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對鋼桶的要求(2)
國家商檢局 葉祥清
五、對鋼桶結構的要求
《危規》對鋼桶的整體結構及各部位結構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1.對鋼桶的整體要求是“包裝的結構和密閉性應能夠在正常運輸條件下防止由于溫度、濕度或壓力變化而引起貨物的任何滲漏”。也就是說,鋼桶的結構必須具有對內裝危險貨物良好的保護性能。
2.鋼桶設計必須遵從的六個因素:
①設計,即整體結構設計;
②規格,即高矮大小尺寸以及容積的大小等;
③材料,即材料的種類和性質;
④材料的厚度,即設計者對設計的某種類型的鋼桶必須規定所用鋼板的厚度多;
⑤生產方式,即鋼桶的加工工藝或制造技術方法;
⑥裝貨方式,比如裝運液體的鋼桶必須設計成閉口鋼桶,應有二個桶口,一個是裝貨口,一個是透氣口。而裝運固體貨物則設計成開口鋼桶。
3.對鋼桶滾箍的結構要求。《危規》附錄I規定,鋼桶的容積大于60升時,一般至少要有兩個膨脹型滾箍,或者至少要有兩個獨立的滾箍。如果使用裝配型滾箍,應將它緊套在桶體上。且須緊固,使它不至于發生移動。滾箍不得點焊。膨脹型滾箍,在我國叫“脹筋”。一般常見的是兩道脹筋,在國外也偶見有三道脹筋的鋼桶。所謂裝配型滾箍,即外加在桶體上的滾箍。這種滾箍,有用鋼板加工而成的,也有用橡膠制成的。由于裝配式滾箍制作費工釁料,組裝又不甚便,因此較為少見。
4.關于開口鋼桶和閉口鋼桶的劃分及對桶口件組裝的技術要求。《危規》將灌注口和通氣口的口徑小于7cm的鋼桶叫做“不可拆裝桶頂”鋼桶。它相當于我國的閉口鋼桶.將桶口口徑超過7cm的鋼桶叫做“可拆裝桶頂”鋼桶。它相當于我國的開口鋼桶。
《危規》規定,鋼桶的桶口封閉裝置應保證在正常運輸條件下不松動,不滲漏。其封閉凸緣既可使用機械方式,也可使用焊接方式。為了達到在正常運輸條件下桶口封閉裝置不滲漏的要求, 《危規》規定。除非封閉裝置本身是防滲漏的,否則封閉裝置應.與墊圈或其他密封件一起使用”。也就是說,不論是閉口鋼桶還是開口鋼桶,其桶口封閉裝置均應配以密封墊圈(大多使用具有彈性的材料,如橡膠或塑料)。
5.對鋼桶內壁進行防護處理的規定。當內裝貨物對鋼桶桶體有腐蝕作用,也就是說鋼桶的材質與內裝貨物不能“相容”時,則應該在鋼桶的內壁涂以性能良好的保護涂層或對內壁進行其他方式的防腐處理,以達到鋼桶與內裝貨物“相容”的目的。如果用涂料保護內壁,則涂層應能牢固地附著在鋼桶內壁上,即使經性能試驗后(例如跌落試驗)涂層仍不失去其保護內壁的功能。
6.對鋼桶容積的規定:鋼桶的最大容積不超過450升。
7.對鋼桶裝貨凈重的規定:鋼桶裝貨凈重最大不超過400kg。
六、對鋼桶制造工藝的要求
《危規》對鋼桶的制造成型工藝作了明確規定。
1.用于裝40升以上液體危險貨物的鋼桶的桶身接縫(即我們常說的縱縫)必須采用焊接方法加以完成。
2.對用于裝固體危險貨物或用于裝40升及小于40升液體危險貨物的鋼桶的桶身接縫既可采用機械方法(即咬合),也可采用焊接方法。
3.凸邊的接縫,即桶身與桶頂或桶身與桶底的卷邊,既可采用機械方法(即卷邊咬合法),也可采用焊接方法(即環焊法)加以實現。此外,凸緣(即卷邊)還可以使用單獨的凸邊加強箍。
七、鋼桶試驗
鋼桶試驗,在《危規》中確切叫法是“設計類型試驗” ( design type test)。它相當于我國包裝國家標準中的包裝“型式試驗”。
(一)對鋼桶試驗的要求
1.新鋼桶在投入使用之前,必須按《危規》附錄I的規定項目和方法進行設計類型試驗。經試驗達到規定要求者,方可用于包裝危險貨物。
2.必須按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間隔對鋼桶產品進行重復試驗。為了具體執行《危規》這一規定,國家商檢局在1990年下發的國檢鑒(1990J 251號文《關于對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實施檢驗周期和包裝標記的通知》中,對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周期作了具體規定。該文件規定,根據各包裝生產廠包裝產品質量穩定情況的不同將檢驗周期劃分為一個月、三個月和六個月共三個檔次。
3.當鋼桶的結構設計、材質或制造工藝改變時,必須對鋼桶產品重新進行設計類型試驗。
4.國家主管機關可以在任何時間對某包裝生產廠生產的鋼桶產品進行設計類型試驗,以檢查和證明該廠成批生產的鋼桶是否符合設計類型試驗要求。根據這一要求,國家商檢局在國檢鑒(1990) 251號文件中就檢驗周期內對包裝實行抽驗作出了規定。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在連續生產中鋼桶產品質量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二)鋼桶試驗的準備
