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容器 危險品包裝用塑料桶
GB38191-2000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0-9-26批準 2001-03-01實施
前 言
本標準參考了DIN 6131—1989《塑料桶》和FOCT 24463—1980《聚合物制的桶》,并結合我國的情況對規格進行了篩選和確定。
本標準的試驗方法和數值是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和我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確定的。
本標準的第5.3、6、7條為強制性的。其余條款是推薦性的。
本標準由中國包裝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包裝標準技術委員會危險品包裝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化學工業部標準化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上海帆順實業總公司、山東慶云春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吳江市青云塑料廠、北京南遠運達制桶廠、寶雞秦川機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華盾塑料公司、大連第十三塑料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曲衍平、張令國、沈正林、郎明智、張大生、史永宏、楊金常。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盛裝危險品用塑料桶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盛裝危險品的以高密度聚乙烯為主要原料的60 L~220 L聚乙烯吹塑桶(以下簡稱危塑桶)。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828—19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T4857.3—1992 包裝 運輸包裝件 靜載荷堆碼試驗方法
GB/T4857.5—1992 包裝 運輸包裝件 跌落試驗方法
GB/T17344—1998 包裝 包裝容器 氣密試驗方法
3 符號
Ⅰ——Ⅰ類危險品包裝;
Ⅱ——Ⅱ類危險品包裝;
Ⅲ——Ⅲ類危險品包裝;
K——大開口危塑桶;
B——小開口危塑桶;
D——外徑;
d——注人口直徑;
H——外高。
注:注人口直徑大于70mm為K;小于或等于70mm為B。
4 產品分類
4.1 分類
按可以盛裝危險貨物的類別進行分類,見表1。
表1
分類代號 |
Ⅰ |
Ⅱ |
Ⅲ |
用途 |
Ⅰ類危險品包裝 |
Ⅱ類危險品包裝 |
Ⅲ類危險品包裝 |
注:危塑桶用于盛裝危險品前,應進行檢驗。內裝物與桶不得產生腐蝕及其他任何化學反應時方可使用。 |
4.2 結構尺寸
桶型型號分為兩種,規格12種,見表2。
表2 L
K型桶 |
60 |
100 |
120 |
130 |
160 |
- |
220 |
B型桶 |
- |
100 |
120 |
130 |
- |
200 |
220 |
4.2.1 K型桶結構見圖1。
4.2.2 K型桶結構尺寸見表3。
表3
項目
型號 |
公稱容積
L |
外徑D
mm |
外高H
mm |
注入口直徑d
mm |
尺寸 |
偏差 |
尺寸 |
偏差 |
K |
60 |
400 |
±5 |
620 |
±5 |
325 |
±2 |
100 |
520 |
±5 |
700 |
±5 |
195 |
±2 |
120 |
500 |
±5 |
800 |
±5 |
395 |
±2 |
130 |
500 |
±10 |
830 |
±10 |
395 |
±2 |
160 |
500 |
±10 |
960 |
±10 |
395 |
±2 |
220 |
580 |
±10 |
960 |
±10 |
410 |
±2 |
220 |
600 |
±10 |
970 |
±10 |
500 |
±2 |
4.2.3 B型桶結構見圖2。
4.2.4 B型桶結構尺寸見表4。
表4
項目
型號 |
公稱容積
L |
外徑D
mm |
外高H
mm |
注入口直徑d
mm |
尺寸 |
偏差 |
尺寸 |
偏差 |
B |
100 |
463 |
±5 |
781 |
±5 |
48 |
±2 |
120 |
500 |
±5 |
760 |
±5 |
58 |
±2 |
130 |
500 |
±10 |
850 |
±10 |
48 |
±2 |
200 |
580 |
±10 |
900 |
±10 |
55 |
±2 |
220 |
580 |
±10 |
940 |
±10 |
55 |
±2 |
4.2.5 特需類型的桶,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4.3 提手
分整體、安裝及端手式。
4.4 口、蓋
桶口可采用螺紋或其他結構,口蓋應配合適宜;采用螺紋結構時,扣旋緊必須1.5圈以上。
5 要求
5.1 外觀要求
危塑桶的外形結構應保證運輸、貯存過程中堆碼穩固,并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項目
規格L |
氣泡 |
黑點雜質1) |
塑化不良 |
裂縫孔洞 |
粘把 |
擦痕 |
油污 |
色差 |
變形 |
泡徑
mm |
