發展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的規劃,分期分批的逐步將危險貨物納入集裝箱運輸的方式。
第五條 危險貨物辦理站和裝卸場所應設在安全地點,并且相對集中.危險貨物專辦站應遠離市區和人口稠密的居民點。鐵路新建危險貨物專辦站時,應與發展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配套考慮。同時應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險貨物辦理地點,并根據運量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立危險貨物作業場所。
企業新建、擴建時,危險貨物應做到就地生產、就地使用,盡量避免長距離運輸。凡跨鐵路局運輸危險性較大的貨物,事先須經鐵道部同意,必要時還需進行安全運輸的科學論證。
第六條 經常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建造具備通風、報警、消防、防爆、避雷、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的專門倉庫。危險貨物專門倉庫的耐火等級及防火要求應符合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爆炸品的專門辦理站應設置具有防爆性能的倉庫和停放爆炸品車輛的專用線路。放射性物品的專門辦理站,應根據物品性質和實際需要設立能屏蔽射線輻射的庫房。
現有的危險貨物辦理站和危險貨物倉庫如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一款及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除車站要采取措施、嚴格制度和加強管理防護外,鐵路局應作出規劃,限期調整解決。
對運量小和不具備安全運輸條件的車站,鐵路局應采取“關、停、并、轉”的做法,實行集中辦理,并積極考慮發展集裝箱運輸。
各鐵路局必須在分局管內適當地點設置貨車洗刷所。
第七條 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防護、檢查、交接制度,加強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并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貨運、裝卸人員都要經過專業知識培訓,熟悉危險貨物特性和有關規章,并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經常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成立安全小組,組織義務消防隊和救護隊,定期進行消防和救護演習,提高對事故的預防和處理能力。
第八條 危險貨物專辦站內經常接觸危險貨物的作業人員,及其它車站危險貨物倉庫的專職貨運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待遇按勞動部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和貨車洗刷所應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包括處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等)。
勞動防護用品應有專人保管,并訓練有關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應具有防靜電功能,平時應保持清潔。作業工作服等防護用品用后必須集中清洗,不得穿戴回家。
經常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車站和洗刷所應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并要妥善保管,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鐵路衛生防疫部門應做好危險貨物運輸的防護指導和衛生監督,做好人員中毒、灼傷急救的培訓指導工作。危險貨物辦理站應備有必需的急救藥品,配備的醫務人員應熟悉危險貨物中毒、灼傷的急救方法。直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并合理組織和安排健康療養等活動。
第九條 經由鐵路運輸的危險貨物,除軍運、國際聯運、水陸聯運等另有規定者外,均按本規則辦理。
第二章 包裝和標志
第十條 危險貨物包裝根據其內裝物的危險程度劃分為三種包裝類別:
Ⅰ類包裝--具有較大危險性;
Ⅱ類包裝--具有中等危險性;
Ⅲ類包裝--具有較小危險性;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及放射性物品的包裝應分別按勞動部《氣瓶安全監察規程》、GB11806-89《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和內包裝應按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及危險貨物包裝表的規定確定包裝方法,同時還需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裝材料的材質、規格和包裝結構應與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和重量相適應。包裝容器與所裝貨物不得發生危險反應或削弱包裝強度。
