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容器質量保證體系
GB/T 12121-89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of contalners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包裝容器質量保證體系(包括內部質量保證與外部質量保證)的構成、建立和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以各種材料制造包裝容器的生產企業。
2 引用標準
GB 1.7 標準化工作導則 產品包裝標準的編寫規定
GB 4122 包裝通用術語
GB 6583.1 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術語 第一部分
GB/T 10300 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
GB/T 12122 產品包裝質量保證體系
3 包裝容器質量保證體系的構成
包裝容器質量保證體系一般由下列要素組成:
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見4.1條)
組織機構 (見4.2條)
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見4.3條)
質量保證體系的評審 (見4.4條)
質量成本 (見4.5條)
設計質量 (見4.6條)
原材料供應的質量控制 (見4.7條)
制造過程的質量控制 (見4.8條)
測試與生產設備的質量控制 (見4.9條)
不合格品的控制與糾正措施 (見4.10條)
銷售與服務質量 (見4.11條)
質量信息 (見4.12條)
人員培訓 (見4.13條)
獎懲 (見4.14條)
在建立質量保證體系時,企業應根據包裝容器特點及要求等具體情況選擇相應的要素和采用這些要素的程度。
4 包裝容器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實施
4.1 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4.1.1 企業領導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以及國內外市場需要,結合本企業具體情況,制定明確的質量方針。
4.1.2 根據質量方針規定明確的各項質量目標,并逐級展開,落實到車間、工段、班組和個人。
4.2 組織機構
4.2.1 企業領導要對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完善和實施負責。
4.2.2 企業領導要直接組建和領導質量管理部門,車間、科室、班組設專職(或兼職)質量管理員,形成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網絡。質量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企業的質量文件和計劃,組織協調、檢查、督促企業的各項質量管理活動。
4.2.3 建立各級質量責任制,明確規定各職能部門的責任權力、工作標準、考核辦法。
4.3 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質量保證體系要具備足夠的文件,應將采用的所有要素、要求和規定系統地編制成書面文件以形成全體人員的執行依據。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包括:質量手冊、質量計劃、有關技術文件、質量記錄等。
4.3.1 質量手冊
包括:質量方針、目標、計劃、各種質量管理辦法等內容,它們是對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系統闡述。
4.3.2 質量計劃
包括為達到質量目標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如方法、程序等。編制質量計劃應符合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全部要求。
4.3.3 有關技術文件
包括:圖紙、技術規范、檢驗規程、試驗程序和項目、操作規程等,這些文件必須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并經有關部門會簽。
4.3.4 質量記錄
