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證書的有效期?
林建愷
編輯同志:
我公司是個大型企業。最近我們通過某進出口公司出口金屬鈣,使用鋼桶包裝,遇到了一個證書有效期的問題。我們的包裝桶性能證書簽發日期為1991年9月2日,備注中有效期截止到1992年6月1日。而今年2月3日包裝桶使用時,商檢局出具的使用證書有效截止日期為1993年2月2日,這就出現了使用同一種包裝容器有兩個有效期的問題。如果.以包裝桶性能證書的有效期為準,那么到今年9月1日,包裝桶就不能再使用了,如果以包裝桶使用證書的有效期為準,那么性能證書.的有效期就沒有意義了。
以上問題如何解決,請予答復。
國營建中化工總公司 李方
李方同志:您好!
您提出的問題很重要,關于如何確定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證書和包裝使用鑒定證書有效期,是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家商檢局公證鑒定處高工葉祥清,現將專家的答復介紹給您,并飧關心此間題的讀者。
國務院生產辦、交通部、經貿部和國家商檢局在1991年4月5日聯合:下達了《關于<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中規定: “包裝檢驗證書有效期根據包裝容器的材料性質和所裝貨物的性質確定,自性能檢驗合格證書簽發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的終止日期在性能檢驗合格證書和使用鑒定合格證書上注明。”
“鋼桶、復合桶、纖維(板)桶和紙桶,盛裝固體貨物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半;盛裝液體貨物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如盛裝腐蝕性貨物(第8類貨物及帶有腐蝕性標志的貨物),從盛裝貨物之日起不應超過6個月。”
貴公司出口的金屬鈣是固體,而且沒有腐蝕性。根據上述規定,用來包裝金屬鈣的鋼桶的有效期為一年半。如您信中所說,性能檢驗證書簽發日期為1991年9月2日,那么其有效期的截止日應為1993年3月1日。其使用鑒定證書有效期的截止日也應為1993年3月1日。
為了便于理解,再作如下說明:
一、包裝性能檢驗證書和使用鑒定證書有效期的起始日期如何確定,應根據規定,不論是性能檢驗證書還是使用鑒定證書,其有效的起始日期均相同,即應以性能檢驗合格證書的簽發日期作為上述兩種證書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這是指盛裝非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而言的。
二、對所有盛裝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而言,其性能檢驗證書有效期的終止日與其使用鑒定證書有效期的終止日就不一定是同一日期。往往會出現使用證書的終止日早于性能檢驗證書有效期?終止日的情況。這是因為文件規定“如盛裝腐蝕性貨物,從貨物灌裝之日起有效期不應超過6個月”之故。
但愿專家的答復使您滿意。
記者林建愷
(摘自《中國包裝》第4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