2.充裝液體危險貨物,容器應至少留有5%的空隙。
3.液體危險貨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對可產生有害蒸氣及易潮解或遇酸霧能發生危險反應的應做到氣密封口。對必須裝有通氣孔的容器,其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貨物流出和雜質、水分進入,排出的氣體不致造成危險或污染。其它危險貨物的包裝應做到嚴密不漏。
4.包裝應堅固完好,能抗御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的沖擊,振動和擠壓,并便于裝卸和搬運。
5.包裝的襯墊物不得與所裝貨物發生反應而降低安全性,應能防止內裝物移動和起到減震及吸收作用。
6.包裝表面應清潔,不得沾附所裝物質和其它有害物質。
第十二條 危險貨物包裝,需做包裝性能試驗。試驗方法、要求和合格標準,可比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性能試驗方法辦理。盛裝液體危險貨物的金屬桶、金屬罐、塑料桶、塑料罐及鋼塑復合桶,每桶(罐)每次使用前都必須做氣密試驗。
鋼瓶的機械強度試驗應符合勞動部《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要求;放射性物品包裝應按照GB11806-89《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的要求進行設計和試驗。
鐵路局可指定包裝檢測機構根據本規則附件四的規定,對危險貨物的包裝性能、質量和材質進行檢查和測試,保證包裝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 托運人要求改變包裝時,應填寫改變運輸包裝申請表,并應首先向發站提出經縣級以上(不包括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包裝方法、產品理化特性及經包裝檢測機構出具的包裝試驗合格證明。
發站對托運人提出的改變包裝的有關文件確認后,報鐵路分局批準[爆炸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一級毒害品(劇毒品)報鐵路局批準],在指定的時間和區段內組織試運。跨局試運時由主管鐵路局通知有關鐵路局、分局和車站。危險性較大的貨物,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后,方可試運。
試運前承運人、托運人雙方應商定安全運輸協議。
試運時,托運人應在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試運包裝”字樣。試運時間1~2年。試運結束時車站應會同托運人將試運結果報主管鐵路分局和鐵路局。鐵路局對試運結果進行研究后,提出試運報告報鐵道部。鐵道部根據試運報告進行必要的復驗,達到要求后正式批準。未經批準或超過試運期限未總結上報的,必須立即中止試運。
第十四條 對于進出口危險貨物,按下列要求辦理:
1.托運的貨物,在《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鐵路聯運危險貨物運送特定技術條件》等有關國際運輸組織的規定中屬危險貨物,而我國鐵路按非危險貨物運輸時,可繼續按非危險貨物運輸,但包裝和標志應符合上述有關國際運輸組織的規定。托運人應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轉海運進(出)口”或“國際聯運進(出)口”字樣。
2.托運的貨物、國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規定為危險貨物,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鐵路聯運危險貨物運送特定技術條件》等有關國際運輸組織的規定中屬非危險貨物時,按我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辦理。
3.同屬危險貨物但包裝方法不同時,進口的貨物,經托運人確認原包裝完好,符合安全運輸要求,并在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進口原包裝”字樣,經請示鐵路分局同意后,可按原包裝方法運輸。出口的貨物、托運人應按本規則第十三條辦理。
第十五條 使用舊包裝容器裝運危險貨物時,必須符合本規則第十一條的要求,托運人應在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使用舊包裝、符合安全運輸要求”后方可承運。
第十六條 性質或消防方法相互抵觸,以及配裝號或類項不同的危險貨物不得混裝在同一包裝內。
采用集裝化運輸的危險貨物集合包裝必須有足夠的強度,能夠經受堆碼和多次搬運,并便于機械裝卸。集合包裝中的單件應符合本規則附件二的規定。