包括從原材料進廠到生產出合格的包裝容器全部過程中的各種檢驗報告,性能測試數據,鑒定報告,生產過程中各工藝參數控制記錄,質量審核報告,驗證報告以及質量成本報告等都是考核質量的重要依據,必須保證其真實性、可靠性。體系應具備足夠記錄、證明所生產的包裝容器達到了要求的質量,并驗證質量保證體系的有效性。
4.4 質量保證體系的評審
質量管理部門應定期有組織地對質量保證體系各要素的實施結果進行審核和評價,提出修訂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措施的書面報告。
4.5 質量成本
4.5.1 在總成本賬目中應單獨設立質量成本科目。質量成本包括預防成本、鑒定成本(試驗檢查和驗證費用)、內部損失成本(如返修、復查、報廢等),外部損失成本(如返修、賠償)等。
4.5.2 規定質量成本細目,提出質量成本的計劃值和目標值,落實負責收集和統計此類數據的部門。
4.5.3 定期分析質量成本情況,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使之對質量成本進行有效監控,不斷改進質量成本結構,使其達到最佳值。
4.6 設計質量
4.6.1 設計要求
在構思設計包裝容器時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a. 包裝容器必須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要求,能對適用的內裝物起到保護作用;
b. 包裝容器的設計必須適合工業化生產,形成包裝件后,其結構、體積、重量要便于儲存、裝卸、運輸攜帶和啟封;
c. 各種包裝容器要便于標識有關標志,如內裝物的品名、規格、數量、重量和裝卸儲運標志等;
d. 在保證內裝物完好無損的前提下,應結合本國和本地的資源情況選擇包裝容器制造材料,力求達到成本的最佳值并考慮社會效益,同時還應考慮包裝容器的回收利用和廢棄處理;
e. 包裝容器不應與內裝物發生任何物理和化學作用而損壞內裝物;
f. 包裝容器的設計應具有的藝術性。
4.6.2 設計程序
4.6.2.1 通常按照確定設計條件,進行設計,進行試驗,檢驗和確定最終設計方案等五個設計步驟進行。
4.6.2.2 對于市場或用戶急需的小批量包裝容器設計,為縮短其生產周期,可壓縮某些設計程序,但必須保證質量(有合同的須合同雙方認可),對包裝容器的主要性能進行認真測定;
4.6.2.3 定期對包裝容器進行再評定,根據生產現場、市場、情報、用戶意見等及時改進設計。
4.6.3 設計評審
在結束設計時,應對設計結果進行評審,以保證設計正確、原材料選擇恰當、造型合理、適宜批量生產、質量文件內容完整而適用、產品受到用戶歡迎并有競爭力。
4.6.3.1 評審小組的構成
應由設計、工藝、檢驗、供銷、標準化等部門人員和用戶代表組成。
4.6.3.2 評審文件
評審小組應編制評審文件,包括評審內容、程序、日程及評審結果等。
4.6.3.3 評審內容:
評審內容包括:
a. 是否滿足4.6.1的各項要求;
b. 樣品試驗是否符合標準或合同要求;
c. 是否滿足定型和投產的各項要求。
4.6.4 定型和投產
完成設計評審后形成定型文件。定型文件經各有關職能部門會簽,各級管理部門批準后即可實施投產。
4.6.5 設計文件和生產文件
設計文件應包括包裝容器鑒定試驗及合格判定依據、管理要求、關鍵質量特性和技術規范及設計評審結果。
4.7 原材料供應的質量控制
4.7.1 選擇供方的原則:供方的技術和管理應滿足生產包裝容器所用原材料的質量要求,保質保量按時交貨,價格合理,服務質量好。
確定供貨能力的方法有:
a. 了解供方在設計、工藝、檢測等方面的能力,評定其質量保證體系的完善性,以及是否取得生產許可證及計量工作定級證書等;
b. 索取所供應產品的試驗結果,質量保證文件;
c. 了解所供產品質量的歷史情況;
d. 了解其他使用單位的反映。
4.7.2 供貨合同應明確規定:
a. 定購原材料的型號、規格、數量、質量標準、交貨期、技術資料、驗收方法和驗收地點、價格、包裝、特殊的外觀和尺寸要求等;
b. 不合格品的處理方法;
c. 質量有爭議時的仲裁方法;
d. 違反合同時的經濟和法律條款;
e. 必要時應附技術協議,進一步明確技術要求。
4.7.3 采購與貯存
應做到:
a. 采購部門應根據生產計劃、消耗周期、需要量、損耗量等制定適應的采購計劃,保證采購物資的質量符合設計要求,數量能滿足生產需要且庫存量適當;
b. 采購的原材料進廠后應首先檢查規格、數量與貨單是否相符,質量保證書項目是否齊全及確認有效期,經檢驗部門進行入庫檢查合格簽字后才能入庫登記,入庫檢查的項目和抽查比例可根據對方質量保證的可靠程度進行調整;
c. 供應部門應按技術要求提供適當的貯存條件,做好各批物資的識別標記,以保證出庫原材料的合格性和可追溯性;
d. 檢驗部門應統計供方交驗批的一次合格率,定期審查合同和技術協議的執行情況,及時反饋給技術和質量管理部門,為采購部門采取必要措施提供依據。
