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檢驗促進了我國包裝的國際接軌(1)
——談我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工作
國家商檢局 葉祥清
為了確保我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質量和運輸安全,根據國際海事組織(IMO)制訂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的要求以及國家經委、外經貿部、交通部和國蒙商檢局聯合發布的《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辦法》的規定,商檢部門對我國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實施法定檢驗至今已數十年時間。此外,根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制訂的《國際空運危險貨物規則》(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01is Goods By Air)的要求以及國家計委,外經貿部、中國民航總局和國家商檢局聯合發布的《空運進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辦法》的規定,商檢部門對我國空運進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實施法定檢驗。
商檢部門對我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實施檢驗以來,在交通運輸、外貿、包裝生產和使用等部門的協作配合下,堅持依法施檢,既把關又服務,使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工作順利進行。事實表明,商檢部門開展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工作對促進我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質量提高,對確保運輸安全和促進我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與國際接軌,發揮了巨大作用。
一、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實施檢驗的必要性
(一)國際規定必須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實施檢驗
隨著科學技術和工業生產的發展,世界各國危險貨物的生產,需求及國際貿易在急劇增加。由于各國技術和管理水平的巨大差異,導致危險貨物的國際運輸經常發生一些惡性事故,對生命財產造成極大威脅。因此,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國際統一的技術標準和運輸管理規章,對世界各國的危險貨物運輸實行統一管制。于是,1952年成立了“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專門從事研究和制訂國際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法規。1956年世界上第一部最具權威性的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國際法規——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桔皮書》)出版問世。該部國際法規對危險貨物的命名、分類、編碼、標志、包裝和運輸等方面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則作了明確規定。 《桔皮書》第九章專門對危險貨物包裝定義、規格、要求,代碼,標記,性能檢測技術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第十六章專門對危險貨物中型散裝容器的定義、規格、要求,標記,性能測試的技術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 《桔皮書》問世以來,聯合國危險貸物運輸專家委員會對它進行了多次修訂,現在已出版了第九次修訂本,使得它更加完善。聯合國的這部《桔皮書》是各有關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制訂本組織和本國危險貨物包裝及運輸管理法規的主要依據。聯合國主管海運事務的專門機構——國際海事組織(IMO)依據《桔皮書》制訂了適合海運特點的《國際海運危險貨臂規則》,聯合國主管空運事務的專門機構——國際民航組織依據《桔皮書》制訂了適合空運特點的《國,際空運危險貨物規則》;歐洲鐵路運輸中心局(OCTI)依據《桔皮書》制訂了《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 (RID);歐洲經濟委員會(ECE)與國際運輸委員會依據《桔皮書》制訂了《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歐洲協議》 (ADR)。
《關于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雖然叫《建議書》,實際上,它的規定已被有關國際組織及多數國家的政府采納和執行。國際民航組織規定從1989年1月1日起,國際海事組織規定從1991年1月1日起,凡是用于空運和海運的危險貨物的包裝必須按照《桔皮書》第九章的規定進行檢驗,符合要求者才能使用,就是說強制執行《桔皮書》第九章的規定。我國既是“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的成員國,又是國際海事組織及國際民航組織的成員國,我國參與制訂的國際規則,無疑我國應貫徹執行。
危險貨物出口是一項匡,示貿易活動,要使危險貨物的國際貿易能順利進行,危險貨物的包裝必須按照規則進行檢驗,以確保安全。
(二)我國法律作了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規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向商檢機構申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向商檢機構申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能出口。”
(三)為保障我國出口危險貨物的運輸安全,必須按規定對包裝進行嚴格檢驗。
包裝的主要功能是保護內裝商品。危險貨物包裝的功能就是保護內裝危險貨物,使其在運輸中不泄漏,不傷人害物,確保危險貨物安全地到達目的地。有人曾將危險貨物與包裝的關系比喻為老虎與鐵籠子的關系。要使老虎不傷人,唯有把鐵籠子做得牢固可靠。這種比喻十分形象和貼切。