第十七條 每件貨物的包裝應牢固、清晰地標明規定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并有與貨物運單相同的危險貨物品名。
第三章 托運和承運
第十八條 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時,應在貨物運單“貨物名稱”欄內填寫危險貨物 品名索引表內列載的品名和編號,并在運單的右上角,用紅色戳記標明類項。
允許混裝在同一包裝內運輸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在貨物運單內分別寫明貨物名稱和編號。
第十九條 性質或消防方法相互抵觸,以及配裝號或類項不同的危險貨物不能按一批托運。
第二十條 禁止運輸過度敏感或能自發反應而引起危險的物品。
凡性質不穩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運輸中能引起劇烈反應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采用加入穩定劑或抑制劑等方法,保證運輸安全。
對危險性大,如易于發生爆炸性分解等反應或需控溫運輸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提出安全運輸辦法,報鐵道部審批。
除裝入爆炸品保險箱的和配裝表第1、2號內所列品名外,爆炸品限按整車辦理。
第二十一條 托運爆炸品時,托運人應提出危險貨物品名表內規定的許可運輸證明(公安機關的運輸證明應是收貨單位所在地縣、市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同時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名稱和號碼。發站應確認品名、數量、有效期和到達地是否與運輸證明記載相符。
第二十二條 裝過危險貨物的空容器,口蓋必須封閉嚴密。裝過有毒、易燃氣體的空鋼瓶和裝過黃磷、一級毒害品(劇毒品)、一級酸性腐蝕品的空容器必須按原裝危險貨物運輸條件辦理。其它危險貨物空容器,經車站確認已卸空、倒凈,可按普通貨物運輸。但托運人應在貨物運單“貨物名稱”欄內注明“原裝×××,已經安全處理,無危險”字樣。
第二十三條 托運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未列載的危險貨物時,托運人在托運前向發站提出經縣級以上(不包括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說明書”鐵路部門據以確定運輸條件組織試運。爆炸品、氧化劑量和有機過氧化物、一級毒害品(劇毒品)由鐵路局批準,其它品類由鐵路分局批準。如上述危險貨物采用的包裝與品名表規定不一致時,亦應按本規則第十三條辦理。
“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說明書”經批準后,發站、鐵路分局、鐵路局各存查一份,一份交托運人,一份隨貨物運單交收貨人。
試運時,應按本規則第十三條第四款辦理,但“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應注明“危險貨物新產品試運”字樣。
第二十四條 發站受理和承運危險貨物時,應認真做到:
1.確認貨物運單內品名、編號、類項、包裝等填寫是否正確、完整,并核查危險貨物品名表第11欄內有無特殊規定;
2.核查托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3.檢查包裝是否符合規定,各項標志是否清晰、齊備、牢固。
第四章 按普通貨物運輸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危險貨物按普通貨物條件運輸時,經鐵路分局批準并可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發運。托運人應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可按普通貨物運輸”(如“易燃液體,可按普通貨物運輸”或“放射性物品,可按普通貨物運輸”)。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按普通貨物條件運輸:
1.危險貨物品名表第11欄內有規定的;
2.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內品名之前注有“*”符號,貨物的包裝、標志符合規定,每件貨物凈重不超過10Kg,箱內每小件凈重不超過0.5Kg,一批貨物凈重不超過100Kg,每車不得超過5批;
3.成套貨物的部分配件或貨物的部分材料屬于危險貨物。
第二十七條 放射性物品的包裝件外表面最大輻射水平不超過0.005msv/h(0.5mrem/h),包裝件外表面放射性污染不超過表1中的最大限值,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按普通貨物運輸。
包裝件放射性污染最大限值
表1
污染表示 |
β、γ低毒性α發射體
2 2
Bq/cm (μCi/cm) |
其它α發射體
2 2
Bq/cm (μCi/cm) |
包裝件外表面或包裝件 |
-5 |
-5 |
外層輔助包裝和運輸工具表面 |
0.4(10) |
0.4(10) |
1.每個包裝件放射性內容物不超過表2中所列限值。