4.8 制造過程的質量控制
4.8.1 準備
4.8.1.1 計劃部門應制定生產計劃和作業計劃,調度部門按生產計劃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物資、動力、設備及各種工裝、儀器儀表實現均衡、文明和安全生產。
4.8.1.2 有關部門應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監督檢查生產設備和測試設備的狀態,嚴格監督檢查工藝規程的執行情況。
4.8.1.3 根據設計要求,制定工藝文件。工藝文件應正確完整,便于執行。
4.8.2 制造
4.8.2.1 對生產進行連續管理和監督,在質量關鍵的工序、工段和車間建立質量控制點,每個操作人員必須按照技術標準,生產要求和工藝規程進行操作、測試和記錄。
4.8.2.2 在整個制造過程中應規定識別該批產品的生產日期、檢驗者批準和班次等標識。
4.8.2.3 包裝容器應按規定進行包裝并符合有關發貨規定。
4.8.3 工序檢驗和在制品的管理
4.8.3.1 包裝容器在制造過程中必須要有嚴格的工序檢驗制度,包括自檢、互檢、專檢等,并做好原始記錄。
4.8.3.2 上道工序的半成品須經檢驗合格,方能進入下道工序。
4.8.3.3 合格品或不合格品應采用不同標識予以區別,分開放置。不合格品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8.4 包裝容器檢驗與驗收
4.8.4.1 檢驗部門按合同的有關規范要求進行出廠檢查,合格后,填寫產品質量保證書,簽發出廠合格證,必要時附測試報告。
4.8.4.2 檢驗部門應定期向主管質量的企業領導匯報階段性產品質量情況,提出建議及措施。
4.8.4.3 對檢驗人員的漏檢和錯判率,有關部門應規定考核指標,定期進行考核。
4.8.5 原材料和工藝的臨時變更
4.8.5.1 代用原材料和超差的半成品,須經試驗驗證不影響成品質量,經技術和質量管理部門審批,并與用戶協商按規定辦理工藝臨時變更后生效。
4.8.5.2 工藝臨時變更申請內容應包括:申請人、申請原因、工藝臨時變更后不影響成品質量的依據、臨時變更的期限或數量及有關領導審批意見等。
4.9 測試與生產設備的質量控制
4.9.1 各種生產設備、計量測試儀器儀表和設備的類型、量程、準確度、精密度等應滿足包裝容器的制造、實驗、測試的要求。
4.9.2 計量標準器具須嚴格按逐極傳遞周期檢定,其他在用計量器具應按規程進行同期檢定,認真貫徹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4.9.3 工具、模具、夾具及其他專用工裝在投入使用前,應按有關規定檢定其準確度、精密度、使用時按規定的校驗周期進行校驗。設備應有定期維護保養制度。
4.10 不合格品的控制與糾正措施
按GB/T 10300.5中第14、15章的規定執行。
4.11 銷售與服務質量
4.11.1 必須保證出廠產品質量符合技術要求,并附有規定的文件,貨證相符。保證按合同要求發貨。
4.11.2 由于包裝容器質量問題造成對用戶或消費者的經濟損失和損害時,生產廠應負責處理或賠償。
4.11.3 產品售出后,應通過各種途徑收集用戶對產品質量和銷售工作的意見并及時進行處理,保存書面記錄,定期研究、制定改進措施。對重點用戶建立用戶檔案,進行質量跟蹤。
4.12 質量信息
必須形成質量信息流網絡,并設置專人負責歸口管理,保證質量信息傳遞形成閉路。
4.13 人員培訓
4.13.1 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應掌握必要的質量保證體系的知識及應用準則。
4.13.2 技術人員應懂得他們在質量保證體系管理中所需的方法和技術,發現和查明問題及采取糾正措施的能力。
4.13.3 在企業實行有計劃的全體職工的質量意識教育進行培訓。對重要工序操作人員和檢驗人員須經考核合格方能"持證上崗"。
4.13.4 一般操作人員應正確操作所使用的設備、儀器、工具、量具等,能閱讀和理解有關質量要求、圖紙、文件,掌握本職的工作標準。
4.14 獎懲
應對個人或部門是否完成質量目標進行考核,在質量考核中應做到獎優罰劣,實行質量否決權。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包裝總公司科教部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和成都機電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靜嫻、張學義、喬青、姜四清、張麗生、宋建春、趙創杓。
國家技術監督局1989-12-30批準 1990-07-01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