在我國開展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以前,由于包裝無人檢驗把關,結果因包裝不良而導致發生多起嚴重事故。例如1978年初,中波輪船公司的“嘉興”輪從上海港裝運3311噸大米運往波蘭,同船裝載的435箱水銀因包裝不良水銀泄漏,使1835噸大米遭受水銀污染而無法食用,造成120多萬美元損失。又如198 3年4月,上海遠洋運輸公司的“龍溪口”輪從上海裝貨后航行至印度洋,第三艙突然燃燒爆炸,使整只船沉沒,直接損失2000多萬美元。經調查,直接原因是該船裝載的44桶鋁銀粉包裝桶密封性能差,水蒸氣進入桶內,與鋁銀粉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爆炸。由此可見,若要保障危險貨物的安全出口,就必須使用質量合格的包裝容器;而要保障包裝質量,就必須對包裝按規定進行嚴格檢驗。
二、商檢部門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實施檢驗的做法
商檢部門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實施檢驗有三道程序: (1)由出口包裝生產企業或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單位向商檢機構提出申請; (2)由商檢機構抽取樣品按檢驗標準對樣品進行檢驗; (3)由商檢機構出具檢驗證書。
(一)提出申請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或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單位,經本單位按有關標準對包裝檢驗合格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商檢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即向商檢機構提交《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申請單》,或《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申請單》,以及《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廠檢合格單》,或《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廠檢合格單》。
(二)抽取樣品
商檢機構接到申請人的申請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派檢驗人員到包裝生產廠的成品庫、內按標準規定的方法和數量抽取檢驗樣品。
(三)對樣品進行檢驗或鑒定
商檢機構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按檢驗的對象、項目的不同而分為兩道程序:第一道程序叫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第二道程序叫包裝容器使用鑒定。這樣劃分既有利于檢驗操作,又有利于責任的劃分,也便于進行管理。
1.包裝容器性能檢驗
(1)檢驗對象:包裝容器。
(2)提供檢驗樣品單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生產廠。
(3)檢驗目的:檢驗包裝容器的機械性能,如抗沖擊性能,耐靜壓性能,抗內壓性能,密封性能等。
(4)樣品數量:按照《桔皮書》第九章的規定,包裝類型不同所抽取的檢驗樣品數量也不相同。對每一種包裝類型來說,其用于性能檢驗的樣品數量是固定的,不隨批量大小而變化。也就是說,用于包裝性能檢驗的樣品不是按比例抽取,不論批量大小均抽取固定數量的檢驗樣品。比如,閉口鋼桶性能檢驗的樣品數量為15件,開口鋼桶性能檢驗的樣品數量為9件多瓦楞紙箱樣品數量為8件:塑料編織樣品數量為3件。
為什么《桔皮書》規定不采用按比例抽樣,主要是因為包裝性能檢驗是一種破壞性試驗。若按比例抽樣檢驗,勢必批量越大抽取的樣品數量就越多,試驗后遭受破壞的樣品就越多,廠家的經濟損失也越大。對大批量的產品而言,抽樣不按比例,是否會影響:檢驗結果的可靠性和代表性呢?當然有髟吶,不過《桔皮書》規定,只有被檢驗樣品全部合格(即不允許有一件不舍格)才能判全部合格,這樣就彌補了大批量代表性差的缺陷。
(5)檢驗項目:包裝類型不同,用途也不同,因此所要求進行的性能檢驗項目也不同。例如,200升閉口鋼桶性能檢驗包括跌落試驗、滲漏試驗、液壓試驗和堆碼試驗4個項目;纖維板箱僅需做跌落試驗和堆碼試驗兩個項目;而塑料編織袋僅需做跌落試驗一個項目就夠了。
(6)出具證書:按標準對樣品檢驗全部合格者,由商檢機構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包裝性能合格證書)。
2.包裝容器使用鑒定
在這里要說明的是,對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用了“檢驗”一詞,而對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用了“鑒定”一詞,我們認為,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要使用較為復雜的儀器設,故稱為“檢驗”;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主要是對包裝容器的使用方法進行檢查,通常不需要什么儀器設備,憑視覺等感檢驗即能完成,故稱為“鑒定”。
(1)鑒定的對象: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件。
(2)提供鑒定樣品單位: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廠—或稱為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廠。
(3)鑒定目的:內裝危險貨物所選用的包裝容器類型是否恰當(相容性)。廠家對包裝容器的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4)樣品數量:按標準要求,對不同批量數的包裝件按比例抽取鑒定樣品。
(5)鑒定主要項目:
①包裝使用單位所選用的包裝容器是否已經過性能檢驗,有無商檢機構出具的合格正書。
②核查該批包裝容器上的包裝標記是否與性能合格證書上的標記一致。
③根據國際上的有關規定,核查危險貨物所使用的包裝容器類型是否恰當。
④所使用的包裝方法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例如:內裝危險貨物襯墊材料、封口方法、灌裝數量等。)
(6)出具證書:鑒定合格者由商檢機構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結果單》(鑒定合格證書)。
由此不難看出,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是兩項截然不同的檢驗項目,是確保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質量,保障運輸安全的兩道缺一不可的檢驗程序。包裝容器內在質量達不到規定的要求,固然不能使用,但是,即使包裝容器的性能完全合格,如果使用不當,照樣要出事故。這方面的案例已有不少。因此,商檢機構不僅要嚴把好兩道檢驗關,包裝生產廠和包裝使用廠也應各自嚴格把好質量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