包裝件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表2
內容物性質 |
儀表或制成品 |
放射性物品
包裝件限值 |
物品限值 |
包裝件限值 |
固態:特殊形式 |
- 2
10 A1 |
10 A1 |
- 3
10 A1 |
其他形式 |
- 2
10 A2 |
10 A2 |
- 3
10 A2 |
液態: |
|
|
|
氣態:氚 |
- 2
2×10 A2 |
- 1
2×10 A2 |
- 2
2×10 A2 |
特殊形式 |
- 3
10 A1 |
- 2
10 A1 |
- 3
10 A1 |
2.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儀表和工業制成品,但距該儀表或工業制成品外表面10CM處任何一點的輻射水平都不超過0.1msv/h(10mrem/h);同時每件儀表或物件應貼有放射性標志。
第五章 裝卸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 危險貨物限使用棚車(包括毒品專用車)裝運,危險貨物品名表第11欄內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整車發送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礦石、礦砂必須使用毒品專用車。如棚車、毒品專用車不足,經發送鐵路局批準在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措施的條件下,可以使用全鋼敞車運輸。
爆炸品(爆炸品保險箱除外)、氯酸鈉、氯酸鉀、黃磷和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應選用木底棚車裝運,如使用鐵底棚車時,須經鐵路局批準。
使用木底棚車裝運爆炸品,如危險貨物品名表第11欄中未限定“停止制動作用”時應使用有防火板的木底棚車。
鐵路局應指定毒品專用車保管(備用)站,加強運用管理和維修工作。毒品專用車回送時,使用“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
第二十九條 危險貨物裝卸前,應對車輛和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檢查。車內、倉庫內必頁清掃干凈。
裝卸危險貨物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照明燈具應具有防爆性能,裝卸作業使用的機具應能防止產生火花。
作業前貨運員應向裝卸工組詳細說明貨物的品名、性質,布置裝卸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和需準備的消防器材及安全防護用品。作業時要輕拿輕放,堆碼整齊牢固,防止倒塌,要嚴格按規定的安全作業事項操作,嚴禁貨物倒放、臥裝(鋼瓶及特殊容器除外)。破損的包裝件不準裝車。
第三十條 在同一車內配裝數種危險貨物時,應符合危險貨物配裝表的規定。鐵路局認為有必要時,可按配裝表組織沿途零擔危險貨物分組運輸。
第三十一條 托運人、收貨人有專用鐵路、專用線的,整車危險貨物的裝車和卸車必須在是鐵路、專用線辦理。托運人、收貨人提出專用鐵路、專用線共用時,需由鐵路分局批準。
第三十二條 整車運輸的爆炸品(配裝表內第1、2號所列品名除外)以及另有規定的貨物品名,托運人應派人押運。押運人員應熟悉貨物性質,掌握押運人須知的有關要求,隨帶必要的工具,備品和防護用品,保證全程押運。
第三十三條 有調車作業限制、編組隔離限制和需要停止制動作用的貨車,應按表3規定辦理。
特殊防護事項表
表3
特別防護事項 |
貨車上的表示 |
運輸單據上的表示 |
禁止溜放或溜放時限速連掛的車輛(附件五) |
在貨車兩側插掛“禁止溜放”或“限速連掛”的貨車表示牌 |
在貨物運單右上角、票據封套、裝載清單上用紅色記明“禁止溜放”或“限速連掛”字樣。 |
車輛編組隔離表(附件六)規定編組需要隔離的貨車 |
在貨車表示牌上記明規定的三角標記,對無“禁止溜放”或“限速連掛”的貨車應記在貨車表示牌背面并在貨車兩側反插貨車表示牌 |
在貨物運單右上角、票據封套、裝載清單上用紅色記明規定的三角標記。 |
危險貨物品名表第11欄中規定停止制動作用的貨車 |
在貨車表示牌上記明“停止制動作用”字樣 |
在貨物運單右上角、票據封套、裝載清單上用紅色記明“停止制動作用”字樣 |
在同一車內裝有編目隔離不同要求的危險貨物時,應按隔離車輛數最多的危險貨物作為隔離標準。整裝零擔車應在封套上記明其類項。
有關禁止溜放、溜放時限速連掛、停止制動作用或編組隔離事項,應均按規定在列車編組順序表上做出相應的記載。
第三十四條 裝運爆炸品(爆炸品保險箱除外)需要使用停止制動作用的貨車時,應通知車輛部門對所用貨車進行檢查,確認技術狀態良好后,關閉制動機。到站卸車后并應通知車輛部門恢復制動作用。有關關閉制動機或恢復制動作用的通知及辦理情況,車站及車輛部門應認真登記作成記錄。有關交接辦法,各局可制定具體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車站應及時組織危險貨物的發送和中轉。對裝有危險貨物的車輛應快送、快取、優先編組掛運。停放裝有危險貨物的車輛時,車站應嚴格掌握,注意安全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