個數 |
個數 |
長度
mm |
60~220 |
≤4 |
≤5 |
≤5 |
0.5~4 |
不準有 |
不準有 |
不積液 |
≤5% |
輕度 |
輕度 |
不影響使用 |
≤3 |
4~6 |
1)每100 cm2表面中。 |
5.2 桶體對稱部位壁厚比不大于1.5:1。
5.3 性能要求
當擬裝物的相對密度不超過1.2時,跌落高度見表6,性能要求應符合表6、表7的規定。
表6
序號 |
項目 |
B |
K |
合格標準 |
Ⅰ類 |
Ⅱ類 |
Ⅲ類 |
Ⅰ類 |
Ⅱ類 |
Ⅲ類 |
1 |
氣密試驗,kPa |
30 |
20 |
30 |
20 |
不泄漏 |
2 |
液壓試驗,kPa |
250 |
100 |
- |
無破損、不滲漏 |
3 |
堆碼負載,N |
見6.4條中的公式 |
無明顯變形與破損 |
41) |
跌落高度,m |
1.8 |
1.2 |
0.8 |
1.8 |
1.2 |
0.8 |
達到內外壓平衡時不滲漏 |
5 |
單環負載試驗 |
不破裂 |
1)當擬裝物的相對密度超過1.2時,跌落高度應根據所運物質的相對密度(d)計算,并四舍五入,取第一位小數,見表7。 |
表7
Ⅰ類包裝 |
Ⅱ類包裝 |
Ⅲ類包裝 |
d × 1.5 m |
d × 1.0 m |
d × 0.67m |
表8
公稱容量,L |
60 |
100 |
120 |
130 |
160 |
200 |
220 |
單環負載質量,kg |
120 |
180 |
200 |
220 |
260 |
300 |
330 |
6 試驗方法
6.1 結構尺寸及外觀
6.1.1 結構尺寸
采用精密度為0.5 mm的通用量具檢測,應符合表3、表4的規定。
6.1.2 外觀
采用精密度0.02 mm的游標卡尺測量氣泡、黑點雜質;粘把采用試樣中灌水的方法,檢查提手內是否保持流通和積液;用目測檢查桶的外觀質量符合表5的規定。
6.1.3 對稱部位壁厚比和最小壁厚
在桶中部橫截面上取5組,關于中軸線對稱點的壁厚計算其比值,取最大值。
6.2 氣密試驗
對B型桶按照GB/T 17344—1998進行試驗,達到表6規定的氣壓后,保持壓力5 min。
6.3 液壓試驗
此試驗僅限于B型桶。將桶內注滿水,把壓力表與加壓泵連接,并通過連通部件固定在桶口上。往桶內加壓,達到試驗壓力后,保持壓力30 min,試驗壓力見表6,檢查樣桶有無泄漏。
6.4 堆碼試驗
按照GB/T 4857.3—1992的要求,堆碼負載應按下式計算,試驗時間在40℃條件下堆碼28天,檢查有無明顯變形與破損。
式中:P——塑料容器上施加的堆碼壓力,N;
M——單件包裝質量,kg;
H——堆碼高度,3 m;
h——單個塑料容器的高度,m;
——取整數位;
9.807——換算系數。
6.5 跌落試驗
按照GB/T4857.5—1992的要求進行試驗,并將樣桶裝入試驗介質,置于-18℃環境下預處理24 h后,按表6規定高度進行跌落,每個樣桶跌落一次,檢查有無滲漏。對K型桶,所裝入的固體不低于其容量的95%;對B型桶,所裝入含防凝劑的液體不低于其容量的98%。跌落試驗后在桶的適當部位鉆一小孔,或以其它方法使內外壓力平衡,檢查有無滲漏。
6.6 單環負載試驗
將單環用適當的方法固定,然后在桶身上沿垂直向下方向加負載達到表8的規定,5min內檢查單環及通體連接部位有無破損。
7 檢驗規則
本標準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種。
7.1 出廠檢驗
7.1.1 產品交貨應按批檢驗,同一規格、同一色澤、相同配方的桶為一批。
7.1.2 按5.1、5.2和5.3中氣密試驗的規定進行檢驗。采用GB/T 2828正常檢查一次抽樣方案,其檢查水平為特殊檢查水平S—2(IL=S-2),合格質量水平為4.0(AQL=4.0),抽樣數和合格判定數見表9。
表9
批量范圍 |
正常一次抽樣 IL=S-2 AQL=4.0 |
樣本數 |
合格判定數 |
不合格判定數 |
1~1200 |
3 |
0 |
1 |
1201及以上 |
13 |
1 |
2 |
7.2 型式檢驗
7.2.1 本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5.1、5.2和5.3條為型式檢驗項目。5.1、5.2采用GB/T2828正常檢查一次抽樣方案,其檢查水平為特殊檢查水平S-2(IL=S-2),合格質量水平為4.0(AQL=4.0),抽樣數和合格判定數見表9.5.3條取樣數為3。
7.2.2 型式檢驗條件
危塑桶生產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每季度一次;
d)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
7.3 判定規則
7.3.1 出廠檢驗判定規則
按本標準的要求逐項進行檢驗其中若有一項不合格,則判定該樣品為不合格。當不合格樣品數大于或等于表9規定的不合格判定數時,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7.3.2 型式檢驗判定規則
7.3.2.1 、5.1、5.2條判定規則見7.3.1。
7.3.2.2、 5.3條中各項檢驗時,當一個樣本不合格則該項不合格。如一項不合格為該批不合格。
7.3.3 不合格批中的危塑桶經剔除后,再次提交檢驗,其嚴格度不變。仍不合格時,判定為不合格品。
8 標志、運輸和貯存
8.1 每只桶上應標有制造廠名或代碼、生產年月、商標、公稱容量和包裝類別。每批桶應有合格證,并附有說明書。
8.2 運輸中應避免摔跌,避免與堅硬銳利物碰撞。
8.3 桶應遮篷貯存,避免曝曬。最高使用溫度60℃,貯存溫度40℃以下。自生產之日起,桶貯存保質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