1.內容物的灌裝。鋼桶在試驗之前必須灌裝適量的擬裝貨物。用來裝固體貨物的鋼桶,要求所裝入的固體貨物不得少于鋼桶總容積的95%。盛裝液體貨物的鋼桶,要求所裝入的液體貨物不得少于鋼桶總容積的98%。
2.選用固體代替物的條件。《危規》規定,鋼桶試樣內,既可灌裝擬裝運危險貨物(實物),也可采用其他物質代替(稱為代替物),除非這樣做會使試驗結果受到影響。為了保證試驗結果的可靠性, 《危規》規定,所選用的固體代替物的物理性質(重量和粒度等)應與被代替的實物相同。此外,為了達到所需要求的包件總重量可以允許使用添加物如鉛粒袋等,但這種添加物不應影響試驗結果。
3.選用液體代替物的條件。如果選用一種液體來代替擬裝運液體實物進行跌落試驗,那么代替物的相對密度和粘度應與實物相類似。
(三)鋼桶試驗的項目、方法和合格標準。
鋼桶的形式不同,其試驗的項目也不完全相同。閉口鋼桶須做四個項目的試驗,即跌落試驗、滲漏試驗,液壓試驗和堆碼試驗。開口鋼桶則只須做兩項試驗,即跌落試驗和堆碼試驗。
1.跌落試驗
(1)樣品數量:使用6個鋼桶試樣,將它們分成兩組,每3個試樣為一個跌落組。
(2)跌落方法:對于非平面跌落,試樣的重心應垂直于撞擊點。
第一次跌落(用三個試樣):須以傾斜的方式使包裝的凸邊撞擊在目標上。如包裝無凸邊,則應以圓周接縫或邊緣撞擊。
第二次跌落(用另外三個試樣):應以在第一次跌落時所沒有試驗到的最薄弱的鋼桶部位撞擊在目標上,例如封閉器或桶體縱向焊縫處。
(3)跌落高度。
①當鋼桶裝入擬裝運的實物(固體或液體),進行跌落試驗時,各個包裝類別的跌落高度為:I類包裝鋼桶為1.8米; Ⅱ類包裝鋼桶為1.2米;Ⅲ類包裝鋼桶為0.8米。
②對鋼桶進行跌落試驗時,如果用水代替擬裝運液體貨物,當擬裝運液體相對密度不超過1.2時,各個包裝類別的跌落高度同上款①,當相對密度超過1.2時,其跌落高度應根據擬裝運液體物質的相對密度(d)按下表進行計算,并將計算結果四舍五入至一位小數:
Ⅰ類鋼桶 |
Ⅱ類鋼桶 |
Ⅲ類鋼桶 |
d×1.5m |
d×1.0m |
d×0.67m |
(4)試驗合格標準
①每一件盛裝液體的閉口鋼桶樣品,經跌落后,當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達到平衡時未出現滲漏現象,即為合格。
②每一盛裝固體的包裝鋼桶樣品,經跌落后,只要內包裝或內容器(如塑料袋)仍能保持全部的內裝貨物,即使鋼桶的封閉裝置已不再防撒漏,試驗仍應判為合格。
③在鋼俑跌落撞擊地面時,即使有少量內裝貨物從封閉裝置中逸出,只要不出現進一步滲漏,該試驗仍應判為合格。
2.滲漏試驗
所有擬裝液體物質的鋼桶(即閉口鋼桶)均應進行滲漏試驗。
(1)試樣數量:每個生產批量抽取3個鋼桶試樣。
(2)試樣的特殊準備:通氣式封閉裝置必須更換成不通氣封閉裝置,或將通氣口封閉。
(3)試驗方法和所施加的壓力:在向鋼桶內施加氣體壓力時,鋼桶連同其封閉裝置應被置于水下位置(浸沒)。鋼桶在水下的放置方法不應影響試驗結果,也可以使用其他等效方法。所施加的氣壓(表壓)應符合下表要求:
Ⅰ類鋼桶 |
Ⅱ類鋼桶 |
Ⅲ類鋼桶 |
不小于30KPa |
不小于20KPa |
不小于20KPa |
(4)試驗合格標準:不出現任何滲漏。
3.液壓試驗
所有擬裝運液體物質的鋼桶(即閉口鋼桶)均應進行液壓試驗。
(l)試樣數量:每個生產批量抽取3個鋼桶試樣。
(2)試樣的特殊準備:通氣式封閉裝置應更換成不通氣式封閉裝置,或將通氣口密封。
(3)試驗方法和施加壓力:鋼桶及其封閉裝置應承受5分鐘的試驗壓力。對鋼桶所施加的壓力應連續和均勻,并在整個試驗時間內保持壓力恒定。所施加的液壓(表壓)應按下述方法之一求出:
①55℃時,所測出的鋼桶內總表壓(即內裝物質的蒸汽壓力和空氣或惰性氣體的分壓力減去100kpa)乘以安全系數1.5;
②用不小于1. 75的數乘以擬裝運物質在50℃時的蒸汽壓力,減去lOOkpa,但最低試驗壓力為100kpa;
③用不小于1. 5的數乘以擬裝運物質在550C時的蒸汽壓力,減去lOOkpa, 但最低試驗壓力為lOOkpa;
④I類包裝鋼桶應做承受最低壓力為—250kpa(表壓)的試驗5分鐘。
(4)試驗合格標準:包裝鋼桶無任何滲漏。
4、堆碼試驗
所有的閉口鋼桶和開口鋼桶均應做堆碼試驗。
(1)試樣數量:每一個生產批量抽取3個鋼桶試樣。
(2)試驗方法:應在試樣的頂部施加負荷力,所施加的負荷力應等于在運輸中可能堆積在它上面的相同包件的總重。試驗持續時間為24小時。
(3)堆碼高度:堆碼的最低高度包括試樣在內應為3米。
(4)試驗合格標準:試樣無任何滲漏。試樣未出現任何會影響運輸安全的損壞或任何會降低其強度或影響堆碼穩性的變形。